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经纪涉奸醉酒女陪审团裁定罪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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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mmary
香港高等法院审结一宗涉及醉酒后性侵的案件,24岁保险经纪张聪睿被控于2023年7月7日在红磡鹤园东街3号卫安中心903室强奸女子X,陪审团最终以5比2裁定他强奸罪成 。法官游德康把案件押后至9月30日处理求情及判刑,并先为受害人索取创伤报告、为被告索取心理报告,被告在候判期间须还押 。
Key Points
- 控方指案发当晚,X与女性友人在尖沙咀诺士佛台SPACE X酒吧消遣,其间被告与一名陈姓男友人上前搭讪,四人随后一起饮酒聊天 。
- X的女友人其后先离开,X则与被告及陈转到红磡卫安中心一个工厦工作室继续饮酒,之后出现醉意、眩晕和呕吐情况 。
- 控方称X不胜酒力后靠在沙发休息,并曾呕吐在地,被告其后以“公主抱”方式把她抱入房间内的沙发位置 。
- X供称自己在迷糊和近乎睡梦之间,感到有人强吻她,睁眼后见到被告,之后遭对方指插下体及强奸,她一边哭泣一边说“唔好”,即“不要” 。
- 被告被捕后在警诫下称,X曾向他表示“想搞嘢”,即想发生性行为,所以他才与对方性交;他出庭自辩时则进一步称X曾靠近他呻吟近10分钟,又两度说“我想吹呀” 。
Why It Matters
案件现已进入判刑前阶段,法庭将根据受害人创伤情况及被告心理状况,再决定刑罚轻重 。陪审团已就事实争议作出裁断,接下来焦点将转向量刑,以及案件对受害人造成的影响 。
控方版本指出,X与被告原本互不相识,当晚只是与友人在酒吧消遣时被搭讪,之后才与被告及其友人一同“转场”到红磡继续饮酒 。在工作室内,X喝下数杯酒后感到意识模糊,身体状况转差,不但头晕,也曾两度呕吐 。法庭听取的证供显示,被告在X失去清醒状态后把她抱入房间,X其后称自己在房内再次呕吐,而被告与陈曾替她清理呕吐物 。
X称,自己其后在半睡半醒之间感到有人强吻她,睁眼后见到被告,当时因为眩晕而无法推开对方,也未能大声呼救,只能哭着说“唔好”,即“不要” 。她称被告之后脱下皮带、解开裤钮,并对她实施强奸 。星岛的报道补充,控方指X在迷糊状态下也曾遭被告指插下体 。X又称,事后她质问被告,被告回应“我无射入去”,意即没有在她体内射精 。
按照X的说法,她离开房间后立即掌掴陈,质问对方为何不阻止被告强奸她 。陈则称自己当时在单位外吸烟,不知道房内发生何事 。其后X与被告及陈乘坐的士离开,途中致电男友,也曾向的士司机表示自己被强奸;待男友到场后,众人报警处理 。被告于同日清晨约6时被捕 。
被告自辩时提出完全不同的版本。他称案发时21岁,正在理大香港专上学院就读,同时兼任保险经纪 。他说在酒吧聊天期间,X自称30岁且已婚,他又因感情烦恼,曾向X请教如何“追女仔”,即追求女生,而X表示转场后可以再谈 。被告又称,X曾提及自己过去在饮酒场合认识一名身材健硕的游泳教练,之后更与对方发生性行为并一起购买避孕药,因此令他觉得X“几开放”,即相当开放 。
被告进一步称,X在饮酒期间曾两度说“我想吹呀”,他理解为对方提出口交,但自己当时没有回应 。他又说,当陈离开工作室到外面吸烟后,他入房查看X情况,X对他说“我想搞嘢呀”,即想发生性行为,并主动把他拉近,两人于是接吻及在没有使用安全套下性交 。他称性交约2至3分钟后,X说“唔好啦,我想停”,即“不要了,我想停”,他便立即停止 。不过,陪审团最终没有接纳这套说法,裁定他强奸罪成 。
案件编号为HCCC172/2025,现阶段法庭未即时判刑,而是先索取两份报告,再于9月30日处理求情及判刑 。在香港刑事司法程序中,这类报告通常会影响法庭对案情严重性、被告背景及受害人受创程度的评估,也会成为量刑时的重要参考 。
控方版本指出,X与被告原本互不相识,当晚只是与友人在酒吧消遣时被搭讪,之后才与被告及其友人一同“转场”到红磡继续饮酒 。在工作室内,X喝下数杯酒后感到意识模糊,身体状况转差,不但头晕,也曾两度呕吐 。法庭听取的证供显示,被告在X失去清醒状态后把她抱入房间,X其后称自己在房内再次呕吐,而被告与陈曾替她清理呕吐物 。
X称,自己其后在半睡半醒之间感到有人强吻她,睁眼后见到被告,当时因为眩晕而无法推开对方,也未能大声呼救,只能哭着说“唔好”,即“不要” 。她称被告之后脱下皮带、解开裤钮,并对她实施强奸 。星岛的报道补充,控方指X在迷糊状态下也曾遭被告指插下体 。X又称,事后她质问被告,被告回应“我无射入去”,意即没有在她体内射精 。
按照X的说法,她离开房间后立即掌掴陈,质问对方为何不阻止被告强奸她 。陈则称自己当时在单位外吸烟,不知道房内发生何事 。其后X与被告及陈乘坐的士离开,途中致电男友,也曾向的士司机表示自己被强奸;待男友到场后,众人报警处理 。被告于同日清晨约6时被捕 。
被告自辩时提出完全不同的版本。他称案发时21岁,正在理大香港专上学院就读,同时兼任保险经纪 。他说在酒吧聊天期间,X自称30岁且已婚,他又因感情烦恼,曾向X请教如何“追女仔”,即追求女生,而X表示转场后可以再谈 。被告又称,X曾提及自己过去在饮酒场合认识一名身材健硕的游泳教练,之后更与对方发生性行为并一起购买避孕药,因此令他觉得X“几开放”,即相当开放 。
被告进一步称,X在饮酒期间曾两度说“我想吹呀”,他理解为对方提出口交,但自己当时没有回应 。他又说,当陈离开工作室到外面吸烟后,他入房查看X情况,X对他说“我想搞嘢呀”,即想发生性行为,并主动把他拉近,两人于是接吻及在没有使用安全套下性交 。他称性交约2至3分钟后,X说“唔好啦,我想停”,即“不要了,我想停”,他便立即停止 。不过,陪审团最终没有接纳这套说法,裁定他强奸罪成 。
案件编号为HCCC172/2025,现阶段法庭未即时判刑,而是先索取两份报告,再于9月30日处理求情及判刑 。在香港刑事司法程序中,这类报告通常会影响法庭对案情严重性、被告背景及受害人受创程度的评估,也会成为量刑时的重要参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