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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業男誘騙5人到KK園囚56月 上訴庭拒減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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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業男誘騙5人到KK園囚56月 上訴庭拒減刑

Summary

無業男子馬智豪早前承認一項串謀詐騙罪,涉及以高薪工作、商業機會及金錢回報作招徠,誘騙5名受害人離港前往泰國或柬埔寨,之後被禁錮在KK園區,遭強迫從事詐騙工作,部分人更須由家屬支付贖金才獲釋。 原審在區域法院以7年作量刑起點,因認罪扣減後判囚4年8個月,即56個月;馬智豪其後就刑期提出上訴,但遭上訴庭駁回。 上訴庭在書面理由中形容,本案雖然控罪只是串謀詐騙,但實質屬一宗極度惡劣的人口販運案件,當中涉及禁錮、暴力、強迫勞動、跨國安排及勒索贖金,令罪行嚴重性大幅上升。 法庭又指出,區域法院最高只可判監7年,若案件在高等法院處理,基於案情可與綁架的嚴重程度相比,刑期本可更高,因此維持原判。

Key Points

  • 上訴人馬智豪被報道為32歲或33歲,報稱無業,承認一項串謀詐騙罪,原審判囚4年8個月,今次刑期上訴失敗。
  • 案中5名受害人年齡由23歲至32歲不等,被訛稱有厚薪工作、商機及豐厚報酬,因而被誘騙前往泰國或柬埔寨。
  • 受害人其後被禁錮於KK園區,由15日至近15個月不等,被迫從事詐騙活動,部分人遭嚴重虐打,當中包括一名有智力障礙男子。
  • 上訴庭指,雖然香港沒有針對人口販運或強迫勞動的獨立刑事罪行,但原審把相關情節視為加刑因素,做法恰當。
  • 法庭又指馬智豪在集團中角色關鍵,與其他共謀者頻繁聯絡安排運送受害人,並曾討論香港沒有人口販運罪,從中獲得可觀報酬。

