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大冲突尼籍男子再上诉被驳回并加3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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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mmary
一名在2019年理大冲突期间被裁定参与暴动的尼泊尔籍男子,再次就定罪和刑期提出上诉,但被上诉庭即日驳回 。案件指,上诉人PUN DHAN BAHADUR于2019年11月18日在油麻地弥敦道近窝打老道交界参与暴动,原审判囚5年 。他在上诉中称自己不懂中文,对政治不关心,当天只是因为好奇才出现在现场,并称自己穿着拖鞋,不太可能参与暴动 。不过,上诉庭认为原审法官有权不采纳其说法,并可据此推断他是刻意前往暴动现场,具有参与暴动的意图,而5年刑期也并非明显过重 。
Key Points
- 上诉人PUN DHAN BAHADUR为尼泊尔籍,案发时34岁,被裁定于2019年11月18日在油麻地弥敦道近窝打老道交界参与暴动 。
- 本案由彭伟昌、杨家雄和陈庆伟审理,上诉人没有律师代表,并称自己不懂中文,书面陈词由囚友以中文代笔后提交法庭 。
- 上诉人认为原审法官在多方面出错,包括认定他已在港逾10年、有工作及印尼籍女友,因此不接纳其存在语言障碍的说法 。
- 他坚持自己中英文能力都较差,又称自己只是离乡到港工作的人,对政治不感兴趣,当天只是出于好奇才在现场 。
- 律政司反驳称,原审法官已分析其语言能力及证词可信性;而且他在原审自辩时曾供称,知道当时冲突导致港铁站关闭,说明他知道当时存在社会运动 。
- 上诉庭还指出,上诉人此前曾向另一名法官潘敏琦申请上诉许可,但已被驳回 。这次他以相同理由再次提出申请,被法庭认定为浪费上诉庭时间,因此作出减时命令,即他在等候上诉期间的其中3个星期,不计入已服刑期之内,实际效果是加刑3周 。这并不是直接把原有5年刑期改判得更长,而是令部分候审羁押时间不能折算入刑期,结果是实际服刑时间延后结束。
- 围绕案情细节,上诉人曾辩称,自己当天离开女友位于油麻地的住所,正返回其位于佐敦的住处 。但律政司指出,他被捕时所在位置并不是其回家路线,原审法官因此有权考虑其说法是否合理 。这意味着,法庭在判断被告是否只是路过或围观时,不仅看其口头解释,也会结合其移动路线、被捕地点和现场环境作整体判断。
- 关于衣着,上诉人把“穿拖鞋”作为自己不可能参与暴动的理由之一 。不过,律政司反驳称,他被捕时并非穿“人字拖”,而是穿着有铁钉固定、鞋底也较厚的鞋 。虽然这看似只是细节,但在法庭评估证词可信性时,这类细节往往会影响对整体说法是否可靠的判断。
- 彭伟昌在庭上总结时表示,原审法官已经听取上诉人的说法,并认为其说法存在不可能之处,因此可以推断他是刻意前往暴动现场,并有参与暴动的意图 。上诉庭在听取双方陈词后,当庭驳回上诉,并表示会在6个月内颁下判词,交代详细理据 。也就是说,现阶段法院已经明确维持原有定罪和刑期,后续书面判词将进一步说明法律分析和裁断依据 。
Why It Matters
此案表明,对于已经被拒绝、却又以相同理由重复提出的上诉申请,上诉庭不仅可以驳回,还可能通过减时命令处理,使候上诉期间部分羁押时间不计入刑期 。对香港读者而言,这也说明在暴动案件中,法院会综合审视被告供词、语言能力说法、被捕地点、回家路线以及衣着等客观细节,以判断其究竟是旁观者还是实际参与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