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級公务员何时真正被纳入问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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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mmary
杨志刚在评论中指出,香港社会对“问责”一向高度敏感,无论前特首、前司局长、议员,甚至近年的法官,只要涉及失德或失职,社会普遍都会要求有人负责;但高级公务员却长期成为例外,极少因工作表现不佳而被免职或公开追责。 文章认为,政府近年提出建立“高级公务员责任制”,原本像是补上制度缺口的机会,但最终方案却大幅收窄,令大多数首长级公务员,尤其政策局内的常任秘书长、副秘书长及首席助理秘书长,并未真正进入新制度的核心覆盖范围。
Key Points
- 文章指出,问责如果不能追到底,会对死者家属和幸存者造成持续伤害,并以14年前造成39人死亡的南丫海难为例,指家属因不满追责不彻底,奔走十多年,直到去年才召开死因裁判庭,显示制度未能及时回应社会对公义和交代的要求。
- 评论又提到大埔宏福苑火灾,称事件造成168人死亡,而独立委员会更点名批评房屋局辖下独立审查组存在多方面和系统性的失职,并形容后果具有灾难性。 由于独立审查组按政府架构直接隶属房屋局常任秘书长,文章质疑负有直接监督责任的常秘最终会否被真正追责。
- 在制度分工上,文章认为局长承担政治责任,常任秘书长则应把政治决定转化为行政安排,并承担行政责任。 但现实中,像垃圾征费这类获得社会认同、并在立法会近乎全票通过的政策,执行时却问题频出,两度押后、折腾三年后无限期搁置,最终也无人被追究。
- 另一例子是公共交通安全带政策,文章称其原意同样是保障乘客安全,也获得市民认同,但推行仅五天便仓促叫停,成为另一宗新政闹剧。 评论质疑,当政策初衷利民、执行却扰民时,为何往往只有局长出面宣布暂停,负责执行的高层公务员却始终隐身。
- 文章回顾,特首李家超早在去年6月已高调提出建立“高级公务员责任制”,其后大埔宏福苑发生致命火灾,他也第一时间表明一定会“追责到底”,原本被视为改革公务员问责制度的重要契机。 然而,公务员事务局局长最终把原本应涵盖全港约1,400名首长级公务员、由D1至D8的责任制,缩窄为只适用于担任“部门首长”职位的人员。
- 评论指出,这个看似细小的调整,实际上令覆盖面减少九成,因为约1,400名首长级公务员中,只有约10%属于部门首长或其副手,其余约90%大多在政策局工作,包括常任秘书长、副秘书长及首席助理秘书长等。 换言之,真正掌握政策执行设计、协调和监督权力的大批高层官员,并未被纳入新责任制的主要适用对象。
- 文章又引述局方在政策文件中的说法,称常任秘书长很少牵涉部门前线日常管理,因此“部门首长责任制”中的“部门首长”定义不包括常任秘书。 评论认为,这不只让常秘“免疫”,连其团队中的副秘书长和首席助理秘书长,由于同样不是部门首长,也一并游离于制度之外。
- 对于外界追问是否出现“刑不上常秘”,局长回应称,两级调查机制的调查对象涵盖所有有关人员,如常任秘书长牵涉其中,也会包括在内。 但文章强调,“可以被调查”与“属于责任制”是两回事,而局长并未明确确认常秘属于新责任制覆盖范围,反而重申所有公务员一向按既有工作表现管理机制处理。
- 因此,评论认为所谓新责任制,真正新增的其实只是出事后的两级调查机制;至于如何问责、如何处分,仍沿用旧有的公务员工作表现管理机制。 文章进一步指出,一套完整责任制本应包括“定责、督责、追责”三环:事先清楚界定责任、建立有效监督系统,以及事后有完整透明的追责安排,但现行方案只处理最后一环,而且连透明公开也没有做到。
- 文章以南丫海难及政府物流署购入“冒牌水”事件为例,称即使有公务员因失职受到纪律处分,公众往往也无从得知具体惩处是免职、降级、减薪还是口头警告。 唯一较为外界所知的后果,是撤回原拟颁授予时任物流署署长陈嘉信的银紫荆星章,但局长也表明撤回勋章并非惩罚,进一步凸显制度在公开交代方面的不足。
Why It Matters
这场争论的关键,不只是某一宗火灾或某一项政策失误,而是香港政府内部究竟如何区分政治责任与行政责任,以及谁要为执行失当付出实质代价。 如果责任边界仍然模糊、追责结果继续缺乏透明,社会对施政失误、政策烂尾以及迟来的公义的不满,恐怕难以真正平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