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涉非法進口另類吸煙產品判囚六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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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mmary
一名由日本抵港的男子,因非法進口33800支另類吸煙產品,被法庭判處監禁6個月。 衞生署對有關判決表示歡迎,並再次呼籲市民及旅客切勿攜帶電子煙、加熱煙產品或草本煙等另類吸煙產品進入香港,同時不應使用任何另類吸煙產品。
Key Points
- 衞生署控煙酒辦前日接獲香港海關通知,指一名由日本抵港男子的行李內檢獲33800支另類吸煙產品。
- 控煙酒辦在接報後隨即拘捕並檢控該名男子,案件其後由法庭判處監禁6個月。
- 衞生署表示,自《2025年控煙法例(修訂)條例》有關控煙酒辦督察拘捕權的修訂於2025年9月19日生效後,執法力度進一步加強。
- 自上述修訂生效以來,控煙酒辦已就29宗攜帶大量另類吸煙產品入境的案件提出檢控。
- 相關案件至今共有31人被定罪及判處監禁,刑期由4星期至8個月不等。
- 根據《進出口條例》第60章,任何人進口另類吸煙產品,包括電子煙、加熱煙產品及草本煙,即屬違法。
- 按照《吸煙(公眾衞生)條例》第371章,任何人不得推廣、製造、售賣或為商業目的而管有另類吸煙產品。
Why It Matters
今次案件顯示,香港對另類吸煙產品的執法已不止於檢獲和檢控,法庭亦持續就相關案件判處即時監禁。 對經常外遊或來港旅客而言,即使有關產品在其他地方可合法購買,入境香港時仍可能觸犯法例並面對監禁後果。
衞生署今次公開回應案件,重點不僅在於個別被告被判囚,更在於再次向公眾釐清香港對另類吸煙產品的法律底線。 從官方說法可見,當局將電子煙、加熱煙產品及草本煙一併視作另類吸煙產品處理,並明確提醒市民和旅客,不應攜帶入境,也不應使用。 這種表述反映,政府現時的信息並非只針對販賣或大規模分銷,而是希望從入境源頭及日常使用層面一併遏止相關產品流入本港市場。
案件本身涉及的數量亦相當大,海關在該名由日本抵港男子的行李中檢獲33800支另類吸煙產品,其後通知控煙酒辦跟進。 控煙酒辦接報後隨即採取拘捕及檢控行動,顯示海關與衞生署之間在口岸執法上已有固定協作模式。 對一般市民而言,這亦說明相關案件未必只由海關單一處理,而是可能在檢獲後迅速轉交具專責職能的控煙酒辦跟進,令案件更快進入刑事檢控程序。
衞生署同時引用整體執法數字,說明修例後的實際效果。 自去年9月、即《2025年控煙法例(修訂)條例》中有關控煙酒辦督察拘捕權的修訂於2025年9月19日生效以來,控煙酒辦已就29宗攜帶大量另類吸煙產品入境案件提出檢控。 在這些案件中,共有31人被定罪及判處監禁,刑期由4星期至8個月不等。 這組數字反映,法庭對相關罪行並非一律輕判,而是會按案情、數量及其他因素判處不同長度的監禁。
法律層面上,案件亦提醒公眾,香港對另類吸煙產品的規管涉及不止一條法例。 根據《進出口條例》第60章,任何人進口另類吸煙產品即屬違法;如經簡易程序定罪,最高可判罰款50萬元及監禁2年,如經公訴程序定罪,最高可判罰款200萬元及監禁7年。 另一方面,《吸煙(公眾衞生)條例》第371章亦規定,任何人不得推廣、製造、售賣或為商業目的而管有另類吸煙產品,違例者一經定罪,最高可處罰款5萬元及監禁6個月。 換言之,無論是從入境、流通,以至商業持有層面,法例均設有相應刑責。
從執法訊息到判刑結果,今次案件對市民和旅客都有直接警示作用。 尤其對從外地返港人士而言,即使產品在出發地可合法購買,亦不代表可合法帶入香港。 衞生署在判決後高調表示歡迎,亦反映當局希望透過公開個案和刑期,進一步提高阻嚇力,減少有人誤以為只要放在行李內便可蒙混過關。
衞生署今次公開回應案件,重點不僅在於個別被告被判囚,更在於再次向公眾釐清香港對另類吸煙產品的法律底線。 從官方說法可見,當局將電子煙、加熱煙產品及草本煙一併視作另類吸煙產品處理,並明確提醒市民和旅客,不應攜帶入境,也不應使用。 這種表述反映,政府現時的信息並非只針對販賣或大規模分銷,而是希望從入境源頭及日常使用層面一併遏止相關產品流入本港市場。
案件本身涉及的數量亦相當大,海關在該名由日本抵港男子的行李中檢獲33800支另類吸煙產品,其後通知控煙酒辦跟進。 控煙酒辦接報後隨即採取拘捕及檢控行動,顯示海關與衞生署之間在口岸執法上已有固定協作模式。 對一般市民而言,這亦說明相關案件未必只由海關單一處理,而是可能在檢獲後迅速轉交具專責職能的控煙酒辦跟進,令案件更快進入刑事檢控程序。
衞生署同時引用整體執法數字,說明修例後的實際效果。 自去年9月、即《2025年控煙法例(修訂)條例》中有關控煙酒辦督察拘捕權的修訂於2025年9月19日生效以來,控煙酒辦已就29宗攜帶大量另類吸煙產品入境案件提出檢控。 在這些案件中,共有31人被定罪及判處監禁,刑期由4星期至8個月不等。 這組數字反映,法庭對相關罪行並非一律輕判,而是會按案情、數量及其他因素判處不同長度的監禁。
法律層面上,案件亦提醒公眾,香港對另類吸煙產品的規管涉及不止一條法例。 根據《進出口條例》第60章,任何人進口另類吸煙產品即屬違法;如經簡易程序定罪,最高可判罰款50萬元及監禁2年,如經公訴程序定罪,最高可判罰款200萬元及監禁7年。 另一方面,《吸煙(公眾衞生)條例》第371章亦規定,任何人不得推廣、製造、售賣或為商業目的而管有另類吸煙產品,違例者一經定罪,最高可處罰款5萬元及監禁6個月。 換言之,無論是從入境、流通,以至商業持有層面,法例均設有相應刑責。
從執法訊息到判刑結果,今次案件對市民和旅客都有直接警示作用。 尤其對從外地返港人士而言,即使產品在出發地可合法購買,亦不代表可合法帶入香港。 衞生署在判決後高調表示歡迎,亦反映當局希望透過公開個案和刑期,進一步提高阻嚇力,減少有人誤以為只要放在行李內便可蒙混過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