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計員認偷拍女生校服裙底 判140小時社服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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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mmary
41歲被告梁志強早前承認一項非法拍攝或觀察私密部位罪,案件今日在觀塘裁判法院判刑,最終被判140小時社會服務令。 案件源於2025年5月9日港鐵調景嶺站一宗偷拍事件,一名身穿校服裙的女學生在乘搭往上行的扶手電梯期間,發現被告站在其身後,並以手機朝向其裙底位置拍攝。 裁判官劉淑嫻指出,早前為被告索取的報告顯示他已深切反省,而在家人協助下,其包括經濟壓力在內的個人問題亦有所紓緩,因此採納報告建議,判處社會服務令。
Key Points
- 被告梁志強,41歲,報稱會計師或會計員,承認一項非法拍攝或觀察私密部位罪。
- 控罪指他於2025年5月9日,在調景嶺港鐵站往上行扶手電梯或往2號月台途中犯案。
- 事主X當時身穿校服裙,回頭時看見被告站在身後,手機置於裙下方,鏡頭朝上。
- X當場質問被告想做甚麼,被告回應「唔好意思」後離去,事主其後報警求助。
- 警方其後透過閉路電視片段鎖定被告,於同月20日拘捕他,搜查手機未發現裙底照片。
- 案件資料顯示,事主X於案發當日獨自於港鐵調景嶺站乘搭扶手電梯上行,期間察覺異樣,向後望時發現梁志強站在她後方,手機鏡頭朝上並伸向其裙下位置。 她隨即質問對方意圖,被告當場只回應一句「唔好意思」便離開現場,其後由事主報案處理。 兩間傳媒均引述,被告在被捕後於警誡下承認因一時衝動犯案。
- 就偵查進展而言,警方並非即場拘捕,而是根據港鐵站內閉路電視片段識別涉案男子身份,之後於2025年5月20日將梁志強拘捕。 另一來源亦指出,被告於同月20日被捕。 警方搜查其手機後,未有發現任何裙底照片,意味案件雖涉及偷拍行為指控,但裝置內沒有檢獲相關影像檔案。
- 至於法庭處理,案件編號為KTCC1192/2026。 梁志強早前已承認控罪,因此本次聆訊主要處理判刑。裁判官劉淑嫻在判刑時提到,法庭早前為被告索取報告,內容顯示他對事件已有深切反省。 法庭亦考慮到其家人一直提供協助,幫助他處理個人困難,當中包括經濟壓力問題,認為其情況已有改善。 在此基礎上,裁判官最終接納報告建議,判處140小時社會服務令,而非即時監禁。
- 從案情可見,案件發生地點為人流頻繁的港鐵車站,受害人亦是在即時察覺可疑情況後作出質問及報案。 雖然警方未有在被告手機內找到相關照片,但閉路電視片段、事主指認,以及被告在警誡下承認一時衝動犯案,均成為案件的重要基礎。 法庭最終在罪責與更生因素之間作出衡量,判處社會服務令,亦反映量刑時除案情本身外,亦會考慮被告悔意、背景及支援情況。
Why It Matters
案件顯示,即使涉案手機內未有檢獲相關影像,只要有事主即時指證、閉路電視片段及被告招認,案件仍可進入檢控及判刑程序。 對經常使用港鐵的學生及乘客而言,事件亦提醒公眾在公共交通設施內如遇可疑偷拍行為,及早報案有助警方追查及蒐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