鄧炳強稱《憲法》對香港憲制秩序至關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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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mmary
保安局局長鄧炳強在一宗煽動顛覆國家政權案被裁定罪成後見傳媒表示,《憲法》是香港特別行政區憲制秩序中最重要的組成部分,對「一國兩制」具有極其重要地位。 他指出,法庭今次裁決令涉及已解散的香港支聯會,以及李卓人、何俊仁和鄒幸彤的案件得以彰顯公義。
Key Points
- 鄧炳強今日下午會見傳媒時,將法庭在煽動顛覆國家政權案的有罪裁決,與香港特區憲制秩序及「一國兩制」的重要性連結起來。
- 他表示,案件涉及已解散的香港支聯會,以及李卓人、何俊仁和鄒幸彤,法庭裁決令案件最終得以伸張公義。
- 鄧炳強指出,支聯會自成立以來,採納所謂綱領及目標,包括結束中國共產黨領導,以及推翻《憲法》所確立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根本制度。
- 他強調,《憲法》是國家的根本法,而《香港國安法》第二十二條明文禁止推翻或破壞中華人民共和國根本制度,以及推翻中央政權機關。
- 他又稱,即使《香港國安法》生效後,被告仍繼續作出多種行為,包括企圖舉行未經批准集結、透過口號煽動公眾、發布內容、接受傳媒訪問及公開發言。
Why It Matters
鄧炳強的說法,進一步交代特區政府如何把《憲法》、香港特區憲制秩序與《香港國安法》的執行放在同一法律框架下理解。 他並重申,任何危害國家安全的企圖,當局都會嚴格按照法治原則處理,絕不姑息。
鄧炳強在回應案件時,首先把焦點放在《憲法》的地位,指出《憲法》不只是國家的根本法,也是香港特區憲制秩序中最重要的組成部分。 按他的說法,這一點對「一國兩制」的落實具有關鍵意義,因此在涉及國家安全的案件中,不能把香港的法律制度與國家憲制基礎分開看待。
他提到,法庭就一宗煽動顛覆國家政權案作出有罪裁決後,令涉及已解散的香港支聯會案件得以彰顯公義。 他點名提及李卓人、何俊仁及鄒幸彤,顯示政府對案件的公開回應,集中在有關組織的宗旨、相關被告在《香港國安法》生效後的行為,以及這些行為與國家安全法律條文之間的關係。
就支聯會本身,鄧炳強表示,該會自成立以來已採納所謂基本綱領和目標,內容包括結束中國共產黨的領導地位,以及推翻由《憲法》確立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根本制度。 在他的論述中,這些主張並非一般政治口號,而是直接觸及國家根本制度及中央權力機關,因此與《香港國安法》所規管的顛覆行為有直接關連。
他進一步引用《香港國安法》第二十二條,指出條文已清楚列明,任何推翻或破壞中華人民共和國根本制度、推翻中央政權機關的行為,均屬法律所禁止。 這番說法把案件中的指控,與具體法例條文直接扣連,亦反映政府在公開解說時,着重以法例文字說明執法及檢控基礎。
至於被告在《香港國安法》生效後的行為,鄧炳強表示,相關人士仍持續進行多種行動,包括企圖舉行未經批准集結、透過口號煽動公眾作出危害國家安全及所謂「反抗」行為、發布內容、接受傳媒訪問,以及公開發言,藉此企圖煽動他人顛覆國家政權。 他認為,這些行為亦涉及企圖以非法手段推翻或破壞中國共產黨的領導地位,因而構成《香港國安法》下訂明的罪行。
鄧炳強最後重申,任何危害國家安全的企圖,當局都會嚴格按照法治原則處理,絕不姑息。 從政府的表述可見,當局在案件裁決後,不僅回應個別案件結果,也藉此再次說明其對《憲法》地位、《香港國安法》適用範圍,以及國家安全執法方向的整體立場。
鄧炳強在回應案件時,首先把焦點放在《憲法》的地位,指出《憲法》不只是國家的根本法,也是香港特區憲制秩序中最重要的組成部分。 按他的說法,這一點對「一國兩制」的落實具有關鍵意義,因此在涉及國家安全的案件中,不能把香港的法律制度與國家憲制基礎分開看待。
他提到,法庭就一宗煽動顛覆國家政權案作出有罪裁決後,令涉及已解散的香港支聯會案件得以彰顯公義。 他點名提及李卓人、何俊仁及鄒幸彤,顯示政府對案件的公開回應,集中在有關組織的宗旨、相關被告在《香港國安法》生效後的行為,以及這些行為與國家安全法律條文之間的關係。
就支聯會本身,鄧炳強表示,該會自成立以來已採納所謂基本綱領和目標,內容包括結束中國共產黨的領導地位,以及推翻由《憲法》確立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根本制度。 在他的論述中,這些主張並非一般政治口號,而是直接觸及國家根本制度及中央權力機關,因此與《香港國安法》所規管的顛覆行為有直接關連。
他進一步引用《香港國安法》第二十二條,指出條文已清楚列明,任何推翻或破壞中華人民共和國根本制度、推翻中央政權機關的行為,均屬法律所禁止。 這番說法把案件中的指控,與具體法例條文直接扣連,亦反映政府在公開解說時,着重以法例文字說明執法及檢控基礎。
至於被告在《香港國安法》生效後的行為,鄧炳強表示,相關人士仍持續進行多種行動,包括企圖舉行未經批准集結、透過口號煽動公眾作出危害國家安全及所謂「反抗」行為、發布內容、接受傳媒訪問,以及公開發言,藉此企圖煽動他人顛覆國家政權。 他認為,這些行為亦涉及企圖以非法手段推翻或破壞中國共產黨的領導地位,因而構成《香港國安法》下訂明的罪行。
鄧炳強最後重申,任何危害國家安全的企圖,當局都會嚴格按照法治原則處理,絕不姑息。 從政府的表述可見,當局在案件裁決後,不僅回應個別案件結果,也藉此再次說明其對《憲法》地位、《香港國安法》適用範圍,以及國家安全執法方向的整體立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