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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士司機吸食K仔後駕駛 判囚4個月停牌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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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士司機吸食K仔後駕駛 判囚4個月停牌5年

Summary

54歲的士司機李劍文早前承認一項在體內含有任何濃度的指明毒品時駕駛汽車罪,案件今日在觀塘裁判法院判刑,署理主任裁判官李志豪判處他監禁4個月,並停牌5年。 案件源於2026年6月5日早上,警方在牛頭角偉業街巡邏時,發現一輛展示可出租標示的的士左搖右擺、行車異常緩慢,截停調查後揭發司機體內含有俗稱「K仔」的氯胺酮。

Key Points

  • 被告李劍文現年54歲,今次沒有律師代表,選擇親自行事,早前已承認一項毒駕控罪。
  • 控罪指他於2026年6月5日在牛頭角偉業街駕駛一輛的士,而當時體內含有氯胺酮。
  • 警方巡邏時見涉案的士左搖右擺及異常緩慢,當時車上仍展示可出租標示,於是將車截停。
  • 警員調查時發現被告精神恍惚、言語對答較緩慢,其後口腔及血液樣本均驗出氯胺酮。
  • 被告在警誡下承認案發前一星期曾吸食氯胺酮,並在錄影會面中稱自己已吸食約5至6年,每月一次。

Why It Matters

案件涉及公共交通工具司機在展示可出租標示下駕駛,對乘客及其他道路使用者構成直接風險。 法庭亦考慮到被告過去有15次案底,當中一次與本案類同,另有5次交通定罪,加上報告不建議他入戒毒所,因此認為判監無可避免。 李劍文今次面對的是一項與毒後駕駛有關的控罪,法律重點並非是否即場證明駕駛能力嚴重受損,而是在體內含有任何濃度的指明毒品時仍然駕駛汽車。 他早前已就控罪認罪,案件因此進入判刑程序。 署理主任裁判官李志豪在判刑時指出,被告並非初犯,過往已有一次與本案類同的案底,而相關報告亦不建議把他送入戒毒所,故法庭認為監禁屬無可避免。 在考慮他坦白認罪後,法庭最終判處監禁4個月,並停牌5年。 案情顯示,事發於2026年6月5日早上,一輛警車在牛頭角偉業街巡邏期間,留意到涉案的士在路面行駛時左搖右擺,而且車速異常緩慢。 更值得注意的是,當時該輛的士仍展示可出租標示,代表車輛正處於可接載乘客的營運狀態。 警方於是把車截停,並向坐在司機位的李劍文展開調查。 警員接觸被告後,發現他精神恍惚,對答亦較平日遲緩。 其後警方為他抽取口腔及血液樣本,檢驗結果顯示兩者均含有氯胺酮成分。 氯胺酮俗稱「K仔」,屬法例下的指明毒品之一。 在警誡下,被告承認自己在案發前一星期曾吸食氯胺酮。 他在警誡錄影會面中進一步表示,自己吸食氯胺酮已有約5至6年,頻率約為每月一次。 庭上另透露,被告過去共有15次案底,當中一次與今次案件性質相若,另有5次交通定罪記錄。 這些背景資料成為法庭量刑時的重要考慮因素之一。 法庭最終沒有接納以戒毒所作為處理方向,反而認為在被告有同類前科、又涉及駕駛公共服務車輛的情況下,必須以即時監禁處理,並以長時間停牌作為附加懲處。 案件在觀塘裁判法院處理,案件編號為KTCC1134/2026。 從案情可見,警方並非因交通意外後才介入,而是在日常巡邏期間,因發現車輛行駛狀態異常而主動截查,最終揭發毒駕情況。 由於涉案車輛為的士,且當時仍可出租,事件亦令公眾更關注職業司機在執勤期間的道路安全風險。
李劍文今次面對的是一項與毒後駕駛有關的控罪,法律重點並非是否即場證明駕駛能力嚴重受損,而是在體內含有任何濃度的指明毒品時仍然駕駛汽車。 他早前已就控罪認罪,案件因此進入判刑程序。 署理主任裁判官李志豪在判刑時指出,被告並非初犯,過往已有一次與本案類同的案底,而相關報告亦不建議把他送入戒毒所,故法庭認為監禁屬無可避免。 在考慮他坦白認罪後,法庭最終判處監禁4個月,並停牌5年。 案情顯示,事發於2026年6月5日早上,一輛警車在牛頭角偉業街巡邏期間,留意到涉案的士在路面行駛時左搖右擺,而且車速異常緩慢。 更值得注意的是,當時該輛的士仍展示可出租標示,代表車輛正處於可接載乘客的營運狀態。 警方於是把車截停,並向坐在司機位的李劍文展開調查。 警員接觸被告後,發現他精神恍惚,對答亦較平日遲緩。 其後警方為他抽取口腔及血液樣本,檢驗結果顯示兩者均含有氯胺酮成分。 氯胺酮俗稱「K仔」,屬法例下的指明毒品之一。 在警誡下,被告承認自己在案發前一星期曾吸食氯胺酮。 他在警誡錄影會面中進一步表示,自己吸食氯胺酮已有約5至6年,頻率約為每月一次。 庭上另透露,被告過去共有15次案底,當中一次與今次案件性質相若,另有5次交通定罪記錄。 這些背景資料成為法庭量刑時的重要考慮因素之一。 法庭最終沒有接納以戒毒所作為處理方向,反而認為在被告有同類前科、又涉及駕駛公共服務車輛的情況下,必須以即時監禁處理,並以長時間停牌作為附加懲處。 案件在觀塘裁判法院處理,案件編號為KTCC1134/2026。 從案情可見,警方並非因交通意外後才介入,而是在日常巡邏期間,因發現車輛行駛狀態異常而主動截查,最終揭發毒駕情況。 由於涉案車輛為的士,且當時仍可出租,事件亦令公眾更關注職業司機在執勤期間的道路安全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