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rime · SingTao

牛头角辗伤女教师 穿梭巴士司机囚4个月

about 1 hour ago3 MIN
牛头角辗伤女教师 穿梭巴士司机囚4个月

Summary

54岁穿梭巴士男司机刘务生,因于2025年12月23日在牛头角福淘街左转时撞倒并辗过一名48岁女途人,早前承认1项危险驾驶引致他人身体受严重伤害罪,案件今日在观塘裁判法院判刑。 裁判官刘淑娴指出,女事主当时正在过马路,被告驾驶公共巴士左转入福淘街时将她撞倒,导致对方多处骨折,伤势严重,一度需要入住深切治疗部,至今仍然留院。 法庭认为,被告把事故归咎于前方一辆在双黄线停下的小巴以及所谓不幸,令人质疑其悔意,因此以监禁6个月为量刑起点,因认罪扣减后判囚4个月。 除监禁外,被告另被停牌2年,并须自费修读驾驶改进课程。

Key Points

  • 被告刘务生,54岁,承认1项危险驾驶引致他人身体受严重伤害罪。
  • 控罪指他于2025年12月23日在九龙牛头角福淘街近灯柱GF0626危险驾驶公共巴士。
  • 案情指被告左转入福淘街时,从后撞倒正在过马路的48岁女途人郑嘉仪。
  • 郑嘉仪原任教师,受伤后多处骨折,一度留医深切治疗部,至今仍未出院。
  • 裁判官以6个月为量刑起点,因认罪减至4个月,并下令停牌2年及修读课程。

Why It Matters

这宗案件说明,职业司机在路口转弯及接近行人过路处时,如未充分留意路面情况,刑责可以相当严重。 对香港道路使用者而言,案件也反映一次短暂分心,足以令途人承受长期住院及严重创伤,而司机则要面对监禁、停牌及再培训后果。 案件在香港观塘裁判法院处理,裁判官刘淑娴在判刑时特别提到,根据相关案例,当车辆高速驶入行人过路处时,撞到途人的风险极高,因此本案的驾驶方式本身已属加重刑责因素。 法庭并非只着眼于碰撞发生的一刻,而是整体审视被告在转弯时是否尽到驾驶者应有的观察责任,尤其在市区街道、行人过路位置以及前方交通情况有变化之下,更应提高警觉。 背景报告提到,被告虽然表示有悔意,但他向法庭解释时称,案发时自己原本跟随前方一辆小巴行驶,该辆小巴其后在双黄线路段停车,令他分心,未能留意到涉案伤者,最终不幸肇事。 刘官对这一说法并不接纳为真正反省的表现,指出若被告曾经留意前方小巴的动向,理应同时更小心观察路面及行人情况,难以解释为何会完全看不到正在过路的伤者。 法庭因此认为,被告把责任部分推向其他道路使用者及运气因素,削弱了其悔意的说服力。 伤者郑嘉仪当时48岁,原任教师。 她在事故中被撞倒后再遭车辆辗过,造成多处骨折,伤势并非一般交通事故中的轻伤程度。 法庭提到,她曾一度留医深切治疗部,反映伤势在初期相当危急,而截至判刑之日,她仍然留院,显示创伤影响持续,康复过程漫长。 这些因素也成为法庭衡量案情严重性的核心基础。 就刑罚而言,裁判官先以监禁6个月作为量刑起点,再因被告认罪而扣减至4个月。 同时,法庭下令被告停牌2年,并须自费修读驾驶改进课程,反映法庭除惩罚外,也希望通过再培训降低重犯风险。 控罪内容列明,被告于2025年12月23日,在九龙牛头角福淘街近灯柱GF0626,在道路上危险驾驶一辆公共巴士,导致郑嘉仪身体受严重伤害。 案件编号为KTCC1210/2026。
案件在香港观塘裁判法院处理,裁判官刘淑娴在判刑时特别提到,根据相关案例,当车辆高速驶入行人过路处时,撞到途人的风险极高,因此本案的驾驶方式本身已属加重刑责因素。 法庭并非只着眼于碰撞发生的一刻,而是整体审视被告在转弯时是否尽到驾驶者应有的观察责任,尤其在市区街道、行人过路位置以及前方交通情况有变化之下,更应提高警觉。 背景报告提到,被告虽然表示有悔意,但他向法庭解释时称,案发时自己原本跟随前方一辆小巴行驶,该辆小巴其后在双黄线路段停车,令他分心,未能留意到涉案伤者,最终不幸肇事。 刘官对这一说法并不接纳为真正反省的表现,指出若被告曾经留意前方小巴的动向,理应同时更小心观察路面及行人情况,难以解释为何会完全看不到正在过路的伤者。 法庭因此认为,被告把责任部分推向其他道路使用者及运气因素,削弱了其悔意的说服力。 伤者郑嘉仪当时48岁,原任教师。 她在事故中被撞倒后再遭车辆辗过,造成多处骨折,伤势并非一般交通事故中的轻伤程度。 法庭提到,她曾一度留医深切治疗部,反映伤势在初期相当危急,而截至判刑之日,她仍然留院,显示创伤影响持续,康复过程漫长。 这些因素也成为法庭衡量案情严重性的核心基础。 就刑罚而言,裁判官先以监禁6个月作为量刑起点,再因被告认罪而扣减至4个月。 同时,法庭下令被告停牌2年,并须自费修读驾驶改进课程,反映法庭除惩罚外,也希望通过再培训降低重犯风险。 控罪内容列明,被告于2025年12月23日,在九龙牛头角福淘街近灯柱GF0626,在道路上危险驾驶一辆公共巴士,导致郑嘉仪身体受严重伤害。 案件编号为KTCC1210/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