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上訴法院叫停特朗普白宮4億美元宴會廳工程
Xinhua · 3 SOURCESabout 2 hours ago3 MIN
Summary
美國聯邦上訴法院在華盛頓裁定,特朗普推動的白宮大型宴會廳工程違法,要求政府停止施工,對其重塑白宮空間的計劃構成重大打擊 。不過,法院同時把命令暫緩14天,意味白宮仍可在短期內向最高法院提出上訴,案件很可能迅速升級為涉及總統權限、國會監督與歷史建築保護的高層級司法爭議 。
Key Points
- 華盛頓哥倫比亞特區巡迴上訴法院以2比1裁定工程違法,時間為8月7日星期五 。
- 裁決指總統只是白宮暫時住客,無權繞過國會重塑行政官邸結構與用途 。
- 國家歷史保護信託入稟,指政府於2025年10月三日內拆平整個東翼 。
- 新宴會廳面積約9萬平方呎,資金來自私人募集,但欠缺國會監督與授權 。
- 地方法官Richard Leon早前兩度禁止地面工程,但容許地下工程繼續進行 。
Why It Matters
這宗案件牽涉的不只是白宮是否增建宴會廳,而是美國總統可否以行政權與私人資金,繞過國會處理聯邦歷史建築與公共資產 。若特朗普政府向最高法院申請介入,裁決結果或將成為界定白宮改建權限、行政分權與保育原則的重要先例 。
白宮宴會廳計劃一直由特朗普政府及不少國會盟友支持,官方說法是白宮需要更大的正式活動空間,並稱新設施有助維持白宮運作與安全安排 。但反對聲音同樣明顯,尤其在國會層面,部分共和黨人亦對未經授權便拆卸東翼和推進工程表示憂慮。據報在6月初,7名共和黨參議員曾與民主黨人一同支持一項修正案,目的是在未獲國會批准前,禁止為該宴會廳提供資金或進行建造 。
上訴庭多數意見的法律論述相當直接。法官指出,白宮及其行政官邸並非現任總統的私人資產,而是為歷任總統及美國人民而設的制度性空間,因此總統並無憲法明文賦予的權力,可單方面拆除由國會授權興建、由納稅人支付的白宮重要部分 。裁決更稱,美國歷史上未見有總統在未獲國會同意下,以私人籌款拆毀白宮大面積建築並另建大型設施,「直到現在」才出現這種情況 。這種表述反映法院不僅關注程序瑕疵,也關注行政權是否藉私人資金規避國會控制。
案件程序上,特朗普政府是在地方法院受挫後提出上訴。美國地區法院法官Richard Leon曾兩度阻止地面以上施工,但容許地下工程繼續,並明言沒有任何聯邦法例「接近」賦予總統在未經國會批准下興建該宴會廳的權力 。如今上訴庭維持有利於保育團體的初步禁制令,等於在更高一級法院再次確認,行政部門目前未能證明其擁有足夠法源依據 。
從政治層面看,這也是特朗普多項重塑華盛頓政府建築與國家象徵空間計劃中的最新挫折 。報道提到,另有法官在另一宗訴訟中,曾指特朗普的名字被非法加到甘迺迪中心外牆 。雖然兩案性質不同,但都反映法院正更仔細審視行政部門對公共文化與政府建築符號的改動權限。對香港及華語讀者而言,這宗案件值得留意之處,在於它展示了美國制度中司法、國會與行政三方如何圍繞公共資產管理展開制衡,而白宮作為國家象徵,其任何重大改建都不只是工程問題,更是憲政與公共問責問題 。
白宮宴會廳計劃一直由特朗普政府及不少國會盟友支持,官方說法是白宮需要更大的正式活動空間,並稱新設施有助維持白宮運作與安全安排 。但反對聲音同樣明顯,尤其在國會層面,部分共和黨人亦對未經授權便拆卸東翼和推進工程表示憂慮。據報在6月初,7名共和黨參議員曾與民主黨人一同支持一項修正案,目的是在未獲國會批准前,禁止為該宴會廳提供資金或進行建造 。
上訴庭多數意見的法律論述相當直接。法官指出,白宮及其行政官邸並非現任總統的私人資產,而是為歷任總統及美國人民而設的制度性空間,因此總統並無憲法明文賦予的權力,可單方面拆除由國會授權興建、由納稅人支付的白宮重要部分 。裁決更稱,美國歷史上未見有總統在未獲國會同意下,以私人籌款拆毀白宮大面積建築並另建大型設施,「直到現在」才出現這種情況 。這種表述反映法院不僅關注程序瑕疵,也關注行政權是否藉私人資金規避國會控制。
案件程序上,特朗普政府是在地方法院受挫後提出上訴。美國地區法院法官Richard Leon曾兩度阻止地面以上施工,但容許地下工程繼續,並明言沒有任何聯邦法例「接近」賦予總統在未經國會批准下興建該宴會廳的權力 。如今上訴庭維持有利於保育團體的初步禁制令,等於在更高一級法院再次確認,行政部門目前未能證明其擁有足夠法源依據 。
從政治層面看,這也是特朗普多項重塑華盛頓政府建築與國家象徵空間計劃中的最新挫折 。報道提到,另有法官在另一宗訴訟中,曾指特朗普的名字被非法加到甘迺迪中心外牆 。雖然兩案性質不同,但都反映法院正更仔細審視行政部門對公共文化與政府建築符號的改動權限。對香港及華語讀者而言,這宗案件值得留意之處,在於它展示了美國制度中司法、國會與行政三方如何圍繞公共資產管理展開制衡,而白宮作為國家象徵,其任何重大改建都不只是工程問題,更是憲政與公共問責問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