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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旬保安挥刀恐吓房署职员罪成 保释候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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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旬保安挥刀恐吓房署职员罪成 保释候判

Summary

66岁被告杨义亮,报称保安员,被控于2026年1月27日在香港新界葵涌葵盛东邨盛国楼某层走廊,威胁房屋署男职员李东阳会使其人身遭受损害,意图令对方受惊,案件经审讯后在西九龙裁判法院被裁定一项刑事恐吓罪成。 控方案情称,李东阳当日上门家访,查核是否存在滥用公屋的情况,其间被告情绪激动,把李推出单位,并挥舞菜刀,出言恐吓“信唔信我用把刀剁死你!”等话语,即“你信不信我拿这把刀把你剁死”。 裁判官熊雪如裁决时接纳李东阳的证供,认为其说法直接、坚定,也没有夸大事实;相反,被告自辩称问题冒犯及侵犯私隐,但说法矛盾、不合逻辑,属砌词狡辩。 法庭将案件押后至8月31日判刑,以待索取背景及社会服务令报告,被告继续获准保释。

Key Points

  • 控罪指杨义亮于2026年1月27日,在葵盛东邨盛国楼某层走廊恐吓李东阳,意图使对方受惊。
  • 李东阳供称,当日他以房屋署职员身份上门家访,目的是查核是否有人滥用公屋单位。
  • 李称被告在屋内情绪激动,先把他推出单位,其后挥舞菜刀,并说出斩人、剁死等威胁言语。
  • 辩方称被告因李快速展示证件,又问及夫妻及儿子睡房安排,感到冒犯及私隐受侵犯。
  • 熊官指出,恐吓正在执行职务的公职人员属加刑因素,案件不适合判处感化令。

Why It Matters

本案涉及房屋署前线职员在执行家访、查核公屋住用情况时的人身安全,法庭对相关威吓行为的处理,对同类巡查工作具有警示意义。 裁判官明确指出,若被告威吓的是正在执行职务的公职人员,属加刑因素,显示即使是单一事件,只要涉及武器和明确威胁,量刑时仍可能被从严看待。 案件资料显示,被告杨义亮否认控罪,案件经审讯后才作出裁决。 房屋署职员李东阳在庭上供称,当日到涉案单位家访时,曾就住户家中情况作出查问,这是查核公屋是否被滥用的一部分程序。 他表示,被告其后情绪转趋激动,把他推出单位外,并在走廊位置挥舞菜刀,连续说出带有死亡威胁的言语,令他感到受惊。 辩方在审讯中质疑李东阳证供存在矛盾或遗漏,例如对涉案菜刀刀柄颜色、刀身长短等描述并不完全一致。 不过,熊官认为,这些并非本案关键争议,尤其事发时情况紧急,法庭不能期望证人对每一项细节都作出非常仔细的观察,因此接纳李东阳为诚实可靠证人。 至于被告自辩时则称,李东阳入屋时只是快速展示证件,其后在屋内一边自言自语、一边记录,又在查看睡房时提出“唔似喎,你哋两公婆点瞓?”及“唔似喎,你个仔点瞓?”等粤语原话,意思是质疑夫妻及儿子的睡房安排,令他感到被冒犯,也认为私隐受侵犯。 被告称,他因此把李推出屋外,但李与同行保安员仍在门外叫嚷;由于自己当时正在煮晚餐,才手持菜刀走到门口质问对方为何还不离开;他强调自己没有走出屋外,也无意持刀威吓。 熊官分析被告说法时指出,若被告当时真的怀疑李东阳身份,便难以解释为何仍会向对方提供身份证,并容许对方入屋。 此外,被告虽称问题冒犯,但在庭上被追问究竟为何构成冒犯时,却支吾以对,未能清楚交代原因。 熊官又指出,即使被告因被问及夫妻房间而感到不满,按其说法,他却是在李问及儿子房间时才突然情绪激动,前后并不一致。 基于上述原因,法庭认为被告说法明显属于砌词狡辩,最终裁定罪成。 辩方求情时称,本案属单一事件,被告只是一时激动,并非有预谋犯案,希望法庭考虑索取感化及社会服务令报告。 熊官则表示,案件本身有一定严重性,加上被告经审讯后被定罪,悔意不足,不符合判处社会服务令的条件,也不适合判处感化令。 不过,法庭仍押后至8月31日判刑,并先索取背景及社会服务令报告,让量刑时有更完整资料参考。 案件编号为WKCC546/2026。
案件资料显示,被告杨义亮否认控罪,案件经审讯后才作出裁决。 房屋署职员李东阳在庭上供称,当日到涉案单位家访时,曾就住户家中情况作出查问,这是查核公屋是否被滥用的一部分程序。 他表示,被告其后情绪转趋激动,把他推出单位外,并在走廊位置挥舞菜刀,连续说出带有死亡威胁的言语,令他感到受惊。 辩方在审讯中质疑李东阳证供存在矛盾或遗漏,例如对涉案菜刀刀柄颜色、刀身长短等描述并不完全一致。 不过,熊官认为,这些并非本案关键争议,尤其事发时情况紧急,法庭不能期望证人对每一项细节都作出非常仔细的观察,因此接纳李东阳为诚实可靠证人。 至于被告自辩时则称,李东阳入屋时只是快速展示证件,其后在屋内一边自言自语、一边记录,又在查看睡房时提出“唔似喎,你哋两公婆点瞓?”及“唔似喎,你个仔点瞓?”等粤语原话,意思是质疑夫妻及儿子的睡房安排,令他感到被冒犯,也认为私隐受侵犯。 被告称,他因此把李推出屋外,但李与同行保安员仍在门外叫嚷;由于自己当时正在煮晚餐,才手持菜刀走到门口质问对方为何还不离开;他强调自己没有走出屋外,也无意持刀威吓。 熊官分析被告说法时指出,若被告当时真的怀疑李东阳身份,便难以解释为何仍会向对方提供身份证,并容许对方入屋。 此外,被告虽称问题冒犯,但在庭上被追问究竟为何构成冒犯时,却支吾以对,未能清楚交代原因。 熊官又指出,即使被告因被问及夫妻房间而感到不满,按其说法,他却是在李问及儿子房间时才突然情绪激动,前后并不一致。 基于上述原因,法庭认为被告说法明显属于砌词狡辩,最终裁定罪成。 辩方求情时称,本案属单一事件,被告只是一时激动,并非有预谋犯案,希望法庭考虑索取感化及社会服务令报告。 熊官则表示,案件本身有一定严重性,加上被告经审讯后被定罪,悔意不足,不符合判处社会服务令的条件,也不适合判处感化令。 不过,法庭仍押后至8月31日判刑,并先索取背景及社会服务令报告,让量刑时有更完整资料参考。 案件编号为WKCC546/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