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女憂懷孕報警揭案 男友認非法性交及肛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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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mmary
區域法院14日處理一宗涉及未成年少女的性罪行案件,現年20歲的被告陳智濤承認3項與16歲以下女童非法性交罪,以及1項與21歲以下女童作出肛交罪。 法官嚴舜儀把案件押後至9月4日,以索取勞教中心、教導所及感化官等報告,被告在候判期間須還押。
Key Points
- 被告陳智濤現年20歲,承認於2024年1月至2025年1月期間,3度與女童X非法性交,另於2024年4月與X肛交。
- 控罪涉及地點包括粉嶺萃雲路永寧圍、天水圍屏山坑頭村,以及屯門業旺邨業和樓,事主X案發時約14至15歲。
- 案情指X與當時18歲的被告為中學同學,二人於2024年1月成為情侶後,首次在被告粉嶺住所浴室內性交,當時沒有使用安全套。
- 同年4月,二人再於粉嶺住所性交後,被告要求與X肛交,X起初拒絕但最終發生,被告沒有使用安全套及潤滑劑,X其間流血。
- 2025年1月一次性交後,被告曾建議X服用緊急避孕藥;約一個月後,X因擔心懷孕報警,警方其後拘捕被告。
Why It Matters
案件現已進入候判階段,法庭將根據多份背景及更生報告,決定如何處理這名年輕被告。 事件亦顯示,一次因擔心懷孕而作出的求助,最終可牽連出更長時間、涉及未成年人的連串性罪行指控與醫學證據。
案情顯示,女事主X在案發時只有14歲,與當時18歲的被告就讀同一間中學,二人其後發展成情侶關係。 控方指,二人於2024年1月開始拍拖後,X曾前往被告位於粉嶺永寧圍的住所。 在首次事件中,被告要求X與他在浴室內性交,當時沒有使用安全套,而這亦是X首次性行為。 X事後感到下體腫痛,整個過程歷時少於1小時。
控方案情再指,到2024年4月,X再次到被告位於粉嶺的住所,二人先發生性交,其後被告提出肛交要求。 X起初拒絕,但最終仍有進行。 該次肛交歷時約30分鐘,被告沒有使用安全套,也沒有使用潤滑劑。 X在過程中流血,但被告沒有停止,並在X體外射精。
除粉嶺住所外,案中亦提及其他地點的性行為經過。 控方指,在2024年另一日,被告放學後到X位於天水圍的住所,當次性交有使用安全套。 到2025年1月,被告購買兩個避孕套,到屯門一個單位與X性交。 期間一度有使用安全套,但其後二人到浴室再次性交時則沒有使用安全套。 事後,被告曾建議X服用緊急避孕藥。
正是這次2025年1月的性交後,X約一個月後因擔心自己懷孕而報警求助。 病理科醫生其後為X進行檢驗,發現她的處女膜完全撕裂,並有插入性創傷,與性交情況吻合。 警方同月拘捕被告,而被告在警誡下保持緘默。 警方亦在二人的手機中發現訊息,顯示被告曾於2024年12月詢問X有否來經,X則回覆指自己感到頭暈及噁心,可能懷孕。
庭上資料又顯示,被告當日應訊時需要普通話傳譯協助。 辯方則呈上書面求情,指被告與X均由內地來港,二人因投契而成為情侶,但這段關係隨着警方介入而中止。 法官嚴舜儀在庭上亦關注事主目前情況,控方回應稱,X的母親透露X的心情已經平復。
案件編號為DCCC 586/2026。 由於被告已承認全部4項控罪,案件焦點將轉向量刑方向,以及法庭如何評估其年齡、背景、犯案時期與更生需要。 在香港,涉及未成年人的性罪行一向受法庭嚴肅看待,而本案中事主由擔心懷孕而報警,最終牽出醫學檢驗、手機訊息及多次性行為指控,亦令案件證據脈絡更為完整。
案情顯示,女事主X在案發時只有14歲,與當時18歲的被告就讀同一間中學,二人其後發展成情侶關係。 控方指,二人於2024年1月開始拍拖後,X曾前往被告位於粉嶺永寧圍的住所。 在首次事件中,被告要求X與他在浴室內性交,當時沒有使用安全套,而這亦是X首次性行為。 X事後感到下體腫痛,整個過程歷時少於1小時。
控方案情再指,到2024年4月,X再次到被告位於粉嶺的住所,二人先發生性交,其後被告提出肛交要求。 X起初拒絕,但最終仍有進行。 該次肛交歷時約30分鐘,被告沒有使用安全套,也沒有使用潤滑劑。 X在過程中流血,但被告沒有停止,並在X體外射精。
除粉嶺住所外,案中亦提及其他地點的性行為經過。 控方指,在2024年另一日,被告放學後到X位於天水圍的住所,當次性交有使用安全套。 到2025年1月,被告購買兩個避孕套,到屯門一個單位與X性交。 期間一度有使用安全套,但其後二人到浴室再次性交時則沒有使用安全套。 事後,被告曾建議X服用緊急避孕藥。
正是這次2025年1月的性交後,X約一個月後因擔心自己懷孕而報警求助。 病理科醫生其後為X進行檢驗,發現她的處女膜完全撕裂,並有插入性創傷,與性交情況吻合。 警方同月拘捕被告,而被告在警誡下保持緘默。 警方亦在二人的手機中發現訊息,顯示被告曾於2024年12月詢問X有否來經,X則回覆指自己感到頭暈及噁心,可能懷孕。
庭上資料又顯示,被告當日應訊時需要普通話傳譯協助。 辯方則呈上書面求情,指被告與X均由內地來港,二人因投契而成為情侶,但這段關係隨着警方介入而中止。 法官嚴舜儀在庭上亦關注事主目前情況,控方回應稱,X的母親透露X的心情已經平復。
案件編號為DCCC 586/2026。 由於被告已承認全部4項控罪,案件焦點將轉向量刑方向,以及法庭如何評估其年齡、背景、犯案時期與更生需要。 在香港,涉及未成年人的性罪行一向受法庭嚴肅看待,而本案中事主由擔心懷孕而報警,最終牽出醫學檢驗、手機訊息及多次性行為指控,亦令案件證據脈絡更為完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