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獸父淫辱親女十年 官斥麻木不仁囚2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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獸父淫辱親女十年 官斥麻木不仁囚22年

Summary

暫委法官郭棟明今日就一宗駭人聽聞的亂倫強姦案判刑,48歲地盤工人被告YS承認於2014年至2024年間,14次強姦親生女兒X,以及1次在未經X同意下與她肛交,最終被判監22年。 郭官判刑時直斥被告行為變態、對親女麻木不仁,指X在長達十年的受害歲月中恍如活在地獄,而被告所表現的悔意只是流於表面。

Key Points

  • 郭官透露,法庭早前曾因被告可能對社會構成危險,一度考慮判處無限期監禁,其後參考心理報告,報告指被告重犯風險介乎低至中等,亦無戀童癖,法庭最終未採納無限期監禁。
  • 案中女事主X在涉案時由13歲至23歲不等,最早於2014年在深圳家中遭被告強姦,其後在來港後居於沙田鐵皮屋、元朗住所及石硤尾單位期間,持續遭父親性侵。
  • 郭官引述心理專家意見指出,被告與專家會面時對案情輕描淡寫,聲稱女兒誇大其詞,聽到案情時更冷笑以對,反映他輕視事件嚴重性及對X造成的傷害,認罪並非出於真誠悔意。
  • 創傷報告顯示,X事後出現創傷後遺症,會偶爾閃現痛苦回憶,亦有社交退縮,需要持續接受輔導;她在街上見到貌似被告的人也會感到害怕,並擔心被告日後獲釋後會報復她。
  • X於2023年1月起因預料被告會趁家人不在時再施暴,開始暗中以手機錄音蒐證;至2024年7月最後一次被強姦後,她即時報警,檢驗後在其體內驗出被告DNA及精液。

