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涉非法进口另类吸烟产品判囚六月
RTHK · 2 SOURCESabout 1 hour ago4 MIN

Summary
一名从日本抵达香港的男子,因非法进口33800支另类吸烟产品,被法院判处监禁6个月。 香港衞生署欢迎有关判决,并再次提醒市民及旅客,不要携带电子烟、加热烟产品或草本烟等另类吸烟产品进入香港,也不应使用任何另类吸烟产品。
Key Points
- 衞生署控烟酒办公室前日接获香港海关通知,指一名从日本抵港男子的行李内检获33800支另类吸烟产品。
- 控烟酒办公室接报后随即拘捕并检控该名男子,案件其后被法院判处监禁6个月。
- 衞生署表示,《2025年控烟法例(修订)条例》中有关控烟酒办公室督察拘捕权的修订已于2025年9月19日生效。
- 自有关修订生效以来,控烟酒办公室已就29宗携带大量另类吸烟产品入境案件提出检控。
- 相关案件至今共有31人被定罪并判处监禁,刑期由4星期至8个月不等。
- 根据《进出口条例》第60章,任何人进口另类吸烟产品,包括电子烟、加热烟产品及草本烟,均属违法。
- 根据《吸烟(公众衞生)条例》第371章,任何人不得推广、制造、售卖或为商业目的而管有另类吸烟产品。
Why It Matters
这宗案件说明,香港对另类吸烟产品的执法已从口岸查获延伸至持续检控和判监,相关案件的刑罚并非停留在罚款层面。 对经常出入境人士而言,即使有关产品在其他地区可以合法购买,带入香港后仍可能触犯法例并面临监禁。
香港衞生署这次就案件公开表态,重点不仅是个别被告被判囚,更是借判决再次向公众说明香港对另类吸烟产品的监管立场。 从官方表述可见,当局把电子烟、加热烟产品及草本烟都纳入“另类吸烟产品”范围,并明确提醒市民和旅客不要携带入境,也不应使用。 这意味着政府现时的执法和宣传方向,并不只是针对销售链条,而是同时从入境源头和使用层面加强阻截。
案件涉及数量相当庞大。海关在该名从日本抵港男子的行李中检获33800支另类吸烟产品,其后通知控烟酒办公室跟进处理。 控烟酒办公室接报后随即作出拘捕及检控行动,显示海关与衞生署在口岸执法上已有较紧密的协作机制。 对公众来说,这也反映相关案件一旦在边境被发现,往往会迅速进入专责部门处理及刑事检控程序,而不只是一般行政处置。
衞生署同时列出修例后的整体执法数字,以说明近年的执法趋势。 自去年9月、即《2025年控烟法例(修订)条例》中有关控烟酒办公室督察拘捕权的修订于2025年9月19日生效以来,控烟酒办公室已就29宗携带大量另类吸烟产品入境案件提出检控。 在这些案件中,共有31人被定罪并判处监禁,刑期由4星期至8个月不等。 这些数字显示,法院对相关案件已形成较明确的量刑取向,监禁刑罚并非个别情况,而是持续出现的处理结果。
从法律层面看,香港对另类吸烟产品的规管涉及多条法例。 根据《进出口条例》第60章,任何人进口另类吸烟产品即属违法;如经简易程序定罪,最高可判罚款50万元及监禁2年;如经公诉程序定罪,最高可判罚款200万元及监禁7年。 此外,根据《吸烟(公众衞生)条例》第371章,任何人不得推广、制造、售卖或为商业目的而管有另类吸烟产品,违例者一经定罪,最高可处罚款5万元及监禁6个月。 也就是说,从入境、流通到商业持有,香港法例都设有相应刑责。
对香港读者和旅客而言,这宗案件最直接的意义在于提醒:产品是否在海外合法出售,并不等于可以合法带入香港。 衞生署在判决后明确表示欢迎,也反映当局希望借公开个案和刑期加强阻吓,避免有人误以为把相关产品放进行李便可蒙混过关。 随着修例后检控数字持续增加,入境人士在出发前更需要留意香港对另类吸烟产品的禁令范围和刑事后果。
香港衞生署这次就案件公开表态,重点不仅是个别被告被判囚,更是借判决再次向公众说明香港对另类吸烟产品的监管立场。 从官方表述可见,当局把电子烟、加热烟产品及草本烟都纳入“另类吸烟产品”范围,并明确提醒市民和旅客不要携带入境,也不应使用。 这意味着政府现时的执法和宣传方向,并不只是针对销售链条,而是同时从入境源头和使用层面加强阻截。
案件涉及数量相当庞大。海关在该名从日本抵港男子的行李中检获33800支另类吸烟产品,其后通知控烟酒办公室跟进处理。 控烟酒办公室接报后随即作出拘捕及检控行动,显示海关与衞生署在口岸执法上已有较紧密的协作机制。 对公众来说,这也反映相关案件一旦在边境被发现,往往会迅速进入专责部门处理及刑事检控程序,而不只是一般行政处置。
衞生署同时列出修例后的整体执法数字,以说明近年的执法趋势。 自去年9月、即《2025年控烟法例(修订)条例》中有关控烟酒办公室督察拘捕权的修订于2025年9月19日生效以来,控烟酒办公室已就29宗携带大量另类吸烟产品入境案件提出检控。 在这些案件中,共有31人被定罪并判处监禁,刑期由4星期至8个月不等。 这些数字显示,法院对相关案件已形成较明确的量刑取向,监禁刑罚并非个别情况,而是持续出现的处理结果。
从法律层面看,香港对另类吸烟产品的规管涉及多条法例。 根据《进出口条例》第60章,任何人进口另类吸烟产品即属违法;如经简易程序定罪,最高可判罚款50万元及监禁2年;如经公诉程序定罪,最高可判罚款200万元及监禁7年。 此外,根据《吸烟(公众衞生)条例》第371章,任何人不得推广、制造、售卖或为商业目的而管有另类吸烟产品,违例者一经定罪,最高可处罚款5万元及监禁6个月。 也就是说,从入境、流通到商业持有,香港法例都设有相应刑责。
对香港读者和旅客而言,这宗案件最直接的意义在于提醒:产品是否在海外合法出售,并不等于可以合法带入香港。 衞生署在判决后明确表示欢迎,也反映当局希望借公开个案和刑期加强阻吓,避免有人误以为把相关产品放进行李便可蒙混过关。 随着修例后检控数字持续增加,入境人士在出发前更需要留意香港对另类吸烟产品的禁令范围和刑事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