Why It Matters

這宗判決對本港刑事量刑有指標意義,顯示即使控罪並非人口販運,法庭仍可按案情中的禁錮、剝削、強迫勞動及勒索等元素,大幅提高串謀詐騙罪的量刑起點。 對香港社會而言,裁決亦突顯跨境詐騙園區對港人構成的實際風險,以及本港未設專門人口販運罪下,法庭如何透過現有罪名回應嚴重剝削行為。 本案的爭議焦點之一,在於販運人口及強迫勞動等情節,能否在串謀詐騙罪的量刑中作為加重因素處理。 馬智豪一方主張,控罪詳情本身並未把強迫勞動、勒索贖金等內容列為串謀詐騙的組成部分,因此原審不應完全依賴這些人口販運行為去訂定7年的量刑起點,最多只可視作背景資料。 不過,上訴庭不同意這種說法,指出馬智豪在認罪時同意案情,承認自己是犯罪集團成員之一,涉案不誠實手段包括以虛假的就業及商業機會作招徠,把受害人誘騙到東南亞國家,再以武力或脅迫方式禁錮,迫使他們從事網上詐騙,並向受害人或其家屬勒索金錢。 上訴庭進一步指出,串謀詐騙在本案中的基礎,是令受害人蒙受經濟損失。 單純把人誘騙到外地,未必足以構成這類以經濟損失為核心的串謀詐騙;但本案已不止於此,因為受害人被迫充當免費勞工,家屬又被索取贖金,實際上承受了嚴重金錢損失。 因此,販運人口及強迫勞動並非與控罪無關的外圍情節,而是直接加重了串謀詐騙的嚴重性與罪責。 法庭亦提到,香港現時沒有專門針對人口販運或強迫勞動的刑事罪行,而聯合國《巴勒摩議定書》則對人口販運有明確定義,包括以暴力威脅、誘拐、欺詐或收受利益等方式,為剝削目的而招募、運送、轉移或窩藏他人。 上訴庭表示,雖然本港沒有相關獨立罪名,亦不代表法庭在量刑時不能正視案情中的人口販運本質。 更令法庭感到不安的是,案情顯示馬智豪與同夥曾討論香港沒有把人口販運列為刑事罪行,似乎因此認為可以逍遙法外。 至於案情嚴重程度,上訴庭形容涉案串謀經過精心策劃,歷時接近1年,具有明顯跨國元素。 5名受害人被禁錮時間由15日至15個月或近15個月不等,期間遭受暴力對待及剝削,其中一名受害人有智力障礙,另有報道指其同時為聽障人士,情況尤其令人關注。 馬智豪則從中獲得相當可觀的利益,包括6.3萬港元贖金,以及數千美元、每月5,000美元報酬或加密貨幣報酬等。 上訴庭最後指出,串謀詐騙罪最高可判監14年,若案件在高等法院審理,法庭可因案中嚴重剝削與虐待情節,將其嚴重性與綁架罪相比,而綁架最高可判終身監禁。 在這個背景下,原審在區域法院以7年作量刑起點並不過高,反而是受制於區域法院的法定刑罰上限。 法庭更直言,馬智豪能夠只在區域法院就串謀詐騙罪受審,已屬僥倖,因此上訴庭不會干預原判。
本案的爭議焦點之一,在於販運人口及強迫勞動等情節,能否在串謀詐騙罪的量刑中作為加重因素處理。 馬智豪一方主張,控罪詳情本身並未把強迫勞動、勒索贖金等內容列為串謀詐騙的組成部分,因此原審不應完全依賴這些人口販運行為去訂定7年的量刑起點,最多只可視作背景資料。 不過,上訴庭不同意這種說法,指出馬智豪在認罪時同意案情,承認自己是犯罪集團成員之一,涉案不誠實手段包括以虛假的就業及商業機會作招徠,把受害人誘騙到東南亞國家,再以武力或脅迫方式禁錮,迫使他們從事網上詐騙,並向受害人或其家屬勒索金錢。 上訴庭進一步指出,串謀詐騙在本案中的基礎,是令受害人蒙受經濟損失。 單純把人誘騙到外地,未必足以構成這類以經濟損失為核心的串謀詐騙;但本案已不止於此,因為受害人被迫充當免費勞工,家屬又被索取贖金,實際上承受了嚴重金錢損失。 因此,販運人口及強迫勞動並非與控罪無關的外圍情節,而是直接加重了串謀詐騙的嚴重性與罪責。 法庭亦提到,香港現時沒有專門針對人口販運或強迫勞動的刑事罪行,而聯合國《巴勒摩議定書》則對人口販運有明確定義,包括以暴力威脅、誘拐、欺詐或收受利益等方式,為剝削目的而招募、運送、轉移或窩藏他人。 上訴庭表示,雖然本港沒有相關獨立罪名,亦不代表法庭在量刑時不能正視案情中的人口販運本質。 更令法庭感到不安的是,案情顯示馬智豪與同夥曾討論香港沒有把人口販運列為刑事罪行,似乎因此認為可以逍遙法外。 至於案情嚴重程度,上訴庭形容涉案串謀經過精心策劃,歷時接近1年,具有明顯跨國元素。 5名受害人被禁錮時間由15日至15個月或近15個月不等,期間遭受暴力對待及剝削,其中一名受害人有智力障礙,另有報道指其同時為聽障人士,情況尤其令人關注。 馬智豪則從中獲得相當可觀的利益,包括6.3萬港元贖金,以及數千美元、每月5,000美元報酬或加密貨幣報酬等。 上訴庭最後指出,串謀詐騙罪最高可判監14年,若案件在高等法院審理,法庭可因案中嚴重剝削與虐待情節,將其嚴重性與綁架罪相比,而綁架最高可判終身監禁。 在這個背景下,原審在區域法院以7年作量刑起點並不過高,反而是受制於區域法院的法定刑罰上限。 法庭更直言,馬智豪能夠只在區域法院就串謀詐騙罪受審,已屬僥倖,因此上訴庭不會干預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