兽父性侵亲女十年 官斥冷血判囚2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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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mmary
香港法院今日就一宗持续十年的乱伦强奸案判刑,48岁地盘工人被告YS承认于2014年至2024年间,14次强奸亲生女儿X,以及1次在未经X同意下与她肛交,最终被判监22年。 暂委法官郭栋明在判刑时直斥被告行为变态、对亲生女儿麻木不仁,指X在长达十年的受害过程中“如同活在地狱”,而被告所谓认罪和悔意都只是表面化。
Key Points
- 郭官表示,法庭早前因担心被告可能对社会构成危险,一度考虑判处无限期监禁;其后参考心理报告,报告指其重犯风险介乎低至中等,且没有恋童癖,最终未作该项判刑。
- 女事主X在案发时年龄介乎13岁至23岁,最早于2014年在深圳住所遭父亲强奸,其后在来港后居于沙田铁皮屋、元朗住所及石硖尾单位期间,持续遭受性侵。
- 法官引述心理专家意见指出,被告会见专家时声称女儿夸大案情,听到案情经过时还冷笑以对,显示他轻视事件严重性及对X造成的伤害,认罪并非出于真诚悔悟。
- 创伤报告显示,X出现创伤后遗症、痛苦回忆闪现和社交退缩,需要持续接受辅导;她在街上见到长相像被告的人也会害怕,并担心被告日后获释后会报复她。
- X自2023年1月起因预料被告会趁家人不在时再次施暴,开始偷偷用手机录音取证;到2024年7月最后一次被强奸后,她立即报警,体内检出被告DNA和精液。
Why It Matters
案件显示,家庭内部的性暴力往往与长期殴打、恐吓和控制交织在一起,令受害人多年难以求助,甚至需要先秘密取证才敢报案。 法官对被告态度、心理风险和受害人创伤的着重,也反映法院处理乱伦及持续性侵案件时,除了量刑年期,还会特别关注公众安全与受害人的长期复原。
案情显示,被告是X的生父。X于2000年出生,幼年与父母在深圳生活,弟弟则于2004年出生。 被告脾气暴躁,全家都害怕他,X从上幼儿园时起就经常遭到责骂和殴打;被告心情不好时会向她扔东西,或者拳打脚踢,她身体和四肢经常出现瘀伤,也曾多次被掌掴至脸部肿起。 在这种长期暴力环境下,X从小就不敢拒绝父亲的要求。
被告于2012年获批来港,周末会返回内地探望家人。 到2014年,X约13至14岁时,被告首次在深圳家中将她推倒在床上,在没有使用安全套的情况下强奸她,这也是X的第一次性行为,事后下体流血。 此后在2014年至2016年间,X来港居于被告在沙田的铁皮屋时,也多次遭到强奸,甚至曾在同一天内被强奸两次,连月经期间也未能幸免。
2016年,X与母亲申请单程证来港后,一家居于被告在元朗的住所。 被告要求X与他同房,并在2016年至2020年间多次在没有使用安全套的情况下强奸她。 期间被告还曾与X肛交,X感到剧痛并曾挣扎,但被告之后仍继续与她性交。 更令人震惊的是,被告曾在X发烧和患上荨麻疹时仍强奸她;当X质问为何她生病时还要这样对待她,被告竟回答说,因为X身体发热时性交让他感到温暖舒适。
2020年,一家搬到石硖尾后,侵害并未停止。 被告多次趁X母亲外出或返回内地时再次强奸X。 有一次X作出反抗,被告愤怒斥责她不按要求配合,并大力抓伤她胸部,留下三道抓痕,其中一条还抓至流血;X事后把伤势拍照并保存在手机中。 她后来意识到被告会在家人不在时施暴,于是从2023年1月起开始在床上放置手机录音,记录被告强迫她替其手淫、口交及强奸的过程。
