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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业男诱骗5人到KK园获刑56个月 上诉失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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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业男诱骗5人到KK园获刑56个月 上诉失败

Summary

无业男子马智豪早前承认一项串谋诈骗罪,案情指他以高薪职位、商业机会及丰厚报酬作招徕,诱骗5名受害人离开香港前往泰国或柬埔寨,之后被禁锢在KK园区,被迫从事诈骗活动,部分人更要由家属支付赎金后才获释。 原审在香港区域法院以7年作为量刑起点,因认罪扣减后判囚4年8个月,即56个月;马智豪其后就刑期提出上诉,但被上诉庭驳回。 上诉庭在书面判词中指出,虽然本案控罪是串谋诈骗,并非人口贩运罪,但案件本质上属于一宗极度恶劣的人口贩运案件,涉及禁锢、暴力、强迫劳动、跨境安排及勒索赎金,明显加重罪行严重性。 法庭并指出,区域法院最高只能判监7年,若案件在高等法院处理,基于案情严重程度可判更重刑罚,因此维持原判。

Key Points

  • 马智豪被报道为32岁或33岁,报称无业,承认一项串谋诈骗罪,原审判囚4年8个月,刑期上诉最终失败。
  • 5名受害人年龄由23岁至32岁不等,因相信有高薪工作、商业机会及金钱诱因,被骗前往泰国或柬埔寨。
  • 受害人其后被禁锢在KK园区,时间由15天至近15个月不等,被迫拨打诈骗电话或从事诈骗工作,部分人遭严重殴打。
  • 上诉庭指出,香港没有人口贩运或强迫劳动的独立罪名,但原审把这些情节视为加刑因素,做法并无不当。
  • 法庭又指马智豪在集团中角色关键,频繁与共谋者联络安排运送受害人,并从中取得可观报酬及赎金收益。

