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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朗狗咬狗案飼主被控兩罪 准保釋候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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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朗狗咬狗案飼主被控兩罪 准保釋候訊

Summary

元朗YOHO一帶早前發生兩宗小狗遭大狗咬死事件,作為涉案大狗飼主的52歲男子伍瑞庭,現被漁護署起訴兩項容受大型狗隻進入或留在公眾地方罪 。案件今日在屯門裁判法院首次提堂,署理主任裁判官鄧少雄應控方申請,將案件押後至10月29日再訊 。被告獲准以3,000港元保釋,期間須遵守多項條件,包括不得離港及不得接觸控方證人 。至於涉事狗隻日後會否被列作危險狗隻、須否接受有效控制甚至人道毀滅,法律界及獸醫界人士指出,按現行法例須由法庭裁決及漁護署獸醫評估,並非由部門單方面決定

Key Points

  • 被告伍瑞庭,52歲,被控於2026年7月10日及8月17日兩度容受大型狗隻進入或留在公眾地方
  • 控罪指涉案狗隻為一隻雄性黃色混種狗,當時沒有以長度不超逾2米的狗帶穩妥牽引
  • 兩個案發地點分別為元朗YOHO MALL三期地下對出公眾地方,以及元點戶外廣場公眾地方
  • 案件編號為TMCC 1676/2026,控方申請押後,法庭將案件排期至10月29日再訊
  • 被告獲准以3,000元保釋,並須遵守不得離港、不得接觸控方證人等保釋條件

