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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妇向邻居冷气机泼粪并毁CCTV 判囚1个月缓刑两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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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妇向邻居冷气机泼粪并毁CCTV 判囚1个月缓刑两年

Summary

香港东区裁判法院8月21日就一宗邻里纠纷案件判刑,59岁家庭主妇孙兆芳早前经审讯后,被裁定刑事损坏及向私人财产投掷粪便等令人厌恶物品两罪成立。 暂委裁判官何子俊指出,被告蓄意推倒下层邻居的闭路电视镜头,又持续向邻居冷气机位置倾倒粪便,令住户长期受滋扰并承受精神困扰,最终判处监禁1个月、缓刑24个月,另须赔偿逾2,900港元。

Key Points

  • 被告孙兆芳,59岁,报称家庭主妇,早前否认控罪,经审讯后被裁定1项刑事损坏罪及1项将粪便、其他脏物、发出恶臭或令人厌恶物品投掷或放置在私人财产罪成立。
  • 刑事损坏控罪指,她于去年5月31日在筲箕湾延龄大厦15楼走廊,在无合法辩解下损坏属于一名冼姓女子的闭路电视摄像头。
  • 另一项控罪指,她于去年6月6日至7月13日期间,在未获拥有人及占用人同意下,将粪便或其他脏物、发出恶臭或令人厌恶的物品投掷或放置到延龄大厦15楼某室的冷气机上。
  • 何官指出,被告案发时曾探头查看走廊情况,显示犯罪意图清晰明确;其后又将闭路电视从窗台推出,罔顾高空坠物风险,鲁莽行为加重案情严重性。
  • 法庭认为,这并非一般卫生问题,而是有系统、持续性的邻里滋扰;被告反复倾倒令人厌恶的物质,不仅令事主日夜担惊受怕,也可能波及天井内不止一户住客。

Why It Matters

法庭明确表示,单以罚款不足以反映本案严重性,说明在香港高密度住宅环境中,持续以污秽物滋扰邻居及涉及高空坠物风险的行为,足以达到即时监禁门槛。 案件也表明,即使被告声称因邻居安装闭路电视而感到私隐受侵犯,法庭仍强调应通过投诉等理性方式处理,而非诉诸破坏或报复。 案件源于长期邻里纠纷。何官在判刑时提到,被告因下层邻居安装闭路电视而觉得私隐受侵犯,但法庭强调,若对监控设备不满,正确做法应是提出投诉,而不是自行毁坏他人财物。 何官特别指出,被告把闭路电视从窗台推出,并非一时失手,而是蓄意所为,且完全无视高空坠物可能造成的危险,这一点令案件性质更为严重。 至于向邻居冷气机位置泼粪的部分,何官形容事件绝非单纯卫生纠纷,而是持续、反复、具针对性的滋扰行为。 法庭认为,住所本应是市民安心休息的地方,但事主却要反复面对和清理秽物,生活质量受到严重影响,并承受相当精神压力。 何官又指出,当被告在天井位置倾倒这些令人厌恶的物质时,受影响的未必只是一户,其他住户也可能遭殃。 在量刑方面,何官坦言,被告毫无悔意,也拒绝赔偿,按其犯案频密程度及涉案物质极度令人厌恶的性质,案件其实已达到判监标准。 法庭认为不能容忍以卑劣手法滋扰他人,因此须施以具阻吓性的刑罚。 不过,何官同时考虑到被告年近60岁、没有案底,并有长期病患及精神病史,最终给予“最后一次”宽容,判囚1个月但准予缓刑24个月。 何官也劝喻被告好好反省,日后以理性方式处事。 辩方求情时补充,感化官报告不建议判处社会服务令或感化令,原因包括被告视力及身体机能不足,未必能应付社会服务令所需劳动工作;加上她对裁决结果不满,对事件后果未有深刻反省,因此也不适合感化。 辩方又称,被告过往品格良好,本案源于长期邻里纠纷,涉案损失金额不高,而她在审讯期间已承受很大压力,希望法庭考虑判处缓刑。 至于赔偿方面,控方原申请逾1.4万港元赔偿令,包括闭路电视损坏赔偿及清洁费用。 辩方则表示,被告每月领取约6,600港元综援,日常开支已几乎用尽,经济能力有限,并对部分尚未正式支付的款项提出争议。 最终法庭下令被告赔偿逾2,900港元。案件编号为ESCC2039/2025。
案件源于长期邻里纠纷。何官在判刑时提到,被告因下层邻居安装闭路电视而觉得私隐受侵犯,但法庭强调,若对监控设备不满,正确做法应是提出投诉,而不是自行毁坏他人财物。 何官特别指出,被告把闭路电视从窗台推出,并非一时失手,而是蓄意所为,且完全无视高空坠物可能造成的危险,这一点令案件性质更为严重。 至于向邻居冷气机位置泼粪的部分,何官形容事件绝非单纯卫生纠纷,而是持续、反复、具针对性的滋扰行为。 法庭认为,住所本应是市民安心休息的地方,但事主却要反复面对和清理秽物,生活质量受到严重影响,并承受相当精神压力。 何官又指出,当被告在天井位置倾倒这些令人厌恶的物质时,受影响的未必只是一户,其他住户也可能遭殃。 在量刑方面,何官坦言,被告毫无悔意,也拒绝赔偿,按其犯案频密程度及涉案物质极度令人厌恶的性质,案件其实已达到判监标准。 法庭认为不能容忍以卑劣手法滋扰他人,因此须施以具阻吓性的刑罚。 不过,何官同时考虑到被告年近60岁、没有案底,并有长期病患及精神病史,最终给予“最后一次”宽容,判囚1个月但准予缓刑24个月。 何官也劝喻被告好好反省,日后以理性方式处事。 辩方求情时补充,感化官报告不建议判处社会服务令或感化令,原因包括被告视力及身体机能不足,未必能应付社会服务令所需劳动工作;加上她对裁决结果不满,对事件后果未有深刻反省,因此也不适合感化。 辩方又称,被告过往品格良好,本案源于长期邻里纠纷,涉案损失金额不高,而她在审讯期间已承受很大压力,希望法庭考虑判处缓刑。 至于赔偿方面,控方原申请逾1.4万港元赔偿令,包括闭路电视损坏赔偿及清洁费用。 辩方则表示,被告每月领取约6,600港元综援,日常开支已几乎用尽,经济能力有限,并对部分尚未正式支付的款项提出争议。 最终法庭下令被告赔偿逾2,900港元。案件编号为ESCC2039/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