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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8歲鋼琴教師非禮16歲女生 官斥利用父愛渴求囚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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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8歲鋼琴教師非禮16歲女生 官斥利用父愛渴求囚1年

Summary

78歲鋼琴教師吳立衛,被控於2025年3月30日在九龍灣牛頭角道77號淘大商場3期2樓「金聲琴行」猥褻侵犯16歲女學生X,案件經審訊後罪成,周一在九龍城裁判法院被判監12個月。 裁判官莫子聰判刑時指出,被告與事主年齡相差逾60年,且身為鋼琴老師,卻在授課期間於狹小空間內多次作出侵犯行為,屬明顯違反信任。 莫官又指,被告不但在身體接觸上越界,亦透過通訊軟件向事主表達過分關心,要求對方在無人時稱呼他為「Daddy」,刻意模糊師生界線,並利用事主來自單親家庭、對父輩關懷的渴求犯案,因此必須施以具阻嚇性的刑罰。

Key Points

  • 被告吳立衛,78歲,報稱鋼琴教師,被控一項猥褻侵犯罪,涉案地點為九龍灣淘大商場3期2樓「金聲琴行」。
  • 事主X早前供稱,她跟被告學琴約一年半,雙方原本只是普通師生關係,其後被告得知她來自單親家庭。
  • X指案發當日上課約10多分鐘後,被告先摸她的腿,她怒視後對方一度縮手,但之後再嘗試以雙手包住其左腳。
  • X又指被告伸手入其大腿罅觸摸,之後替她按摩膊頭時乘機摸鎖骨,再捉住她的手放到其下體,並以其下體撞向她背部。
  • 下課後,X把事件告知母親並報警;庭上亦披露,被告曾發訊息稱會把她當自己孩子般照顧,並要求她私下稱他「Daddy」。

Why It Matters

本案顯示,法庭對補習、音樂教學等一對一授課環境中的權力失衡與違反信任,會視作嚴重加刑因素。 案件亦反映,除了實際身體接觸外,通訊紀錄、關係鋪墊及刻意拉近距離的言行,同樣會成為法庭評估犯案性質與嚴重性的關鍵材料。 案件案情由兩間傳媒報道拼合可見,控罪雖然只有一項猥褻侵犯罪,但法庭接納的事實並非單一瞬間接觸,而是涉及一連串在課堂內發生的行為。 X在錄影會面及作供時提到,案發時她到涉案琴行上課,被告坐在她右方,開始教琴約10多分鐘後便突然摸她的腿。 當她以怒視表達不滿後,被告一度縮手,但未有停止,之後再嘗試以雙手包住她的左腳;X翹腳避開後,被告仍伸手入其大腿罅觸摸。 其後,被告又替X按摩膊頭,並趁機伸手摸她的鎖骨,再捉住她的手放到自己的下體上。 X又指,被告曾以其下體撞向她的背部,下課時更攬了她一下,並說「下個星期再見啦」。 X在下課後把事件告知母親,之後報警處理。 庭上亦揭示,被告與X之間曾有課堂以外的訊息往來。 X供稱,被告知道她來自單親家庭後,曾發訊息說:「先生永遠都會令你當自己嘅孩子一樣,會關照你關心你,以後冇人嘅時候叫我Daddy就得啦」。 另一報道則引述,X在16歲時,被告曾向她表示「無法表達daddy愛錫之情」,又曾在上課時約她外出,但X以家教嚴為由婉拒。 裁判官認為,這些訊息並非單純關心學生,而是利用科技之便,令原本應清晰的師生關係變得模糊,從而令事主降低防範,方便被告刻意接近,最終令關係變質。 辯方求情時則提出,被告並非全盤否認指控,亦同意部分接觸並不恰當,承諾日後與人接觸時會更謹慎。 辯方又引述早前索取的報告,指被告重犯機會低。 此外,被告妻子離世對他造成重大打擊,辯方希望法庭基於人道理由酌情減刑。 不過,莫官指出,被告是在審訊後被定罪,沒有認罪可獲的刑期扣減空間。 法庭最終認為,考慮到被告利用老師身份、年齡差距、事主背景及多次侵犯情節,必須判處阻嚇性刑罰,故判監12個月。
案件案情由兩間傳媒報道拼合可見,控罪雖然只有一項猥褻侵犯罪,但法庭接納的事實並非單一瞬間接觸,而是涉及一連串在課堂內發生的行為。 X在錄影會面及作供時提到,案發時她到涉案琴行上課,被告坐在她右方,開始教琴約10多分鐘後便突然摸她的腿。 當她以怒視表達不滿後,被告一度縮手,但未有停止,之後再嘗試以雙手包住她的左腳;X翹腳避開後,被告仍伸手入其大腿罅觸摸。 其後,被告又替X按摩膊頭,並趁機伸手摸她的鎖骨,再捉住她的手放到自己的下體上。 X又指,被告曾以其下體撞向她的背部,下課時更攬了她一下,並說「下個星期再見啦」。 X在下課後把事件告知母親,之後報警處理。 庭上亦揭示,被告與X之間曾有課堂以外的訊息往來。 X供稱,被告知道她來自單親家庭後,曾發訊息說:「先生永遠都會令你當自己嘅孩子一樣,會關照你關心你,以後冇人嘅時候叫我Daddy就得啦」。 另一報道則引述,X在16歲時,被告曾向她表示「無法表達daddy愛錫之情」,又曾在上課時約她外出,但X以家教嚴為由婉拒。 裁判官認為,這些訊息並非單純關心學生,而是利用科技之便,令原本應清晰的師生關係變得模糊,從而令事主降低防範,方便被告刻意接近,最終令關係變質。 辯方求情時則提出,被告並非全盤否認指控,亦同意部分接觸並不恰當,承諾日後與人接觸時會更謹慎。 辯方又引述早前索取的報告,指被告重犯機會低。 此外,被告妻子離世對他造成重大打擊,辯方希望法庭基於人道理由酌情減刑。 不過,莫官指出,被告是在審訊後被定罪,沒有認罪可獲的刑期扣減空間。 法庭最終認為,考慮到被告利用老師身份、年齡差距、事主背景及多次侵犯情節,必須判處阻嚇性刑罰,故判監12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