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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蘋果》被裁誹謗向心夫婦及中創投 須賠15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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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蘋果》被裁誹謗向心夫婦及中創投 須賠150萬元

Summary

高等法院就一宗誹謗案頒下判詞,裁定《蘋果日報》於2019年11月至12月期間刊登的10篇報章及網上文章,對中國創新投資有限公司、其主席向心及其妻龔青構成誹謗。法官潘兆童指出,被告蘋果日報有限公司及蘋果互聯網有限公司在審訊時沒有派代表出庭,亦沒有提交證人供詞或其他證據支持抗辯,最終判兩公司須合共賠償150萬元,並支付訟費。

Key Points

  • 本案原告為中國創新投資有限公司、向心及龔青;被告原包括蘋果日報有限公司、蘋果互聯網有限公司、時任總編輯羅偉光,以及另外數名海外公司及人士。開審前,羅偉光已與原告和解,其餘部分被告則不再被追究。案件編號為HCA 2424/2019。
  • 原告指《蘋果》在2019年11月23日至12月7日期間,先後發布共10篇文章,其中包括8篇網上報道及2篇報章文章,指稱中國創新投資是按中共及解放軍意願成立的情報機關,向心與龔青則是中國特務或情報人員,按指示在港從事滲透及情報工作。
  • 涉案報道亦指原告每年獲得中共或解放軍提供大量秘密資金,在香港秘密收集情報,滲透民主、反共或港獨運動,並涉嫌參與2015年非法綁架、移交及拘留香港市民事件,又與三合會勾結,動員媒體宣傳中共及打壓異見人士。法官認為,文章用字直接,足以令原告遭人蔑視、嘲笑及疏遠。
  • 原告一方稱,涉案文章刊出時,向心夫婦身在台灣,相關指控引致台灣當局於2019年11月對兩人展開調查,並限制二人離境,令他們未能返港參與公司營運;中國創新投資股價亦顯著下跌,夫婦私人生活亦受影響,包括銀行帳戶被取消等。向心夫婦在審訊中又提到,台灣當局其後已決定不就共諜罪起訴兩人,並解除出境限制。
  • 被告曾提出「特權保護」或基於公眾利益及新聞報道工作的抗辯,稱有需要就相關事項作出報道;但法官指出,被告沒有出庭作證,亦沒有提出任何證據證明曾核實指控、曾給予原告回應機會,或曾刊載原告否認指控的聲明,因此拒絕接納有關抗辯。
  • 就賠償額而言,原告原本合共索償300萬元。法官表示,誹謗賠償須整體考慮名譽受損、受辱及傷害等因素,最終判中國創新投資獲賠60萬元,向心獲賠50萬元,龔青獲賠40萬元,合共150萬元;其中向心及龔青各包含10萬元加重賠償,另被告須支付訟費。

Why It Matters

這宗判決對香港讀者而言,重點不只在於賠償金額,更在於法庭再次表明,若傳媒或出版機構作出極嚴重指控,單靠聲稱涉及公眾利益並不足夠,仍須提出核實過程及證據基礎,否則難以成立抗辯。 案件亦顯示,涉及跨境調查、上市公司運作及個人名譽的報道,一旦被裁定失實,後果可延伸至商業營運、出入境安排及後續訴訟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