搬屋公司经理认18罪 涉猥亵女友11岁女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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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mmary
一名47岁搬屋公司经理今日在西九龙裁判法院(暂代区域法院)承认18项控罪,包括7项猥亵侵犯、3项管有儿童色情物品及8项制作儿童色情物品,事主为其女友的女儿X,案发时年约11至12岁。 暂委法官徐绮薇指出,案件性质非常严重,被告多次侵犯年幼儿童,并涉及违背信任,行为可耻且令人恶心。 法庭将案件押后至8月31日判刑,以待索取被告的背景及心理报告,被告在此期间须还押。 案件编号为DCCC844/2025。
Key Points
- 被告C.K.H.A,47岁,报称搬屋公司经理,中七学历,与前妻育有两名分别13岁及11岁的女儿,被捕前任职搬屋公司经理,曾任跟车。
- 7项猥亵侵犯罪指他于2023年8月28日至2024年3月17日期间,在元朗一个单位7次猥亵女童X,当时X年约11至12岁。
- 其余3项管有及8项制作儿童色情物品罪,涉及2023年5月31日至2024年4月5日期间的173张照片及50段录像。
- 案情指X于2012年出生,生父在2014年离世;X母Z自2019年与被告交往,其后被告迁入与X、兄长Y及X母同住。
- 2024年4月5日,X的兄长Y与被告发生争执后报警,警员搜身时在被告钱包发现两张X的照片,案件因此曝光。
- 警方在被告钱包内发现的其中一张照片,显示X躺在床上、双眼闭上、衣服被掀起,并有一只戴银戒指的手抚摸其胸部;另一张则显示X的腰部。 警方留意到照片中戒指的款式与被告所戴戒指相似,因此检取其戒指作进一步调查。
- 同日下午,警方搜查被告住所,检取其手机及一部红米平板电脑,并在装置内发现两个相簿,名称分别为《X与被告(二人全名)上床做愛扑嘢成为情侣》及《X和被告在甜蜜亲密恩爱》。 被告在警诫下承认,该平板电脑仅由他使用。
- 控方称,警方在上述电子器材中共检取173张照片及50段录像,全部涉及女童X。 其中部分影像属于不同级别的儿童色情物品,庭上提到当中包括X为被告手淫及口交的影像,另有3段X洗澡的视频,以及6张阴茎靠近X嘴唇的照片。 被告在警诫下承认,拍摄X洗澡的视频,可能是把手机放在柜内拍摄所得。
- 案情又指,被告曾拉起X的上衣并亲吻其胸部,也曾抚摸X的臀部及把手伸入其内裤触摸私处。 警方又在涉案单位的家居保安镜头或小米保安镜头影像中,发现两人在床上抚摸对方性器官的片段。 另有影像显示,被告与赤裸的X亲吻及拥抱,部分照片拍摄于2024年3月7日,四天后再有两人下身贴近并扭动身体、X为被告手淫的片段。
- 被告曾与警方进行三次录影会面,确认曾以iPhone拍摄相关影像,并承认被检取的手机及平板属于他且仅由他使用。 他向警方称,自己与X的关系“犹如父女”,又称有些照片是在X睡觉时拍摄,但否认曾与X发生性交。
- 徐官在庭上表示,X拒绝提供创伤报告,法庭尊重其选择。 法官同时关注,被告案发时46岁,与X相差近35年,而且所有事件均在住所内发生,情节严重。
Why It Matters
案件涉及同住家庭环境中的性侵与偷拍,关注点不只在个别刑事控罪,也在于成年人利用照顾关系和共同居住关系接近未成年人的风险。 本案也显示,手机、平板电脑及家居保安镜头等数字设备,已成为侦查和检控涉及儿童性罪行的重要证据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