譚香文誹謗案作供稱從未失職跟進居民聯絡
HK01 · 2 SOURCESabout 1 hour ago4 MIN

Summary
星河明居業主誹謗案續審,原告譚香文出庭接受辯方盤問時表示,自己在代表居民聯絡、轉達意見及跟進投訴方面從未失職。她稱,被告黃大昌曾至少40次以電郵及實體信件作出投訴,而她一直有回應及跟進,但不少問題屬管理公司權限,並非業委會主席可以直接處理。
Key Points
- 本案原告為譚香文,被告為黃大昌,案件編號為DCCJ445/2023,譚香文當日在庭上以英文作供,並接受辯方盤問。
- 辯方指出,黃大昌曾多次向星河明居管理公司發電郵,並抄送譚香文,投訴屋苑帳目未有向業主公開、管理報告水準欠佳,以及容許區議員在信箱擺放宣傳單張。
- 譚香文回應稱,她曾向黃大昌解釋自己只負責監督,並建議對方直接聯絡管理公司,或使用大堂的業委員信箱反映意見。
- 譚香文又交代,業委會由星河明居5名業主代表及荷里活廣場8名業主代表組成,最少須有7人出席才能開會,而困難在於未能動員足夠荷里活廣場代表出席。
- 辯方引述譚香文2017年向警方錄取的口供,指她當時稱黃大昌意圖取代其業委會主席位置,並可能因屋苑將進入二十年樓齡大維修期而從中得益;譚在庭上承認,這只是她對黃行為動機的揣測。
Why It Matters
案件爭議不只在於雙方言論是否構成誹謗,也牽涉業委會主席在私人屋苑管理架構中的實際權限與責任界線。 若法庭需要判斷相關言論是否有事實基礎,譚香文有否跟進投訴、以及她能否實際處理有關問題,將成為重要背景。
譚香文在庭上表示,黃大昌多年來就屋苑管理問題持續表達不滿,投訴方式包括電郵及實體信件,次數至少達40次。 辯方則指出,黃大昌的關注並非單純因個人落選業委會成員,而是針對管理公司帳目透明度、工作報告內容,以及屋苑公共空間是否容許政治宣傳物品出現等問題。 譚香文稱,她曾向黃大昌說明,自己作為業委會主席,角色主要是監督及顧問,真正掌握執行權力的是管理公司,因此她曾多番敦促管理公司經理跟進,亦建議黃直接與管理公司經理溝通。
就召開業委會會議的問題,譚香文解釋,業委會並非只由星河明居業主組成,還包括荷里活廣場的業主代表。 她指自己能夠動員星河明居方面的5名業主代表,但會議法定人數要求最少7人,因此若未能有足夠荷里活廣場代表出席,便難以成會。 她在庭上反問,在這種制度限制下,她還可以如何處理,藉此說明並非她不願召開會議,而是客觀上受制於人數門檻。
辯方亦提到,黃大昌其後在網上開設與星河明居有關的專頁,內容圍繞屋苑帳目混亂、損害業主權益等議題。 譚香文回應時表示,黃大昌不但向其公事電郵發送投訴,亦曾把投訴寄到其私人家庭電郵帳戶,令其家人感到擔憂,而她並不知道對方如何取得該私人電郵地址。 不過,她強調自己從來沒有封鎖黃大昌,對方一直可以透過電郵與她聯絡。
當辯方追問,既然黃大昌長期投訴,為何不安排面對面溝通時,譚香文表示,既然對方已能透過電郵接觸她,便已有溝通渠道,未必需要另行會面。 她重申,自己在代表居民聯絡事宜上從未失職,但有關投訴若涉及管理及執行層面,最終仍須由管理公司處理。 這一說法,與辯方試圖建立的另一個論點形成對照,即黃大昌的批評是否建基於他長期認為屋苑管理欠透明、而其意見又未獲充分處理的背景。
譚香文在庭上表示,黃大昌多年來就屋苑管理問題持續表達不滿,投訴方式包括電郵及實體信件,次數至少達40次。 辯方則指出,黃大昌的關注並非單純因個人落選業委會成員,而是針對管理公司帳目透明度、工作報告內容,以及屋苑公共空間是否容許政治宣傳物品出現等問題。 譚香文稱,她曾向黃大昌說明,自己作為業委會主席,角色主要是監督及顧問,真正掌握執行權力的是管理公司,因此她曾多番敦促管理公司經理跟進,亦建議黃直接與管理公司經理溝通。
就召開業委會會議的問題,譚香文解釋,業委會並非只由星河明居業主組成,還包括荷里活廣場的業主代表。 她指自己能夠動員星河明居方面的5名業主代表,但會議法定人數要求最少7人,因此若未能有足夠荷里活廣場代表出席,便難以成會。 她在庭上反問,在這種制度限制下,她還可以如何處理,藉此說明並非她不願召開會議,而是客觀上受制於人數門檻。
辯方亦提到,黃大昌其後在網上開設與星河明居有關的專頁,內容圍繞屋苑帳目混亂、損害業主權益等議題。 譚香文回應時表示,黃大昌不但向其公事電郵發送投訴,亦曾把投訴寄到其私人家庭電郵帳戶,令其家人感到擔憂,而她並不知道對方如何取得該私人電郵地址。 不過,她強調自己從來沒有封鎖黃大昌,對方一直可以透過電郵與她聯絡。
當辯方追問,既然黃大昌長期投訴,為何不安排面對面溝通時,譚香文表示,既然對方已能透過電郵接觸她,便已有溝通渠道,未必需要另行會面。 她重申,自己在代表居民聯絡事宜上從未失職,但有關投訴若涉及管理及執行層面,最終仍須由管理公司處理。 這一說法,與辯方試圖建立的另一個論點形成對照,即黃大昌的批評是否建基於他長期認為屋苑管理欠透明、而其意見又未獲充分處理的背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