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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2基金案上訴周四裁決 5信託人候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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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2基金案上訴周四裁決 5信託人候判

Summary

已解散的「612人道支援基金」案件有新進展,高院上訴庭將於本周四,即9月3日,就5名信託人提出的定罪上訴宣布裁決。 5人早前被裁定沒有在指明時限內,按《社團條例》第5(1)條為基金申請註冊或豁免註冊社團罪成,各被判罰款4,000港元,之後提出上訴。

Key Points

  • 提出上訴的5名信託人,包括前主教陳日君、前立法會議員吳靄儀、何秀蘭、歌手何韻詩及嶺南大學前副教授許寶強。
  • 傳票控罪指,5名信託人連同基金秘書施城威,於2019年7月16日至2021年10月31日期間,在香港作為「612人道支援基金」本地社團的幹事,未有在限期內申請註冊或豁免註冊。
  • 6名被告於2022年被裁定罪成,施城威被罰款2,500港元,其餘5名信託人各被罰款4,000港元;除施城威外,其餘5人均提出上訴。
  • 司法機構網頁顯示,上訴庭將於9月3日中午宣判,預計需時15分鐘;有報道則指案件將於本周四中午公布結果。
  • 案件去年12月在上訴庭開庭處理時,上訴方主張612基金屬未成功設立的信託基金,成員之間沒有領袖、主席或層級關係,亦無相互權利義務,不應受《社團條例》規管。

Why It Matters

這宗上訴的焦點,不只在於5名信託人是否維持原判,更在於法庭如何理解《社團條例》下「社團」及相關幹事的法律定義。 由於案件被指是《社團條例》下涉及未按例註冊罪的首宗審訊,裁決對同類法律爭議的參考價值備受關注。 612基金案的上訴裁決日期正式敲定,意味這宗已纏訟多時的案件即將進入另一關鍵階段。 根據司法機構資料,上訴庭將於9月3日處理案件裁決,預計法庭程序約15分鐘,顯示當日主要是頒下判詞或宣布結果,而非再作實質辯論。 由於案件早於去年12月已在上訴庭完成開庭處理,法庭其後押後裁決,今次宣判將回應上訴方與控方對《社團條例》適用範圍的根本分歧。 案中5名上訴人均為612基金信託人,分別是前主教陳日君、前立法會議員吳靄儀、何秀蘭、歌手何韻詩,以及嶺南大學前副教授許寶強。 與他們一同在原審被控的,還有基金秘書施城威。 控罪內容指,6人於2019年7月16日至2021年10月31日期間,在香港作為「612人道支援基金」本地社團的幹事,沒有在法例規定的指明時限內,遵從香港法例第151章《社團條例》第5(1)條,為該基金申請註冊或豁免註冊。 原審於2022年裁定6人罪成,其中施城威被判罰款2,500港元,其餘5名信託人各被判罰款4,000港元。 之後,施城威沒有提出上訴,只有其餘5名信託人就定罪提出挑戰。 星島日報則指出,5人的上訴爭議核心在於《社團條例》的詮釋問題,即涉案基金的性質,究竟是否屬於條例所規管的「社團」。 就這一點,上訴庭去年底聆訊時,雙方立場明顯對立。 上訴方認為,612基金屬一個未成功設立的信託基金,5名上訴人當初聚集在一起時,並沒有選出領袖或主席,成員之間沒有高低層級,也不存在彼此之間的權利與義務,因此不應被視為《社團條例》下的社團。 控方則持相反看法,指基金具備一定組織結構,並曾資助政治團體,其實際運作符合社團定義,原審裁判官的裁決並無不妥。 案件另一個受關注之處,在於其法律定位。報道指出,本案是《社團條例》下有關沒有按例註冊罪的首宗審訊。 換言之,今次上訴庭如何處理「社團」定義、幹事身份,以及是否須在限期內申請註冊或豁免等問題,將不只影響5名上訴人的定罪是否維持,也可能成為日後同類案件的重要參考。 目前可確定的是,案件編號為HCMA 446/2022,上訴庭將於本周四中午宣判。 對關注案件發展的人士而言,裁決結果將直接回應原審定罪是否成立,以及法庭對612基金法律性質的最終看法。
612基金案的上訴裁決日期正式敲定,意味這宗已纏訟多時的案件即將進入另一關鍵階段。 根據司法機構資料,上訴庭將於9月3日處理案件裁決,預計法庭程序約15分鐘,顯示當日主要是頒下判詞或宣布結果,而非再作實質辯論。 由於案件早於去年12月已在上訴庭完成開庭處理,法庭其後押後裁決,今次宣判將回應上訴方與控方對《社團條例》適用範圍的根本分歧。 案中5名上訴人均為612基金信託人,分別是前主教陳日君、前立法會議員吳靄儀、何秀蘭、歌手何韻詩,以及嶺南大學前副教授許寶強。 與他們一同在原審被控的,還有基金秘書施城威。 控罪內容指,6人於2019年7月16日至2021年10月31日期間,在香港作為「612人道支援基金」本地社團的幹事,沒有在法例規定的指明時限內,遵從香港法例第151章《社團條例》第5(1)條,為該基金申請註冊或豁免註冊。 原審於2022年裁定6人罪成,其中施城威被判罰款2,500港元,其餘5名信託人各被判罰款4,000港元。 之後,施城威沒有提出上訴,只有其餘5名信託人就定罪提出挑戰。 星島日報則指出,5人的上訴爭議核心在於《社團條例》的詮釋問題,即涉案基金的性質,究竟是否屬於條例所規管的「社團」。 就這一點,上訴庭去年底聆訊時,雙方立場明顯對立。 上訴方認為,612基金屬一個未成功設立的信託基金,5名上訴人當初聚集在一起時,並沒有選出領袖或主席,成員之間沒有高低層級,也不存在彼此之間的權利與義務,因此不應被視為《社團條例》下的社團。 控方則持相反看法,指基金具備一定組織結構,並曾資助政治團體,其實際運作符合社團定義,原審裁判官的裁決並無不妥。 案件另一個受關注之處,在於其法律定位。報道指出,本案是《社團條例》下有關沒有按例註冊罪的首宗審訊。 換言之,今次上訴庭如何處理「社團」定義、幹事身份,以及是否須在限期內申請註冊或豁免等問題,將不只影響5名上訴人的定罪是否維持,也可能成為日後同類案件的重要參考。 目前可確定的是,案件編號為HCMA 446/2022,上訴庭將於本周四中午宣判。 對關注案件發展的人士而言,裁決結果將直接回應原審定罪是否成立,以及法庭對612基金法律性質的最終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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