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2歲男警涉瞞出租物業申按揭 被控兩項欺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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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mmary
一名32歲男警涉嫌在2021年申請按揭貸款時,沒有向相關機構披露其粉嶺御庭軒單位已經出租,並被指虛假表示自己居於該單位,因而獲得約420萬港元按揭貸款及相關按揭保險安排。案件於8月25日在沙田裁判法院首次提堂,被告暫時毋須答辯,裁判官彭亮廷將案件押後至10月20日再訊,以待辯方索取法律文件及提供法律意見。
Key Points
- 被告為32歲劉正熙,報稱公務員,現已被停職,今次被控兩項欺詐罪。
- 控罪指他於2021年7月1日至2023年7月31日期間,在香港藉欺騙手段處理涉案物業按揭事宜。
- 控方指他虛假向中國銀行(香港)有限公司及香港按證保險有限公司表示,自己居於粉嶺御庭軒某單位。
- 他同時被指隱瞞或沒有披露,該單位其實已經出租,令相關機構沒有就已批出的按揭貸款及按揭保險採取行動。
- 被告獲准以2000元現金保釋,條件包括不得離港及不得接觸控方證人,案件編號為STCC3094/2026。
Why It Matters
案件現階段仍屬首次提堂,實質爭議與證據內容有待辯方閱畢文件後在10月20日再訊時進一步處理。警方亦表明涉案男警已被停職,並重申警隊非常重視人員操守,對違法行為絕不容忍,意味案件除刑事程序外,亦牽涉紀律層面的後續影響。
案件焦點在於,控方並非單純指被告申請按揭時資料有誤,而是指他在一段相當長的時間內,即由2021年7月1日至2023年7月31日之間,持續以欺騙手段令兩間機構不對已批出的按揭貸款及按揭保險採取任何行動。 按控罪內容,中國銀行(香港)有限公司及香港按證保險有限公司被指因被告的陳述及隱瞞,而承受不利或實質不利風險,或者令被告因此獲得利益。
從法庭程序看,案件當日屬首次提堂,被告暫准毋須答辯,顯示案件仍在初步處理階段。 裁判官彭亮廷批准將案件押後至10月20日,主要是讓辯方先索取法律文件及法律意見,再決定下一步應對。 在押後期間,被告獲准保釋,但須遵守兩項明確條件,包括不得離開香港,以及不得接觸控方證人。
兩間涉案機構分別為中國銀行(香港)有限公司及香港按證保險有限公司。 控罪指被告向兩間機構表示自己居於涉案單位,但同時沒有披露單位已出租的事實。 控方的說法是,這些陳述及遺漏資料,足以影響兩間機構對按揭貸款及按揭保險的處理方式,因此構成欺詐指控的核心。
就被告身份而言,報道指劉正熙現年32歲,報稱公務員,而警方已確認該名男警務人員已被停職。 警方回應時表示,警隊非常重視人員操守,任何人員干犯違法行為,警隊絕不容忍和姑息,定必嚴正處理。 這一表述顯示,案件除了在法院進行刑事審理外,警隊內部亦已就其職務身份作出即時安排。
整體而言,案件目前未進入答辯及審訊階段,但控罪時間跨度、涉及按揭金額約420萬港元,以及涉案機構包括銀行與按揭保險公司,都令案件具一定關注度。 下一次再訊日期已定於10月20日,屆時法庭將視乎辯方準備情況,決定案件後續程序。
案件焦點在於,控方並非單純指被告申請按揭時資料有誤,而是指他在一段相當長的時間內,即由2021年7月1日至2023年7月31日之間,持續以欺騙手段令兩間機構不對已批出的按揭貸款及按揭保險採取任何行動。 按控罪內容,中國銀行(香港)有限公司及香港按證保險有限公司被指因被告的陳述及隱瞞,而承受不利或實質不利風險,或者令被告因此獲得利益。
從法庭程序看,案件當日屬首次提堂,被告暫准毋須答辯,顯示案件仍在初步處理階段。 裁判官彭亮廷批准將案件押後至10月20日,主要是讓辯方先索取法律文件及法律意見,再決定下一步應對。 在押後期間,被告獲准保釋,但須遵守兩項明確條件,包括不得離開香港,以及不得接觸控方證人。
兩間涉案機構分別為中國銀行(香港)有限公司及香港按證保險有限公司。 控罪指被告向兩間機構表示自己居於涉案單位,但同時沒有披露單位已出租的事實。 控方的說法是,這些陳述及遺漏資料,足以影響兩間機構對按揭貸款及按揭保險的處理方式,因此構成欺詐指控的核心。
就被告身份而言,報道指劉正熙現年32歲,報稱公務員,而警方已確認該名男警務人員已被停職。 警方回應時表示,警隊非常重視人員操守,任何人員干犯違法行為,警隊絕不容忍和姑息,定必嚴正處理。 這一表述顯示,案件除了在法院進行刑事審理外,警隊內部亦已就其職務身份作出即時安排。
整體而言,案件目前未進入答辯及審訊階段,但控罪時間跨度、涉及按揭金額約420萬港元,以及涉案機構包括銀行與按揭保險公司,都令案件具一定關注度。 下一次再訊日期已定於10月20日,屆時法庭將視乎辯方準備情況,決定案件後續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