Why It Matters

案件除了涉及狗主有否妥善管束大型犬隻,亦牽涉香港現行法例下,危險狗隻應如何界定及處置的程序問題 。有法律界人士指出,若要把狗隻列作具危險性,漁護署須向法庭提出申訴,由裁判官在考慮證據後作出命令,法庭可命令狗隻被毀滅或受有效控制 。 根據報道,伍瑞庭被控的兩項罪名,均與容受大型狗隻在沒有以不超過2米狗帶穩妥牽引下,進入或留在公眾地方有關 。控罪列明,首項指稱事件發生於2026年7月10日,地點是新界元朗YOHO MALL三期地下對出公眾地方;第二項則指2026年8月17日,地點為新界元朗元點戶外廣場公眾地方 。涉案狗隻被描述為一隻雄性黃色混種狗 。 案件於8月20日在屯門裁判法院首次提堂,署理主任裁判官鄧少雄按控方申請押後案件至10月29日再訊 。在等候再訊期間,被告獲准保釋外出,保釋金額為3,000港元,並須遵守一系列條件,包括不得離開香港,以及不得接觸控方證人等 。案件編號為TMCC 1676/2026 。 除刑事檢控進度外,外界亦關注涉事狗隻「拉里」的去向及法律處理方式 。陸偉雄表示,處理具危險性狗隻的法律起步點,主要參考《危險狗隻條例》及《貓狗條例》第5條 。他指出,漁護署不能單方面判定狗隻具危險性,必須向法庭提出申訴,由裁判官在考慮證據後裁決;若裁判官認定狗隻具危險性且未受有效控制,便有權頒令要求狗隻被毀滅或受到有效控制 。 報道引述《危險狗隻規例》第10條內容指出,如有受飼養動物在公眾地方或其他地方,在狗隻沒有被激怒情況下遭咬噬或襲擊,以致死亡或軀體嚴重受傷,裁判官可應申請將該狗隻分類為已知危險狗隻 。陸偉雄又說,人道毀滅通常屬最後手段,若狗隻有改善空間,例如可透過訓練或治療矯正行為,法庭可交由獸醫決定;但若狗主態度抗拒或缺乏控制能力,而法庭又裁定申訴成立,法庭仍有最終權限頒布人道毀滅命令 。 對於狗主若提出把「拉里」交由動物組織訓練及照顧,能否避免被人道毀滅,陸偉雄認為仍須由漁護署獸醫作專業評估 。他又指出,若狗主早前已簽署棄養書,法律上已不再是該狗隻的管束人,主動放棄了狗隻的福利與處置權,之後是否人道毀滅,原則上交由漁護署評估 。 非牟利獸醫服務協會執行主席麥志豪亦表示,在香港現行法律框架下,狗隻在法律上被視為個人財產,若仍有登記主人,漁護署或其他行政部門無權隨意沒收或將其人道毀滅,除非法庭作出判決 。但若主人已簽署棄養書,狗隻失去主人,法律身分等同流浪動物,漁護署及其處方獸醫便擁有處理權,可按健康、性格及對社會風險作評估,決定是否人道毀滅或交予認可團體安排領養 。 陸偉雄亦提到,受害狗主可透過民事訴訟向涉事狗主索償 。至於刑事責任方面,他認為漁護署現時僅以未有妥善管束狗隻等較輕罪名提告,最高罰款2.5萬元及監禁3個月,未必足以反映案件嚴重性,並提出律政司可審慎考慮是否加控《防止殘酷對待動物條例》下的虐畜罪 。他同時認為,隨着政府逐步放寬狗隻進入食肆,狗隻咬傷人或其他動物的風險或會增加,當局及立法機關應檢討及完善相關法例
根據報道,伍瑞庭被控的兩項罪名,均與容受大型狗隻在沒有以不超過2米狗帶穩妥牽引下,進入或留在公眾地方有關 。控罪列明,首項指稱事件發生於2026年7月10日,地點是新界元朗YOHO MALL三期地下對出公眾地方;第二項則指2026年8月17日,地點為新界元朗元點戶外廣場公眾地方 。涉案狗隻被描述為一隻雄性黃色混種狗 。 案件於8月20日在屯門裁判法院首次提堂,署理主任裁判官鄧少雄按控方申請押後案件至10月29日再訊 。在等候再訊期間,被告獲准保釋外出,保釋金額為3,000港元,並須遵守一系列條件,包括不得離開香港,以及不得接觸控方證人等 。案件編號為TMCC 1676/2026 。 除刑事檢控進度外,外界亦關注涉事狗隻「拉里」的去向及法律處理方式 。陸偉雄表示,處理具危險性狗隻的法律起步點,主要參考《危險狗隻條例》及《貓狗條例》第5條 。他指出,漁護署不能單方面判定狗隻具危險性,必須向法庭提出申訴,由裁判官在考慮證據後裁決;若裁判官認定狗隻具危險性且未受有效控制,便有權頒令要求狗隻被毀滅或受到有效控制 。 報道引述《危險狗隻規例》第10條內容指出,如有受飼養動物在公眾地方或其他地方,在狗隻沒有被激怒情況下遭咬噬或襲擊,以致死亡或軀體嚴重受傷,裁判官可應申請將該狗隻分類為已知危險狗隻 。陸偉雄又說,人道毀滅通常屬最後手段,若狗隻有改善空間,例如可透過訓練或治療矯正行為,法庭可交由獸醫決定;但若狗主態度抗拒或缺乏控制能力,而法庭又裁定申訴成立,法庭仍有最終權限頒布人道毀滅命令 。 對於狗主若提出把「拉里」交由動物組織訓練及照顧,能否避免被人道毀滅,陸偉雄認為仍須由漁護署獸醫作專業評估 。他又指出,若狗主早前已簽署棄養書,法律上已不再是該狗隻的管束人,主動放棄了狗隻的福利與處置權,之後是否人道毀滅,原則上交由漁護署評估 。 非牟利獸醫服務協會執行主席麥志豪亦表示,在香港現行法律框架下,狗隻在法律上被視為個人財產,若仍有登記主人,漁護署或其他行政部門無權隨意沒收或將其人道毀滅,除非法庭作出判決 。但若主人已簽署棄養書,狗隻失去主人,法律身分等同流浪動物,漁護署及其處方獸醫便擁有處理權,可按健康、性格及對社會風險作評估,決定是否人道毀滅或交予認可團體安排領養 。 陸偉雄亦提到,受害狗主可透過民事訴訟向涉事狗主索償 。至於刑事責任方面,他認為漁護署現時僅以未有妥善管束狗隻等較輕罪名提告,最高罰款2.5萬元及監禁3個月,未必足以反映案件嚴重性,並提出律政司可審慎考慮是否加控《防止殘酷對待動物條例》下的虐畜罪 。他同時認為,隨着政府逐步放寬狗隻進入食肆,狗隻咬傷人或其他動物的風險或會增加,當局及立法機關應檢討及完善相關法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