到2024年7月最后一次被强奸后,X终于忍无可忍,事后立即报警。 验身结果在她体内检出被告的DNA和精液。 她也向警方讲述被告多年来殴打她和家人的情况,并表示一家人都很害怕被告,她多年隐忍,其中一个原因是担心被告争夺弟弟的抚养权。 她还称,被告会在非“安全期”不使用安全套强奸她,之后再给她避孕药。
被告被捕后保持缄默。 警方在单位内检获助阳具勃起的药膏、润滑剂,以及女性催情用精华液。 X的母亲和弟弟也向警方确认,他们一直都很害怕被告,但并不知道X曾遭受性侵。 X母还表示,被告曾阻止她带X回乡,理由是要X留在家中做家务,并曾对X说:“我生你(X)出来,我要你生就生,我要你死就死。”
郭官判刑时明确表示,就15项控罪分别采用8年至12年不等的量刑起点,最终判处总刑期22年。 他指出,被告把亲生女儿当作性玩具,任由兽性发泄,案情极其严重;即使判监22年也不算过重,但仍无法抵消X所承受的痛苦。 郭官又提到,若被告在狱中行为良好,或可于15年后获释,希望他在狱中真正悔改,同时寄语X忘记过去、重新上路。
案情显示,被告是X的生父。X于2000年出生,幼年与父母在深圳生活,弟弟则于2004年出生。 被告脾气暴躁,全家都害怕他,X从上幼儿园时起就经常遭到责骂和殴打;被告心情不好时会向她扔东西,或者拳打脚踢,她身体和四肢经常出现瘀伤,也曾多次被掌掴至脸部肿起。 在这种长期暴力环境下,X从小就不敢拒绝父亲的要求。
被告于2012年获批来港,周末会返回内地探望家人。 到2014年,X约13至14岁时,被告首次在深圳家中将她推倒在床上,在没有使用安全套的情况下强奸她,这也是X的第一次性行为,事后下体流血。 此后在2014年至2016年间,X来港居于被告在沙田的铁皮屋时,也多次遭到强奸,甚至曾在同一天内被强奸两次,连月经期间也未能幸免。
2016年,X与母亲申请单程证来港后,一家居于被告在元朗的住所。 被告要求X与他同房,并在2016年至2020年间多次在没有使用安全套的情况下强奸她。 期间被告还曾与X肛交,X感到剧痛并曾挣扎,但被告之后仍继续与她性交。 更令人震惊的是,被告曾在X发烧和患上荨麻疹时仍强奸她;当X质问为何她生病时还要这样对待她,被告竟回答说,因为X身体发热时性交让他感到温暖舒适。
2020年,一家搬到石硖尾后,侵害并未停止。 被告多次趁X母亲外出或返回内地时再次强奸X。 有一次X作出反抗,被告愤怒斥责她不按要求配合,并大力抓伤她胸部,留下三道抓痕,其中一条还抓至流血;X事后把伤势拍照并保存在手机中。 她后来意识到被告会在家人不在时施暴,于是从2023年1月起开始在床上放置手机录音,记录被告强迫她替其手淫、口交及强奸的过程。
到2024年7月最后一次被强奸后,X终于忍无可忍,事后立即报警。 验身结果在她体内检出被告的DNA和精液。 她也向警方讲述被告多年来殴打她和家人的情况,并表示一家人都很害怕被告,她多年隐忍,其中一个原因是担心被告争夺弟弟的抚养权。 她还称,被告会在非“安全期”不使用安全套强奸她,之后再给她避孕药。
被告被捕后保持缄默。 警方在单位内检获助阳具勃起的药膏、润滑剂,以及女性催情用精华液。 X的母亲和弟弟也向警方确认,他们一直都很害怕被告,但并不知道X曾遭受性侵。 X母还表示,被告曾阻止她带X回乡,理由是要X留在家中做家务,并曾对X说:“我生你(X)出来,我要你生就生,我要你死就死。”
郭官判刑时明确表示,就15项控罪分别采用8年至12年不等的量刑起点,最终判处总刑期22年。 他指出,被告把亲生女儿当作性玩具,任由兽性发泄,案情极其严重;即使判监22年也不算过重,但仍无法抵消X所承受的痛苦。 郭官又提到,若被告在狱中行为良好,或可于15年后获释,希望他在狱中真正悔改,同时寄语X忘记过去、重新上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