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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聯會顛覆案罪成 判詞指國安法後仍一意孤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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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聯會顛覆案罪成 判詞指國安法後仍一意孤行

Summary

西九龍法院周五(8月21日)就支聯會涉煽動顛覆國家政權案作出裁決,裁定不認罪的支聯會、前正副主席李卓人及鄒幸彤罪名成立。法庭派發的中文判詞摘要指出,3名法官在審視李卓人、何俊仁、鄒幸彤的公開言論,以及支聯會工作報告、網站、YouTube影片和臉書內容後,信納控方已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證明,支聯會所鼓吹的「結束一黨專政」是針對中國共產黨,目的並非要求中共回歸《憲法》下的多黨合作制,而是要終結其在《憲法》下的領導地位。判詞並指,被告一直對中國共產黨及其領導的中央政府懷有敵意,走的是抗爭、絕不妥協的路線;即使《港區國安法》實施後,仍非真誠相信自己言行合法,而是拒絕臨崖勒馬,繼續堅守支聯會立場。法庭又明言,「結束一黨專政」中的「結束」並非自然終結,而是帶有「推翻」及「破壞」的意思

Key Points

  • 判詞指,法庭綜合李卓人、何俊仁、鄒幸彤公開言論,以及支聯會報告、網站、YouTube影片和臉書內容作裁斷依據
  • 3名法官認為,支聯會目標不是要求中共回歸《憲法》下多黨合作,而是結束其領導地位,包括政治協商制度中的領導地位
  • 法庭裁定,「結束一黨專政」中的「結束」明顯不是自然結束,而是包含推翻、破壞之意,支聯會常委對此心中有數
  • 判詞稱,《港區國安法》實施後,被告仍持續鼓吹及傳揚「結束一黨專政」,並把30多年前事件與當時反修例風波相提並論
  • 法庭指,雖然支聯會沒有採用或鼓吹暴力,但相關綱領仍屬《港區國安法》下顛覆國家政權罪中的「其他非法手段」

Why It Matters

這份判詞的重要之處,在於法庭進一步交代《憲法》與《基本法》如何共同構成香港特區的憲制秩序,並明確指出「中國共產黨領導」屬《憲法》所確立的「根本制度」核心部分。換言之,在法庭的法律分析下,若行為被視為意圖推翻或破壞中共領導地位,即可被視為衝擊《憲法》下的根本制度,而不一定以暴力作為必要元素。 判詞又引用「35+顛覆案」上訴案例,指出《港區國安法》第22條所指的「其他非法手段」,可包括任何違反《憲法》規定、目的為推翻或破壞根本制度的行為,不論是否涉及武力、威脅使用武力,或其他刑事罪行。法庭因此認為,根據《憲法》序言及第一條,社會主義制度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根本制度,而中國共產黨領導作為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的最本質特徵,是其中不可或缺的元素;在現行《憲法》之下,推翻或破壞中共作為執政黨的領導地位,等同推翻或破壞根本制度。 就被告抗辯方面,判詞提到,若參照「35+顛覆案」上訴判例,被告即使真誠相信自己行為合法,也不足以成為煽動罪的抗辯理由,但可作為有利辯方的證據,用以顯示是否欠缺所需造意。不過,若證據顯示被告意圖或相信受唆使者會使用包括武力、威脅使用武力或其他非法手段顛覆國家政權,所謂「真誠相信」便難以成立,因為法庭認為沒有人會真誠相信鼓勵他人顛覆國家政權屬合法。 3名法官在分析李卓人及鄒幸彤供詞後,裁定不接納兩人的說法,包括支聯會五大綱領中的「結束一黨專政」不是要結束中共領導地位、被告對中共沒有敵意、沒有拒絕與中央政府溝通、其言行只是合法行使言論及表達自由,以及真誠相信支聯會支持者不會採用非法手段終結中共執政地位等說法。法庭最終裁定,在控罪期間,李卓人及鄒幸彤均作出了觸犯本案控罪的受禁行為;而何俊仁、李卓人及鄒幸彤均屬支聯會的「主導意志」,根據「歸責原則」,三人的違法意圖和行為可歸責於支聯會本身。 判詞最後亦強調,被告並非因其政治觀點或信念而受審,本案控罪亦不涉及任何關於民主、六四事件或對中央政府持不同意見本身是否可被容許,而是聚焦於法庭認定的煽動他人顛覆國家政權行為。對香港社會而言,這宗案件不單關乎支聯會個案,也反映國安案件中法庭如何理解政治口號、組織綱領與憲制秩序之間的法律關係
判詞又引用「35+顛覆案」上訴案例,指出《港區國安法》第22條所指的「其他非法手段」,可包括任何違反《憲法》規定、目的為推翻或破壞根本制度的行為,不論是否涉及武力、威脅使用武力,或其他刑事罪行。法庭因此認為,根據《憲法》序言及第一條,社會主義制度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根本制度,而中國共產黨領導作為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的最本質特徵,是其中不可或缺的元素;在現行《憲法》之下,推翻或破壞中共作為執政黨的領導地位,等同推翻或破壞根本制度。 就被告抗辯方面,判詞提到,若參照「35+顛覆案」上訴判例,被告即使真誠相信自己行為合法,也不足以成為煽動罪的抗辯理由,但可作為有利辯方的證據,用以顯示是否欠缺所需造意。不過,若證據顯示被告意圖或相信受唆使者會使用包括武力、威脅使用武力或其他非法手段顛覆國家政權,所謂「真誠相信」便難以成立,因為法庭認為沒有人會真誠相信鼓勵他人顛覆國家政權屬合法。 3名法官在分析李卓人及鄒幸彤供詞後,裁定不接納兩人的說法,包括支聯會五大綱領中的「結束一黨專政」不是要結束中共領導地位、被告對中共沒有敵意、沒有拒絕與中央政府溝通、其言行只是合法行使言論及表達自由,以及真誠相信支聯會支持者不會採用非法手段終結中共執政地位等說法。法庭最終裁定,在控罪期間,李卓人及鄒幸彤均作出了觸犯本案控罪的受禁行為;而何俊仁、李卓人及鄒幸彤均屬支聯會的「主導意志」,根據「歸責原則」,三人的違法意圖和行為可歸責於支聯會本身。 判詞最後亦強調,被告並非因其政治觀點或信念而受審,本案控罪亦不涉及任何關於民主、六四事件或對中央政府持不同意見本身是否可被容許,而是聚焦於法庭認定的煽動他人顛覆國家政權行為。對香港社會而言,這宗案件不單關乎支聯會個案,也反映國安案件中法庭如何理解政治口號、組織綱領與憲制秩序之間的法律關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