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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籍辅警涉家暴妻子罪脱 官指证供存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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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籍辅警涉家暴妻子罪脱 官指证供存疑

Summary

一名28岁巴基斯坦籍男辅警,被控于2025年7月20日在黄大仙慈乐邨乐安楼住所内普通袭击妻子,案件经审讯后于周三在香港九龙城裁判法院裁定罪名不成立。 裁判官吴卓桦表示,女事主的证供存在多项前后不一致之处,令法庭无法清楚重建当日情况,也未能厘清案发时实际发生了什么。

Key Points

  • 被告为28岁的莫哈林(Mohammad Adnan),报称货车司机;有报道指他同时是驻守红磡分区的辅警,早前已被停职。
  • 控罪指他于2025年7月20日,在九龙黄大仙云华街10号慈乐邨乐安楼某室,袭击妻子Parveen Shazia。
  • 事主称,当日因两个月大儿子哭闹及照顾问题与丈夫争执,其间被抓住左前臂,并被推或扯至跌到沙发上,感到疼痛,也称脸部及胸口受伤。
  • 吴官指出,事主起初称案发时屋内没有其他人,但在盘问下承认被告弟弟当时在单位内睡觉;而该弟弟作供称,当天全日在家休息,没有发现异常事件。
  • 裁判官还质疑事主关于手机、婚姻关系及过往受暴经历的说法,认为她向警方、社工及医生所述内容与庭上证供存在差异。

Why It Matters

本案的裁决重点,不是否定家庭暴力指控的重要性,而是刑事案件中证据是否足以在排除合理怀疑下证明控罪成立。 对香港读者而言,案件也显示,涉及辅警等具公职背景人士的刑事指控,即使最终无罪,仍可能带来停职及声誉层面的影响。 案件资料显示,被告莫哈林否认一项普通袭击罪受审,案件编号为KCCC 3254/2025。 控方指称,事件发生在黄大仙慈乐邨乐安楼一个单位内,涉案双方为夫妻关系。 事主早前出庭作供时表示,案发当天她要求丈夫协助照顾两个月大的儿子,但对方没有帮忙,双方因此发生争执,其后她被抓住左前臂,手臂发红,并被推跌到沙发上。 另一家媒体则报道,事主称自己脸部及胸口也有受伤,并把冲突与婴儿哭闹问题联系起来。 不过,裁判官在裁决理由中逐项分析事主证供,认为其中有多处无法互相印证。 其中一项关键矛盾,是事主最初称案发时单位内只有她、被告及婴儿,但在接受盘问后,确认被告弟弟当时其实也在单位内。 被告弟弟出庭作供时表示,自己当天全日在家休息,没有看到事主所指的袭击事件,也没有察觉任何异常情况。 on.cc的报道进一步提到,在被告弟弟作出这类供述后,控方并没有认真跟进相关情节。 裁判官还提到,事主对于个人处境及婚姻状况的描述,同样出现前后不一致。 事主曾称自己来港后不久手机就被收走,原因是被告担心她把自己受到不良对待的情况告诉家人。 但在盘问下,她承认自己其实有SIM卡,也曾在与儿子单独留在医院时使用手机;另有说法称,她也可使用被告母亲的手机。 至于婚姻关系方面,事主一方面称两人属于包办婚姻,被告经常羞辱她,又因怀疑被告有外遇而令关系恶化,甚至曾表示想与外遇对象结婚。 但另一方面,她又曾表示婚姻初期被告是“好丈夫”,双方关系是在她怀孕后才转差。 更令法庭关注的是,事主在庭上提到多次过往受暴经历,包括曾遭皮带殴打、掌掴,甚至被告把她的手放在滚烫的煎锅上导致灼伤,但这些内容此前并未向警方透露,而是在盘问下才首次提出。 裁判官也指出,事主没有向社工提及曾被扯头发,案发后向医生求诊时,也没有提到本案中被推跌到沙发上的说法。 on.cc同样报道,吴官认为事主向社工及医生讲述的受袭经过,与她在庭上的证供存在出入。 综合整体证据后,吴官认为法庭无法肯定案发时究竟发生过什么,因此裁定被告罪名不成立。 辩方随后申请诉费,吴官批准申请;on.cc引述裁判官称,被告“没有自招嫌疑”,因此可获诉费。 星岛日报则报道,法庭同意辩方关于诉费的申请。 对一宗涉及家庭冲突、同时牵涉辅警身份的案件而言,这一裁决再次表明,刑事法庭最终仍须回到证供是否一致、可信,以及是否足以排除合理怀疑这一核心问题。
案件资料显示,被告莫哈林否认一项普通袭击罪受审,案件编号为KCCC 3254/2025。 控方指称,事件发生在黄大仙慈乐邨乐安楼一个单位内,涉案双方为夫妻关系。 事主早前出庭作供时表示,案发当天她要求丈夫协助照顾两个月大的儿子,但对方没有帮忙,双方因此发生争执,其后她被抓住左前臂,手臂发红,并被推跌到沙发上。 另一家媒体则报道,事主称自己脸部及胸口也有受伤,并把冲突与婴儿哭闹问题联系起来。 不过,裁判官在裁决理由中逐项分析事主证供,认为其中有多处无法互相印证。 其中一项关键矛盾,是事主最初称案发时单位内只有她、被告及婴儿,但在接受盘问后,确认被告弟弟当时其实也在单位内。 被告弟弟出庭作供时表示,自己当天全日在家休息,没有看到事主所指的袭击事件,也没有察觉任何异常情况。 on.cc的报道进一步提到,在被告弟弟作出这类供述后,控方并没有认真跟进相关情节。 裁判官还提到,事主对于个人处境及婚姻状况的描述,同样出现前后不一致。 事主曾称自己来港后不久手机就被收走,原因是被告担心她把自己受到不良对待的情况告诉家人。 但在盘问下,她承认自己其实有SIM卡,也曾在与儿子单独留在医院时使用手机;另有说法称,她也可使用被告母亲的手机。 至于婚姻关系方面,事主一方面称两人属于包办婚姻,被告经常羞辱她,又因怀疑被告有外遇而令关系恶化,甚至曾表示想与外遇对象结婚。 但另一方面,她又曾表示婚姻初期被告是“好丈夫”,双方关系是在她怀孕后才转差。 更令法庭关注的是,事主在庭上提到多次过往受暴经历,包括曾遭皮带殴打、掌掴,甚至被告把她的手放在滚烫的煎锅上导致灼伤,但这些内容此前并未向警方透露,而是在盘问下才首次提出。 裁判官也指出,事主没有向社工提及曾被扯头发,案发后向医生求诊时,也没有提到本案中被推跌到沙发上的说法。 on.cc同样报道,吴官认为事主向社工及医生讲述的受袭经过,与她在庭上的证供存在出入。 综合整体证据后,吴官认为法庭无法肯定案发时究竟发生过什么,因此裁定被告罪名不成立。 辩方随后申请诉费,吴官批准申请;on.cc引述裁判官称,被告“没有自招嫌疑”,因此可获诉费。 星岛日报则报道,法庭同意辩方关于诉费的申请。 对一宗涉及家庭冲突、同时牵涉辅警身份的案件而言,这一裁决再次表明,刑事法庭最终仍须回到证供是否一致、可信,以及是否足以排除合理怀疑这一核心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