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大衝突尼籍漢再上訴失敗兼被加刑3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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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mmary
涉及2019年理大衝突期間油麻地一帶暴動案的尼泊爾籍上訴人PUN DHAN BAHADUR,再次就定罪及刑期提出上訴,但遭上訴庭即日駁回 。案件指他於2019年11月18日在油麻地彌敦道近窩打老道交界參與暴動,原審判囚5年 。上訴人稱自己不懂中文,對政治不關心,當日只是出於好奇身處現場,又指自己穿拖鞋,不太可能參與暴動 。不過,上訴庭認為原審法官有權不接納其說法,並推斷他是刻意前往暴動現場,具有參與暴動意圖,而5年刑期亦非明顯過重 。
Key Points
- 上訴人PUN DHAN BAHADUR為尼泊爾籍,案發時34歲,被裁定於2019年11月18日在油麻地彌敦道近窩打老道交界參與暴動 。
- 案件由彭偉昌、楊家雄及陳慶偉處理,上訴人沒有律師代表,並稱自己不懂中文,書面陳詞由囚友以中文代筆後呈交法庭 。
- 上訴人指原審法官錯誤評價其語言能力,雖指他已在港逾10年、有工作及印尼籍女友,但他堅稱自己中英文能力都欠佳 。
- 他又稱自己只是離鄉別井來港工作的人,對政治不感興趣,當日因好奇才到場,而且當時穿拖鞋,不太可能參與暴動 。
- 律政司反駁指,原審法官已分析其語言能力及供詞可信性;上訴人原審自辯時亦曾稱,知道當時衝突令港鐵站關閉,顯示他知悉當時有社會運動 。
- 上訴庭在庭上亦提到,上訴人早前曾向另一名法官潘敏琦申請上訴許可,但已遭駁回 。今次他以相同理由再次申請,被法庭形容為浪費上訴庭時間,因此頒下減時命令,即他在等候上訴期間的其中3個星期,不計算入已服刑期之內,變相加刑3周 。這類命令並非直接增加原有刑期年期,而是令部分候訊羈押時間不獲扣減,實際效果是延後出獄日期。
- 就案情爭議而言,上訴人曾辯稱,自己當日離開女友位於油麻地的住所,正返回其位於佐敦的住處 。不過,律政司指出,他被捕時所在位置並非其回家路線,原審法官因此有權考慮其說法是否合理 。換言之,法庭不單看被告口供本身,也會對照其行蹤、地點及客觀環境,判斷其解釋是否站得住腳。
- 至於衣著問題,上訴人以「穿拖鞋」作為自己不可能參與暴動的理由之一 。但律政司反駁指,他被捕時並非穿「人字拖」,而是穿有鐵釘固定、鞋底亦較厚的鞋 。這一點雖然看似細節,卻成為法庭評估其說法可信與否的一部分,因為若衣著與其自述不符,便可能削弱整體辯解的可靠性。
- 彭偉昌在庭上總結時表示,原審法官已聽取上訴人的說法,並認為其說法存在不可能性,故可推斷他是刻意到暴動現場,並有參與暴動的意圖 。上訴庭在聽畢雙方陳詞後,即日駁回其上訴,並表示會在6個月內頒下判辭,交代詳細理據 。換言之,現階段法庭已清楚表明不接納其上訴基礎,稍後書面判詞則會進一步說明法律分析及裁斷原因 。
Why It Matters
此案顯示,上訴庭對重複提出、而且理據與早前被拒申請相同的上訴,可能不僅駁回,還會透過減時命令處理,令候訊期間部分時間不獲計算入刑期 。對香港讀者而言,案件亦反映法庭在暴動案中會綜合考慮被告供詞、語言能力說法、被捕位置及衣著等細節,以判斷其究竟是路過旁觀,還是有意參與其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