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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旬男子穿梭巴士上自渎 认罪判囚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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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旬男子穿梭巴士上自渎 认罪判囚14日

Summary

61岁被告冯立伟今日在西九龙裁判法院承认一项在公众地方的猥亵行为罪,法院判处其即时监禁14日。 控罪指他于2026年7月29日在新界东涌映湾园穿梭巴士内,在无合法权限或辩解下,于公众地方猥亵暴露其阴茎。 案情显示,当晚接近7时,他与一名17岁女事主同车,见到对方后多次从后方窥视,随后转到较隐蔽位置,把手放近下体上下摆动,涉嫌在车内自渎。 警方其后翻查车厢闭路电视,被告在警诫及录影会面中也承认,自己因一时性冲动犯案,并曾以蓝色斜挎包作遮掩。

Key Points

  • 被告冯立伟,61岁,报称任职办公室男助理,今日在西九龙裁判法院承认控罪。
  • 控罪指他于2026年7月29日在东涌映湾园穿梭巴士内猥亵暴露阴茎。
  • 17岁女事主坐在被告前一排位置,被告在车程中多次从后方窥视对方。
  • 被告其后转坐到较隐蔽位置,把手放近下体上下摆动,女事主听到异响后报警。
  • 警方翻查闭路电视后确认其可疑举动,被告承认因性冲动犯案,并以蓝色斜挎包遮掩。

Why It Matters

案件说明,即使行为人试图用随身物品遮挡,在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猥亵行为仍可能因乘客报警和闭路电视而迅速被查明。 对香港读者而言,这也提醒公众,在密闭车厢内遇到性骚扰或猥亵行为时,尽快报警并保留时间、座位和影像等线索十分关键。 本案发生在东涌映湾园穿梭巴士上。虽然这类穿梭巴士并非一般专营巴士路线,但同样属于多人共用的公共环境,乘客在车厢内的人身安全和免受骚扰的基本期待并无不同。 控方案情指出,案发当日接近晚上7时,17岁女事主X与被告同乘该穿梭巴士,女事主坐在被告前一排。 在车程期间,被告被发现多次从后方窥视女事主,之后又转坐到另一个较隐蔽的位置,开始把手放近下体位置并作上下摆动。 女事主其后听到异响,察觉被告举动异常,于是报警求助。 警方接报后翻查巴士内的闭路电视录像,片段显示被告在车程中曾多次从后窥视女事主,并把手放近下体位置,行为疑似自渎。 这些录像内容成为案件中的重要客观证据,也与女事主当时的观察相互印证。 被告被捕后在警诫下承认,自己是“一时性冲动”,才会在映湾园穿梭巴士上面对该名少女自渎。 他在录影会面中进一步表示,自己上巴士见到对方后“色心起”,于是把阴茎露出并进行自渎,当时斜挎包放在大腿位置,用来遮挡。 从法庭处理结果可见,被告最终承认一项在公众地方的猥亵行为罪,无须经过审讯即被定罪。 法院今日在西九龙裁判法院判处其即时监禁14日,显示即使案中没有提及身体接触,只要在公众地方作出猥亵暴露及自渎行为,仍可能面对即时监禁的刑罚。 控罪内容也明确指出,被告是在无合法权限或辩解下,于公众地方猥亵暴露其阴茎。 案件编号为WKCC3945/2026。 事件也提醒公众,无论是在屋苑穿梭巴士、港铁车厢,还是其他公共交通工具上,一旦遇到猥亵或性骚扰情况,受害人或目击者都应尽快通知司机、保安或警方,并尽量记下事发时间、座位位置及车厢内是否有闭路电视等资料,以便执法部门跟进调查。
本案发生在东涌映湾园穿梭巴士上。虽然这类穿梭巴士并非一般专营巴士路线,但同样属于多人共用的公共环境,乘客在车厢内的人身安全和免受骚扰的基本期待并无不同。 控方案情指出,案发当日接近晚上7时,17岁女事主X与被告同乘该穿梭巴士,女事主坐在被告前一排。 在车程期间,被告被发现多次从后方窥视女事主,之后又转坐到另一个较隐蔽的位置,开始把手放近下体位置并作上下摆动。 女事主其后听到异响,察觉被告举动异常,于是报警求助。 警方接报后翻查巴士内的闭路电视录像,片段显示被告在车程中曾多次从后窥视女事主,并把手放近下体位置,行为疑似自渎。 这些录像内容成为案件中的重要客观证据,也与女事主当时的观察相互印证。 被告被捕后在警诫下承认,自己是“一时性冲动”,才会在映湾园穿梭巴士上面对该名少女自渎。 他在录影会面中进一步表示,自己上巴士见到对方后“色心起”,于是把阴茎露出并进行自渎,当时斜挎包放在大腿位置,用来遮挡。 从法庭处理结果可见,被告最终承认一项在公众地方的猥亵行为罪,无须经过审讯即被定罪。 法院今日在西九龙裁判法院判处其即时监禁14日,显示即使案中没有提及身体接触,只要在公众地方作出猥亵暴露及自渎行为,仍可能面对即时监禁的刑罚。 控罪内容也明确指出,被告是在无合法权限或辩解下,于公众地方猥亵暴露其阴茎。 案件编号为WKCC3945/2026。 事件也提醒公众,无论是在屋苑穿梭巴士、港铁车厢,还是其他公共交通工具上,一旦遇到猥亵或性骚扰情况,受害人或目击者都应尽快通知司机、保安或警方,并尽量记下事发时间、座位位置及车厢内是否有闭路电视等资料,以便执法部门跟进调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