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生与12岁女友非法性交获刑26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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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mmary
香港区域法院周五就一宗涉及未成年女童的性罪行案件作出判刑,一名现年26岁、案发时23岁的设计学校男学生,早前承认两项与13岁以下女童非法性交罪,被判监禁26个月。 暂委法官周燕珠指出,被告在与女童发展恋爱关系初期,已被女童父亲明确警告不得发生性行为,但仍未克制自己,两度犯案,并对女事主造成深远而持久的伤害,法庭有责任发出明确阻吓信息。
Key Points
- 被告曾嘉浩现年26岁,案发时23岁;女事主X当时仅12岁,双方年龄相差11年。法庭强调,13岁以下儿童心智未成熟且脆弱,法律必须给予特别保护。
- 案情显示,X于2023年11月至12月认识被告,不久后发展为情侣关系。X的父亲在2024年1月得知两人交往后,曾提醒被告X只有12岁,并警告不得与她性交。
- 两次非法性交分别发生在2024年1月初、将军澳善明邨一单位,以及2024年2月11日、东莞樟木头一单位,两次均没有使用安全套或其他保护措施。
- X于2024年2月16日因与被告争吵并分手后,情绪激动地向父亲透露曾与被告性交,并坚持报警;其后她再向父母交代两次性交的地点和经过。
- 被告其后向X父母道歉并承认曾与X性交,三人会面时进一步承认两次均未使用避孕套;案件经学校社工通报后,由执法部门跟进调查,被告于2024年3月3日到警署自首。
Why It Matters
这宗案件说明,法庭处理涉及13岁以下女童的性罪行时,关键不在于是否使用暴力、恐吓或利诱,而在于法律对幼童的绝对保护,以及被告是否明知对方年龄仍然犯案。 判刑理由同时显示,受害人的创伤报告、学业受影响、与家人关系恶化及自杀倾向,再加上被告被评估为中至高再犯风险,都会直接影响量刑结果。
案件编号为DCCC96/2025。 辩方求情时称,被告与X属于情侣关系,案件不涉及恐吓、利诱或暴力,X属自愿,而被告也没有恋童倾向。 辩方还在庭上表示,被告因觉得X“好靓,外表吸引佢”而喜欢上她;法官则关注被告在报告中竟称,自己一度以为X有15、16岁。辩方回应说,被告最初认识X时,因其身高和说话态度而误以为她不止12岁,但在X父亲明确说明她只有12岁后,被告仍在知道真实年龄的情况下与她非法性交。
法官判刑时引述背景报告指出,被告没有案底,在本案审讯期间辞去地产文员工作,父母离异,现与母亲同住,父亲已移民爱尔兰,与被告来往甚少。 法官同时引述心理报告称,被告再犯机会属中至高。 至于女事主X的创伤报告则显示,事件在事发后两年间仍对她造成长期影响,包括生活质量下降、学业受损,甚至需要重读中一,与母亲关系恶化,并频繁情绪失控及出现自杀倾向。
周官强调,与13岁以下女童发生性行为属于严重罪行,相关法例的目的在于保护心智未成熟且脆弱的儿童,法庭有责任清楚表明此类行为不可接受。 她还指出,虽然本案不涉及暴力,但双方在短短约4个半月的交往期间已两度发生非法性交,而且没有采取保护措施,使女童面临怀孕及感染性病的风险。 综合被告明知女童年龄、曾受父亲警告仍犯案、受害人创伤严重,以及案件需要阻吓等因素后,法庭最终判处两罪合共监禁26个月。
案件编号为DCCC96/2025。 辩方求情时称,被告与X属于情侣关系,案件不涉及恐吓、利诱或暴力,X属自愿,而被告也没有恋童倾向。 辩方还在庭上表示,被告因觉得X“好靓,外表吸引佢”而喜欢上她;法官则关注被告在报告中竟称,自己一度以为X有15、16岁。辩方回应说,被告最初认识X时,因其身高和说话态度而误以为她不止12岁,但在X父亲明确说明她只有12岁后,被告仍在知道真实年龄的情况下与她非法性交。
法官判刑时引述背景报告指出,被告没有案底,在本案审讯期间辞去地产文员工作,父母离异,现与母亲同住,父亲已移民爱尔兰,与被告来往甚少。 法官同时引述心理报告称,被告再犯机会属中至高。 至于女事主X的创伤报告则显示,事件在事发后两年间仍对她造成长期影响,包括生活质量下降、学业受损,甚至需要重读中一,与母亲关系恶化,并频繁情绪失控及出现自杀倾向。
周官强调,与13岁以下女童发生性行为属于严重罪行,相关法例的目的在于保护心智未成熟且脆弱的儿童,法庭有责任清楚表明此类行为不可接受。 她还指出,虽然本案不涉及暴力,但双方在短短约4个半月的交往期间已两度发生非法性交,而且没有采取保护措施,使女童面临怀孕及感染性病的风险。 综合被告明知女童年龄、曾受父亲警告仍犯案、受害人创伤严重,以及案件需要阻吓等因素后,法庭最终判处两罪合共监禁26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