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5+顛覆案11人獲批證明書准上訴終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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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mmary
涉及「35+顛覆案」的47名被告中,經審訊後有45人被裁定串謀顛覆國家政權罪成,刑期由4年2個月至10年不等。 其後共有12名被告就定罪及刑期提出上訴,律政司亦曾就劉偉聰的無罪裁決提出上訴,但上訴庭已於2026年2月一併駁回,維持原判。 其中11名被告其後再申請上訴至終審法院,上訴庭於8月10日頒布決定,正式簽發上訴許可證明書,准許他們提出終極上訴。 該11人亦已直接向終審法院申請上訴許可,現時仍有待排期聆訊。
Key Points
- 本案由高等法院首席法官潘兆初、上訴庭法官彭偉昌及法官譚耀豪審理,今次證明書由該上訴庭頒布。
- 獲批證明書的11名被告為林卓廷、梁國雄、黃碧雲、陳志全、鄒家成、楊雪盈、余慧明、何桂藍、吳政亨、鄭達鴻及何啟明。
- 證明書列出5項法律議題,包括《香港國安法》顛覆罪中「其他非法手段」的正確詮釋,以及同類原則是否適用。
- 相關議題亦涵蓋案中的「謀劃」是否已構成非法手段、案中的「連串行為」是否屬顛覆罪下被禁行為,以及不干預原則在本案是否適用。
- 另一核心爭議,是若有人意圖觸發《基本法》第50至52條機制,即立法會兩次否決預算案後特首須辭職及其後果,是否足以顯示特定顛覆意圖。
Why It Matters
今次獲批證明書,顯示上訴庭認為案件涉及具重大而廣泛重要性的法律問題,尤其關乎《香港國安法》下顛覆罪的構成元素與詮釋範圍。 一旦終審法院受理並作出裁決,將對日後涉及國安法、政治行動、立法會策略及犯罪意圖的司法理解帶來直接影響。
案件背景顯示,原先共有14名上訴被告,但當中12人是在受審後被定罪,另外黃子悅及譚得志則屬認罪後就刑期提出上訴。 其後譚得志及彭卓棋先後放棄上訴,因此在第一次上訴失敗的12人之中,除黃子悅外,其餘11人均再進一步申請上訴至終審法院。 至於律政司方面,則在期限屆滿前未有再就劉偉聰的無罪裁決提出進一步上訴。
就各被告刑期而言,鄒家成被判囚7年9個月,吳政亨被判囚7年3個月,何桂藍被判囚7年;梁國雄、林卓廷及余慧明各被判囚6年9個月;何啟明被判囚6年7個月;陳志全、鄭達鴻、黃碧雲、楊雪盈及彭卓棋則各被判囚6年半。 黃子悅及譚得志因認罪而被判囚4年5個月,兩人原先均申請上訴刑期。 這些刑期安排,亦構成今次案件後續上訴程序的重要背景。
從法律爭議角度看,今次獲批的5項議題,並非單純圍繞個別被告是否有罪,而是觸及顛覆罪條文如何理解。 當中包括「其他非法手段」是否只限於「使用武力或威脅使用武力」,又或是否只限於本身會招致刑事責任的行為。 此外,案中所指的「謀劃」與「連串行為」能否構成被禁止行為,以及若目的是透過《基本法》既有機制造成特首辭職等政治後果,是否已具備顛覆國家政權所需的特定意圖,均是終審法院日後若受理案件時需要處理的核心問題。
案件編號為CACC253/2024。
案件背景顯示,原先共有14名上訴被告,但當中12人是在受審後被定罪,另外黃子悅及譚得志則屬認罪後就刑期提出上訴。 其後譚得志及彭卓棋先後放棄上訴,因此在第一次上訴失敗的12人之中,除黃子悅外,其餘11人均再進一步申請上訴至終審法院。 至於律政司方面,則在期限屆滿前未有再就劉偉聰的無罪裁決提出進一步上訴。
就各被告刑期而言,鄒家成被判囚7年9個月,吳政亨被判囚7年3個月,何桂藍被判囚7年;梁國雄、林卓廷及余慧明各被判囚6年9個月;何啟明被判囚6年7個月;陳志全、鄭達鴻、黃碧雲、楊雪盈及彭卓棋則各被判囚6年半。 黃子悅及譚得志因認罪而被判囚4年5個月,兩人原先均申請上訴刑期。 這些刑期安排,亦構成今次案件後續上訴程序的重要背景。
從法律爭議角度看,今次獲批的5項議題,並非單純圍繞個別被告是否有罪,而是觸及顛覆罪條文如何理解。 當中包括「其他非法手段」是否只限於「使用武力或威脅使用武力」,又或是否只限於本身會招致刑事責任的行為。 此外,案中所指的「謀劃」與「連串行為」能否構成被禁止行為,以及若目的是透過《基本法》既有機制造成特首辭職等政治後果,是否已具備顛覆國家政權所需的特定意圖,均是終審法院日後若受理案件時需要處理的核心問題。
案件編號為CACC253/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