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涉与胞妹乱伦案 辩方称遭警员施压殴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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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mmary
一宗涉及家庭成员的严重性罪行案件,周一(9月7日)在香港高等法院续审。 现年24岁的男被告否认4项乱伦罪及3项向16岁以下儿童作出猥亵行为罪,控罪指他于2013年9月2日至2016年7月17日期间,在香港某单位内,4次与当时只有7岁至10岁的胞妹性交,并3次对她作出严重猥亵行为。 控方案情包括被告在被捕及被警诫后的说话,以及其后录影会面中的承认内容;不过辩方在庭上集中质疑,这些口供是否在不当压力下取得。 负责拘捕被告并进行警诫录影会面的侦缉警员王俊亭(音译)出庭作供时,否认辩方提出的殴打、施压及教唆编造案情等指控。
Key Points
- 被告现年24岁,被控4项乱伦罪及3项向16岁以下儿童作出猥亵行为罪,共7项控罪,案件编号为HCCC 302/2023。
- 控罪指涉案时段为2013年9月2日至2016年7月17日,地点是香港某单位,女童X为被告胞妹,案发时年龄由7岁至10岁不等。
- 按警方记录,被告在被捕及被警诫后曾说“嗰时我好细个,不过我认我有做过,我依家都好后悔”,其后在录影会面中也承认案中7项控罪。
- 辩方盘问称,被告被押往沙头角警署途中,坐在其左侧的警员曾拳打其左腰,并以“你係咪冇人性”等广东话说话责骂施压,意即质问他是否毫无人性。
- 辩方又称,被告在新界北警察总部接受录影会面前,有警员教他把多次性侵描述为同一天内发生,并补充不同地点细节,以影响刑期;王俊亭否认有关说法。
- 案件目前的争议焦点,不仅在于控罪本身,也在于警方取证过程是否妥当。 从庭上披露内容可见,警方记录中的被告说话,对控方案情具有相当分量,因为其中既包括被捕后的即时回应,也包括录影会面内对7项控罪的承认。 如果辩方最终说服法庭相信,这些口供是在暴力、辱骂或诱导下取得,法庭在评估其自愿性、可信性及证明力时,可能会受到影响;反之,若法庭接纳警员证供,则有关承认内容可能继续成为控方的重要依据。相关问题仍有待法庭结合整体证据作出判断。
- 从案情看,控罪所涉时间横跨近3年,指称发生地点集中在住所,也涉及年纪极小的家庭成员。 这类案件通常牵涉私密家庭环境、较长时间跨度,以及事主年幼等因素,因此审理时除了要处理实质指控,也要仔细检视被告供词的取得方式,以及程序公正是否得到保障。 今次辩方在盘问中提出的内容,包括警车内是否曾发生肢体暴力、记事册口供是否在压力下写成,以及录影会面前有否被教导如何叙述案情,都是法庭审视供词可靠性时的重要部分。
Why It Matters
在这宗高院审讯中,法庭不仅要裁断乱伦及猥亵指控是否成立,也要处理被告所谓承认是否在自愿情况下作出这一核心问题。 对香港读者而言,当控方案情相当依赖警诫口供及录影会面内容时,警方拘捕、押解及会面程序是否妥当,足以直接影响证据分量与审讯公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