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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法角度再論香港歷史敘事「割讓」與「割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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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法角度再論香港歷史敘事「割讓」與「割佔」

Summary

香港01刊登一篇來稿文章,作者楊銘輝從國際法角度介入香港歷史敘事中「割讓」與「割佔」的爭論,回應程翔批評劉蜀永以「割佔」取代「割讓」的說法。 楊銘輝指出,若回到1842年《南京條約》及1860年《中英北京條約》的原文,不論中文或英文版本,都不能簡單得出「割讓」是唯一正確表述的結論。 他認為,兩份條約的中文原文並無「割讓」二字,而英國取得香港島及九龍的歷史背景,實質上是透過戰爭與武力脅迫促成。 文章主張,若從「實質重於形式」的法律原則出發,「割佔」更能反映不平等條約下的強制本質,但無論採用哪個詞,都不會改變這段歷史在當代國際法框架下缺乏合法基礎的判斷。

Key Points

  • 楊銘輝在文中點名回應程翔,指對方批評劉蜀永以「割佔」代替「割讓」,並進一步指控有關做法是否定英國統治香港合法性及「篡改歷史」。
  • 文章引述1842年《南京條約》中文原文,指涉及香港島的條文寫成「今大皇帝准將香港一島給予大英君主暨嗣後世襲主位者常遠據守主掌,任便立法治理」,當中並無「割讓」字眼。
  • 文章又引述1860年《中英北京條約》中文原文,指九龍部分寫成「茲大清大皇帝定即將該地界付與大英大君主並歷後嗣,並歸英屬香港界內」,同樣沒有出現「割讓」一詞。
  • 楊銘輝指出,即使英文原文用了「cede」這個動詞,也不代表英文版本必然高於中文版本,因為兩份條約均無列明以哪一種文字作準,故中英文本應具同等法律效力。
  • 文章援引《維也納條約法公約》第33條及第52條,指若條約沒有訂明以某種文字作準,各語文文本同樣作準;而以威脅或使用武力促成的條約,在當代國際法下屬無效。
  • 文章進一步指出,清廷在條約中文措辭中使用了「准將」、「給予」、「付與」等字眼,背後帶有「勅賜」與維持「天朝上國」顏面的語境,未必適合直接搬到今日的歷史敘事之中。 楊銘輝表示,若只因英文本有「cede」,便斷言「割讓」才是唯一正確說法,既忽略中文原文,也忽略了條約本身沒有規定英文優先的事實。 他認為,從法律分析來看,判斷歷史事件不應只停留在字面,而應看實際形成過程;兩次鴉片戰爭後,英國是透過武力脅迫清政府交出領土,而非清廷自願作出平等安排。
  • 楊銘輝因此認同劉蜀永使用「割佔」的做法,認為這個詞較能呈現英國以武力佔領並割據香港土地的強制性。 不過,他同時強調,討論「割讓」還是「割佔」,並不會改變更大的法律判斷:隨着二戰後《聯合國憲章》及《維也納條約法公約》等國際規範逐步確立,國際社會普遍不承認以武力侵略或脅迫方式取得領土。 換言之,在他的論述中,英國當年對香港的取得,不會因史書沿用「割讓」而變得合法,也不會因改稱「割佔」才首次失去合法性。
  • 文章最後交代作者背景,指楊銘輝為蘇格蘭格拉斯哥大學國際法碩士、香港執業律師,並註明全文僅屬作者意見,不代表香港01立場。 這場圍繞一個詞語的爭論,實際牽涉香港殖民歷史如何被書寫、教授及理解,也反映法律語言與歷史敘事之間的張力。

Why It Matters

對香港讀者而言,這場爭論不只是字眼之辨,而是關乎殖民歷史應如何在教材、評論與公共討論中被表述。 若按文章的法律邏輯理解,「割讓」作為慣常用語未必足以完整呈現戰爭脅迫背景,而「割佔」則試圖把不平等條約的強制性放回敘事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