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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友银行前经理向家人泄露廉署调查罪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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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友银行前经理向家人泄露廉署调查罪成

Summary

集友银行前客户服务经理刘穗娥,被控在任职期间违规向家人披露对方正受廉政公署调查,案件在九龙城裁判法院审结后,被裁定一项披露受调查人身份等资料罪成。 裁判官曾宗尧将案件押后至9月4日判刑,以待索取被告的社会服务令报告;刘穗娥在候判期间获准保释。

Key Points

  • 44岁被告刘穗娥,案发时为集友银行前客户服务经理,工作包括处理执法机构向银行提出的查询事宜。
  • 廉署于2025年1月底,就一宗仍在进行的调查致函集友银行,要求提供一个账户的资料。
  • 有关信件其后交由负责开设该账户的土瓜湾分行跟进,而刘穗娥当时正在该分行任职,因此获授权阅览该封信件。
  • 她在阅览机密公函后,得悉涉案账户由其一名家人开设,其后向该名家人透露对方是廉署的调查对象。
  • 廉署在信中已提醒,署方要求及信件内容均属机密,必须妥善保护,披露相关资料可能违反《防止贿赂条例》。

Why It Matters

本案焦点不在原本廉署调查的内容,而在于任何人一旦接触到廉署调查资料,若无合法权限或合理辩解而向外披露,便可能触犯法例。 法庭现先索取社会服务令报告,再决定刑罚,意味着判刑时将一并考虑案件性质及被告个人情况。 案件显示,银行前线及后台人员在处理执法机构查询时,除了要配合提供资料,也必须严格遵守保密要求。根据案情,廉署于2025年1月底就一项仍在进行的调查,向集友银行发信索取一个账户的资料,信件之后转交负责开设该账户的土瓜湾分行跟进。 由于刘穗娥当时在该分行任职,而其职务包括处理执法机构查询,因此获授权阅览该封廉署信件。 控方案情指出,刘穗娥在阅览有关机密公函时,发现涉案账户由其一名家人开设,因此得悉该名家人正是廉署调查对象之一。 虽然廉署已在信中清楚提示,署方的要求及信件内容均属机密,必须妥善保护,而披露有关机密资料可能违反《防止贿赂条例》,但她其后仍向该名家人透露对方正受廉署调查。 案件经审讯后,法庭裁定刘穗娥一项披露受调查人身份等资料罪名成立,属违反《防止贿赂条例》第30(1)(a)条。 《防止贿赂条例》第30条订明,任何人士如无合法权限或合理辩解,向他人披露贪污案件的调查内容,或受调查人士的身份,即属违法;一经定罪,最高可处监禁一年及罚款25,000元。 裁判官曾宗尧在裁决时指出,相关条文的立法原意,是禁止泄露任何廉署调查资料,避免受查人有所警觉,从而影响调查工作。 这一点也反映法庭对保密责任的重视,尤其当资料来自廉署正式向机构发出的查询时,接触资料的人士更须谨慎处理。 就程序而言,案件已押后至9月4日判刑,法庭会先索取社会服务令报告,再决定最终刑罚。 被告在候判期间获准保释。 由于法庭尚未判刑,外界现阶段只能确定被告已被定罪,以及法庭有意先了解其背景和是否适合判处社会服务令,之后才作最后处置。
案件显示,银行前线及后台人员在处理执法机构查询时,除了要配合提供资料,也必须严格遵守保密要求。根据案情,廉署于2025年1月底就一项仍在进行的调查,向集友银行发信索取一个账户的资料,信件之后转交负责开设该账户的土瓜湾分行跟进。 由于刘穗娥当时在该分行任职,而其职务包括处理执法机构查询,因此获授权阅览该封廉署信件。 控方案情指出,刘穗娥在阅览有关机密公函时,发现涉案账户由其一名家人开设,因此得悉该名家人正是廉署调查对象之一。 虽然廉署已在信中清楚提示,署方的要求及信件内容均属机密,必须妥善保护,而披露有关机密资料可能违反《防止贿赂条例》,但她其后仍向该名家人透露对方正受廉署调查。 案件经审讯后,法庭裁定刘穗娥一项披露受调查人身份等资料罪名成立,属违反《防止贿赂条例》第30(1)(a)条。 《防止贿赂条例》第30条订明,任何人士如无合法权限或合理辩解,向他人披露贪污案件的调查内容,或受调查人士的身份,即属违法;一经定罪,最高可处监禁一年及罚款25,000元。 裁判官曾宗尧在裁决时指出,相关条文的立法原意,是禁止泄露任何廉署调查资料,避免受查人有所警觉,从而影响调查工作。 这一点也反映法庭对保密责任的重视,尤其当资料来自廉署正式向机构发出的查询时,接触资料的人士更须谨慎处理。 就程序而言,案件已押后至9月4日判刑,法庭会先索取社会服务令报告,再决定最终刑罚。 被告在候判期间获准保释。 由于法庭尚未判刑,外界现阶段只能确定被告已被定罪,以及法庭有意先了解其背景和是否适合判处社会服务令,之后才作最后处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