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庫局澄清:自營交易業務不符「基金」定義 不獲免稅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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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mmary
立法會現正審議《2026年稅務(修訂)(關於基金、家族投資控權工具及附帶權益的優惠稅制)條例草案》。早前有傳聞指港府有意將自營交易商納入稅務寬減範圍,財經事務及庫務局最新回應澄清,以自有資金進行買賣或持有資產賺取收益的自營交易業務,並不符合「基金」的法定定義,因此其分發的附帶權益不符合建議的免稅資格。條例草案已完成逐項審議,目標是在今年下半年恢復二讀辯論。
Key Points
- 根據《稅務條例》相關定義,「基金」一般須滿足「參與者對所涉財產的管理並無日常控制」的規定,而自營交易業務使用自有資金為本身進行買賣,不符合此定義
- 以一般商業或工業目的而經營的業務實體,並不符合「基金」的定義,自營交易業務屬此類情況
- 具資格附帶權益是指基金經理公司或其合資格僱員,透過為基金在香港提供投資管理服務所賺取、與基金投資表現掛鈎的回報
- 具資格附帶權益須根據與基金運作或投資管理服務有關的協議所釐定,且不屬酌情派發的回報
- 條例草案已完成逐項審議,目標是在今年下半年恢復二讀辯論;如獲立法會通過,有關措施可於2025至2026課稅年度起生效
- 稅務局會在有需要時發出行政指引,進一步闡釋實施安排和推行細節
Why It Matters
今次澄清確保了稅務優惠制度的針對性,純粹自營買賣的金融機構不會被錯誤地納入基金的免稅範圍,維護了制度的公平性及公信力,對於真正從事基金管理業務的機構而言,優惠稅制將有助提升香港作為國際資產管理中心的競爭力,吸引更多基金經理落戶香港。稅務局將適時發出行政指引,確保條例實施時有清晰的操作標準 。
今次澄清確保了稅務優惠制度的針對性,純粹自營買賣的金融機構不會被錯誤地納入基金的免稅範圍,維護了制度的公平性及公信力,對於真正從事基金管理業務的機構而言,優惠稅制將有助提升香港作為國際資產管理中心的競爭力,吸引更多基金經理落戶香港。稅務局將適時發出行政指引,確保條例實施時有清晰的操作標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