Why It Matters

這宗案件不只涉及極嚴重的性罪行,更揭示家庭暴力、權力控制與長期恐懼如何令受害人多年來無法求助,直至蒐集到證據才敢報案。 法官對被告態度、心理風險及受害人創傷的著墨,亦反映法庭在處理亂倫及持續性侵案件時,會特別重視公眾安全與受害人長遠復原需要。 案情顯示,被告是X的生父。X於2000年出生,幼年時與父母在深圳生活,弟弟則於2004年出生。 被告脾氣暴躁,全家都害怕他,X自讀幼稚園起已經常遭責罵及毆打;被告心情不好時會向她擲物,或拳打腳踢,她身體及四肢經常有瘀傷,也曾多次被掌摑至面部腫起。 在這種長期暴力陰影下,X從小已不敢拒絕父親的要求。 被告於2012年獲批來港,周末會返回內地探望家人。 到2014年,X約13至14歲時,被告首次在深圳住所把她推倒在床上,在沒有使用安全套下強姦她,這亦是X首次性行為,事後下體流血。 其後在2014年至2016年間,X來港居於被告在沙田的鐵皮屋時,也多次遭被告強姦,甚至曾在同一天內被強姦兩次,連月經期間亦未能倖免。 2016年,X與母親申請單程證來港後,一家居於被告在元朗的住所。 被告要求X與他同房,並在2016年至2020年間多次在沒有使用安全套下強姦她。 期間被告亦曾與X肛交,X感到劇痛並曾掙扎,但被告其後仍再與她性交。 更令人震驚的是,被告曾在X發燒及患上蕁麻疹時仍強姦她;當X質問為何她生病仍要這樣對待她時,被告竟回應說,因為X身體發熱時性交令他感到溫暖舒適。 2020年,一家搬到石硤尾居住後,情況未有停止。 被告多次趁X母親外出或返回內地時再度強姦X。 有一次X反抗,被告憤怒指斥她不依從要求,並大力抓傷她胸部,留下三道抓痕,其中一條更抓至流血;X事後把傷勢拍照並儲存在手機內。 她其後知道被告會在家人不在時施襲,於是自2023年1月起開始在床上放置手機錄音,記錄被告迫她替他手淫、口交及強姦的過程。 到2024年7月最後一次被強姦後,X終於忍無可忍,事後立即報警。 驗身結果在她體內驗出被告的DNA及精液。 她亦向警方講述被告多年來毆打她和家人的情況,並表示一家人都很怕被告,她多年啞忍,其中一個原因是擔心被告爭奪弟弟的撫養權。 她又指,被告會在非「安全期」不使用安全套強姦她,之後再給她避孕藥。 被告被捕後保持緘默。 警方在單位內檢獲助陽具勃起的藥膏、潤滑劑,以及女性催情用精華液。 X的母親及弟弟亦向警方確認,他們一直都很害怕被告,但並不知道X曾遭性侵。 X母又指,被告曾阻止她帶X回鄉,理由是要X留在家中做家務,並曾對X說出「我生你出嚟,我要你生就生,我要你死就死」等說話。 郭官判刑時明言,就15項控罪分別採取8年至12年不等的量刑起點,最終判處總刑期22年。 他指出,被告把親生女兒當作性玩具,任由野性釋放,案情極其嚴重;即使判監22年也不為過,但仍無法抵消X所承受的痛楚。 郭官又提到,若被告在獄中行為良好,或可在15年後獲釋,希望他在獄中真正悔改,同時寄語X忘記過去、重新上路。
案情顯示,被告是X的生父。X於2000年出生,幼年時與父母在深圳生活,弟弟則於2004年出生。 被告脾氣暴躁,全家都害怕他,X自讀幼稚園起已經常遭責罵及毆打;被告心情不好時會向她擲物,或拳打腳踢,她身體及四肢經常有瘀傷,也曾多次被掌摑至面部腫起。 在這種長期暴力陰影下,X從小已不敢拒絕父親的要求。 被告於2012年獲批來港,周末會返回內地探望家人。 到2014年,X約13至14歲時,被告首次在深圳住所把她推倒在床上,在沒有使用安全套下強姦她,這亦是X首次性行為,事後下體流血。 其後在2014年至2016年間,X來港居於被告在沙田的鐵皮屋時,也多次遭被告強姦,甚至曾在同一天內被強姦兩次,連月經期間亦未能倖免。 2016年,X與母親申請單程證來港後,一家居於被告在元朗的住所。 被告要求X與他同房,並在2016年至2020年間多次在沒有使用安全套下強姦她。 期間被告亦曾與X肛交,X感到劇痛並曾掙扎,但被告其後仍再與她性交。 更令人震驚的是,被告曾在X發燒及患上蕁麻疹時仍強姦她;當X質問為何她生病仍要這樣對待她時,被告竟回應說,因為X身體發熱時性交令他感到溫暖舒適。 2020年,一家搬到石硤尾居住後,情況未有停止。 被告多次趁X母親外出或返回內地時再度強姦X。 有一次X反抗,被告憤怒指斥她不依從要求,並大力抓傷她胸部,留下三道抓痕,其中一條更抓至流血;X事後把傷勢拍照並儲存在手機內。 她其後知道被告會在家人不在時施襲,於是自2023年1月起開始在床上放置手機錄音,記錄被告迫她替他手淫、口交及強姦的過程。 到2024年7月最後一次被強姦後,X終於忍無可忍,事後立即報警。 驗身結果在她體內驗出被告的DNA及精液。 她亦向警方講述被告多年來毆打她和家人的情況,並表示一家人都很怕被告,她多年啞忍,其中一個原因是擔心被告爭奪弟弟的撫養權。 她又指,被告會在非「安全期」不使用安全套強姦她,之後再給她避孕藥。 被告被捕後保持緘默。 警方在單位內檢獲助陽具勃起的藥膏、潤滑劑,以及女性催情用精華液。 X的母親及弟弟亦向警方確認,他們一直都很害怕被告,但並不知道X曾遭性侵。 X母又指,被告曾阻止她帶X回鄉,理由是要X留在家中做家務,並曾對X說出「我生你出嚟,我要你生就生,我要你死就死」等說話。 郭官判刑時明言,就15項控罪分別採取8年至12年不等的量刑起點,最終判處總刑期22年。 他指出,被告把親生女兒當作性玩具,任由野性釋放,案情極其嚴重;即使判監22年也不為過,但仍無法抵消X所承受的痛楚。 郭官又提到,若被告在獄中行為良好,或可在15年後獲釋,希望他在獄中真正悔改,同時寄語X忘記過去、重新上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