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紅山半島52號屋僭建司法覆核遭高院駁回 官指屋宇署無酌情權批准事後補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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紅山半島52號屋僭建司法覆核遭高院駁回 官指屋宇署無酌情權批准事後補辦

Summary

高等法院今日(11日)駁回紅山半島52號洋房業主就清拆令提出的司法覆核申請。暫委法官林展程在判辭中明確指出,《建築物條例》具有預防性質,屋宇署並無酌情權在僭建物已完成後給予追溯性批准,否則會變相鼓勵業主不作申請便擅自興建,最終令法例形同虛設

Key Points

  • 申請人BOLITHO OLIVER ROBERT MORGAN與妻子FARLOW MARGARET ANNE為紅山半島52號洋房的業主
  • 屋宇署於2023年12月向業主發出清拆令,要求拆除洋房花園及天台的僭建物
  • 業主不服清拆令,向建築物上訴審裁小組提出上訴,審裁小組於2026年5月駁回上訴
  • 申請方引用《建築物條例》第24(1)條,主張屋宇署有酌情權發出改動僭建物的命令,而非只能發出清拆令
  • 法官認為條例的立法目的是保障建築物及土地安全,屋宇署因而有責任保障公眾,條例本身屬預防性質
  • 法官引述屋宇署一方的說法,指根據上述條例第24條,對於已經施工或完成的工程,署方無法給予追溯性的允許,只能發出清拆令
  • 法官在判辭中指,若屋宇署可事後批准該些僭建物存在,會鼓勵業主興建構築物時不向屋宇署申請,最終令法例變得無效
  • 申請方曾提出極端假設,認為如果大型建築物存在違例僭建物,須完全清拆會引致結構風險
  • 法官反駁指難以想像一個僭建物會影響整棟大廈的結構安全,若有此情況,僭建物必然體積龐大,無法避免署方和公眾的關注
  • 法官又指即使面對結構問題,仍存在其他選項,例如清拆僭建物並附以加固工程,而非只能保留僭建物
  • 法官裁定申請人敗訴,並下令申請人須向屋宇署支付26萬元訴訟費

Why It Matters

本案確立了一項重要法律原則:屋宇署在處理僭建物時,只能發出清拆令,而無酌情權發出改動命令令違規僭建物合法化 。 此裁決對香港的建築物監管制度具有深遠影響,明確了《建築物條例》的預防性質,防止業主利用追溯性批准機制規避正規申請程序,對同類型案件具有重要的約束力
本案確立了一項重要法律原則:屋宇署在處理僭建物時,只能發出清拆令,而無酌情權發出改動命令令違規僭建物合法化 。 此裁決對香港的建築物監管制度具有深遠影響,明確了《建築物條例》的預防性質,防止業主利用追溯性批准機制規避正規申請程序,對同類型案件具有重要的約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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