谭香文作供称未失职跟进星河明居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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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mmary
星河明居业主诽谤案续审,原告谭香文在庭上接受辩方盘问时表示,自己在代表居民联络、转达意见及跟进投诉方面从未失职。她称,被告黄大昌至少40次以电邮和实体信件作出投诉,而她一直有回应和跟进,但不少事项属于管理公司的权限,并非业委会主席可以直接处理。
Key Points
- 本案原告为谭香文,被告为黄大昌,案件编号为DCCJ445/2023,谭香文当日在庭上以英文作供,并接受辩方盘问。
- 辩方指出,黄大昌曾多次向星河明居管理公司发送电邮,并抄送谭香文,投诉屋苑账目未向业主公开、管理报告质量欠佳,以及容许区议员在信箱摆放宣传单张。
- 谭香文回应称,她曾向黄大昌解释自己只负责监督,并建议对方直接联络管理公司,或使用大堂的业委员信箱反映意见。
- 谭香文又交代,业委会由星河明居5名业主代表及荷里活广场8名业主代表组成,最少须有7人出席才能开会,而困难在于无法动员足够荷里活广场代表出席。
- 辩方引述谭香文2017年向警方录取的口供,指她当时称黄大昌意图取代其业委会主席位置,并可能因屋苑将进入二十年楼龄大维修期而从中得益;谭在庭上承认,这只是她对黄行为动机的揣测。
Why It Matters
案件争议不仅在于双方言论是否构成诽谤,也涉及业委会主席在私人屋苑管理架构中的实际权限与责任边界。 若法庭需要判断相关言论是否具有事实基础,谭香文是否有跟进投诉、以及她能否实际处理有关问题,将成为重要背景。
谭香文在庭上表示,黄大昌多年来持续就屋苑管理问题表达不满,投诉方式包括电邮及实体信件,次数至少达到40次。 辩方则指出,黄大昌的关注并非单纯因为个人落选业委会成员,而是针对管理公司账目透明度、工作报告内容,以及屋苑公共空间是否容许政治宣传物品出现等问题。 谭香文称,她曾向黄大昌说明,自己作为业委会主席,角色主要是监督及顾问,真正掌握执行权力的是管理公司,因此她曾多次敦促管理公司经理跟进,也建议黄直接与管理公司经理沟通。
就召开业委会会议的问题,谭香文解释,业委会并非只由星河明居业主组成,还包括荷里活广场的业主代表。 她指自己能够动员星河明居方面的5名业主代表,但会议法定人数要求最少7人,因此若没有足够荷里活广场代表出席,便难以成会。 她在庭上反问,在这种制度限制下,她还能如何处理,借此说明并非她不愿召开会议,而是客观上受制于人数门槛。
辩方还提到,黄大昌其后在网上开设与星河明居有关的专页,内容围绕屋苑账目混乱、损害业主权益等议题。 谭香文回应时表示,黄大昌不仅向其公务电邮发送投诉,也曾把投诉寄到其私人家庭电邮账户,令其家人感到忧虑,而她并不知道对方如何取得该私人电邮地址。 不过,她强调自己从来没有封锁黄大昌,对方一直可以通过电邮与她联络。
当辩方追问,既然黄大昌长期投诉,为何不安排面对面沟通时,谭香文表示,既然对方已经能够通过电邮接触她,便已有沟通渠道,未必需要另行会面。 她重申,自己在代表居民联络事宜上从未失职,但有关投诉若涉及管理及执行层面,最终仍须由管理公司处理。 这一说法,与辩方试图建立的另一论点形成对照,即黄大昌的批评是否建立在他长期认为屋苑管理欠透明、而其意见又未获充分处理的背景之上。
谭香文在庭上表示,黄大昌多年来持续就屋苑管理问题表达不满,投诉方式包括电邮及实体信件,次数至少达到40次。 辩方则指出,黄大昌的关注并非单纯因为个人落选业委会成员,而是针对管理公司账目透明度、工作报告内容,以及屋苑公共空间是否容许政治宣传物品出现等问题。 谭香文称,她曾向黄大昌说明,自己作为业委会主席,角色主要是监督及顾问,真正掌握执行权力的是管理公司,因此她曾多次敦促管理公司经理跟进,也建议黄直接与管理公司经理沟通。
就召开业委会会议的问题,谭香文解释,业委会并非只由星河明居业主组成,还包括荷里活广场的业主代表。 她指自己能够动员星河明居方面的5名业主代表,但会议法定人数要求最少7人,因此若没有足够荷里活广场代表出席,便难以成会。 她在庭上反问,在这种制度限制下,她还能如何处理,借此说明并非她不愿召开会议,而是客观上受制于人数门槛。
辩方还提到,黄大昌其后在网上开设与星河明居有关的专页,内容围绕屋苑账目混乱、损害业主权益等议题。 谭香文回应时表示,黄大昌不仅向其公务电邮发送投诉,也曾把投诉寄到其私人家庭电邮账户,令其家人感到忧虑,而她并不知道对方如何取得该私人电邮地址。 不过,她强调自己从来没有封锁黄大昌,对方一直可以通过电邮与她联络。
当辩方追问,既然黄大昌长期投诉,为何不安排面对面沟通时,谭香文表示,既然对方已经能够通过电邮接触她,便已有沟通渠道,未必需要另行会面。 她重申,自己在代表居民联络事宜上从未失职,但有关投诉若涉及管理及执行层面,最终仍须由管理公司处理。 这一说法,与辩方试图建立的另一论点形成对照,即黄大昌的批评是否建立在他长期认为屋苑管理欠透明、而其意见又未获充分处理的背景之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