Why It Matters

这宗案件对香港刑事量刑具有现实意义,显示即使检控罪名并非人口贩运,法院仍可把禁锢、剥削、强迫劳动和勒索等事实纳入量刑考量,大幅提高串谋诈骗的严重性。 对香港读者而言,判决也再次说明东南亚诈骗园区对港人的跨境风险,以及在缺乏专门人口贩运罪名下,法院如何借助现有法律回应严重剥削行为。 本案上诉的核心争议之一,是人口贩运及强迫劳动等行为,能否在串谋诈骗罪的量刑中作为加重因素处理。 马智豪一方主张,控罪详情本身并未把强迫劳动、勒索赎金等内容列为串谋诈骗的组成部分,因此原审法官不应完全依据这些人口贩运行为来订定7年的量刑起点,最多只能把它们当作背景资料。 不过,上诉庭并不接受这一说法,指出马智豪在认罪时同意案情,承认自己是犯罪集团成员之一,涉案不诚实手段包括虚构就业机会、商业机会及丰厚经济回报,把受害人诱骗到东南亚国家,再以武力或胁迫方式将其禁锢,强迫他们进行网络诈骗,并向受害人或其家属勒索金钱。 上诉庭进一步说明,本案串谋诈骗的法律基础,在于令受害人蒙受经济损失。 单纯把受害人骗到外国,并不足以完整构成这种以经济损失为核心的串谋诈骗;但本案并不止于“诱骗出境”,因为受害人其后被迫充当无偿劳工,家属又被索取赎金,实际承受了严重经济损失。 因此,人口贩运和强迫劳动并非与控罪无关的外围事实,而是直接增加了串谋诈骗罪的严重性和被告的罪责。 法庭还提到,香港目前没有专门针对人口贩运或强迫劳动的刑事罪行,而联合国《巴勒摩议定书》则对人口贩运作出定义,包括为剥削目的,以暴力威胁、诱拐、欺诈或收受利益等方式招募、运送、转移或窝藏他人。 上诉庭表示,即使香港没有相关独立罪名,也不代表法院在量刑时不能正视案件中的人口贩运本质。 更令法庭感到不安的是,案情显示马智豪与同伙曾讨论香港没有把人口贩运定为刑事罪行,似乎因此认为可以肆意妄为并逍遥法外。 至于案情严重程度,上诉庭形容涉案串谋经过精心策划,持续接近1年,并具有明显跨国元素。 5名受害人被拘禁时间由15天至15个月或近15个月不等,期间遭受暴力对待和剥削,其中一名受害人有智力障碍,另有报道指其同时为听障人士,情况尤其恶劣。 马智豪则从中获得相当可观的金钱利益,包括6.3万港元赎金,以及数千美元、每月5,000美元报酬或加密货币报酬等。 上诉庭最后指出,串谋诈骗罪最高可判监14年,若案件在高等法院处理,法院可因案中严重虐待与剥削情节,将其严重性与绑架罪相比,而绑架罪最高可判终身监禁。 在这一背景下,原审在区域法院以7年作为量刑起点并不过高,反而是受制于区域法院的法定量刑上限。 法庭更直言,马智豪能够只在区域法院就串谋诈骗罪受审,已经算是“侥幸”,因此上诉庭不会干预原判。
本案上诉的核心争议之一,是人口贩运及强迫劳动等行为,能否在串谋诈骗罪的量刑中作为加重因素处理。 马智豪一方主张,控罪详情本身并未把强迫劳动、勒索赎金等内容列为串谋诈骗的组成部分,因此原审法官不应完全依据这些人口贩运行为来订定7年的量刑起点,最多只能把它们当作背景资料。 不过,上诉庭并不接受这一说法,指出马智豪在认罪时同意案情,承认自己是犯罪集团成员之一,涉案不诚实手段包括虚构就业机会、商业机会及丰厚经济回报,把受害人诱骗到东南亚国家,再以武力或胁迫方式将其禁锢,强迫他们进行网络诈骗,并向受害人或其家属勒索金钱。 上诉庭进一步说明,本案串谋诈骗的法律基础,在于令受害人蒙受经济损失。 单纯把受害人骗到外国,并不足以完整构成这种以经济损失为核心的串谋诈骗;但本案并不止于“诱骗出境”,因为受害人其后被迫充当无偿劳工,家属又被索取赎金,实际承受了严重经济损失。 因此,人口贩运和强迫劳动并非与控罪无关的外围事实,而是直接增加了串谋诈骗罪的严重性和被告的罪责。 法庭还提到,香港目前没有专门针对人口贩运或强迫劳动的刑事罪行,而联合国《巴勒摩议定书》则对人口贩运作出定义,包括为剥削目的,以暴力威胁、诱拐、欺诈或收受利益等方式招募、运送、转移或窝藏他人。 上诉庭表示,即使香港没有相关独立罪名,也不代表法院在量刑时不能正视案件中的人口贩运本质。 更令法庭感到不安的是,案情显示马智豪与同伙曾讨论香港没有把人口贩运定为刑事罪行,似乎因此认为可以肆意妄为并逍遥法外。 至于案情严重程度,上诉庭形容涉案串谋经过精心策划,持续接近1年,并具有明显跨国元素。 5名受害人被拘禁时间由15天至15个月或近15个月不等,期间遭受暴力对待和剥削,其中一名受害人有智力障碍,另有报道指其同时为听障人士,情况尤其恶劣。 马智豪则从中获得相当可观的金钱利益,包括6.3万港元赎金,以及数千美元、每月5,000美元报酬或加密货币报酬等。 上诉庭最后指出,串谋诈骗罪最高可判监14年,若案件在高等法院处理,法院可因案中严重虐待与剥削情节,将其严重性与绑架罪相比,而绑架罪最高可判终身监禁。 在这一背景下,原审在区域法院以7年作为量刑起点并不过高,反而是受制于区域法院的法定量刑上限。 法庭更直言,马智豪能够只在区域法院就串谋诈骗罪受审,已经算是“侥幸”,因此上诉庭不会干预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