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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朗狗咬狗案狗主被控两罪 获准保释候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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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朗狗咬狗案狗主被控两罪 获准保释候讯

Summary

元朗YOHO一带此前发生两起小狗遭大狗咬死事件,涉案大狗的52岁狗主伍瑞庭,现被渔护署起诉两项容受大型狗只进入或留在公众地方罪 。案件8月20日在屯门裁判法院首次提堂,署理主任裁判官邓少雄应控方申请,将案件押后至10月29日再讯 。被告获准以3,000港元保释,期间须遵守多项条件,包括不得离开香港及不得接触控方证人 。至于涉事狗只日后会否被列为危险狗只、是否需要接受有效控制甚至人道毁灭,法律界和兽医界人士指出,按香港现行法例,须由法庭裁断并结合渔护署兽医评估处理,不能由行政部门单方面决定

Key Points

  • 被告伍瑞庭,52岁,被控于2026年7月10日及8月17日两次容受大型狗只进入或留在公众地方
  • 控罪指涉案狗只是一只雄性黄色混种狗,当时没有以长度不超过2米的狗带妥善牵引
  • 两个案发地点分别为元朗YOHO MALL三期地下对出公众地方,以及元点户外广场公众地方
  • 案件编号为TMCC 1676/2026,控方申请押后后,法庭将案件排期至10月29日再讯
  • 被告获准以3,000港元保释,并须遵守不得离港、不得接触控方证人等保释条件

Why It Matters

案件不仅涉及狗主是否妥善管束大型犬只,也牵涉香港现行法律下,危险狗只应如何认定及处置的程序问题 。有法律界人士指出,如要把狗只列作具危险性,渔护署须向法庭提出申诉,由裁判官在考虑证据后作出命令,法庭可命令狗只被毁灭或受有效控制 。 根据报道,伍瑞庭面对的两项控罪,均与容受大型狗只在没有以不超过2米狗带妥善牵引下,进入或留在公众地方有关 。控罪内容显示,首项指称事件发生于2026年7月10日,地点为新界元朗YOHO MALL三期地下对出公众地方;第二项则指2026年8月17日,地点为新界元朗元点户外广场公众地方 。涉案狗只被描述为一只雄性黄色混种狗 。 案件于8月20日在屯门裁判法院首次提堂,署理主任裁判官邓少雄按控方申请,将案件押后至10月29日再讯 。在等候再讯期间,被告获准保释外出,保释金额为3,000港元,并须遵守一系列条件,包括不得离开香港,以及不得接触控方证人等 。案件编号为TMCC 1676/2026 。 除刑事检控进度外,外界也关注涉事狗只“拉里”的去向及法律处理方式 。陆伟雄表示,处理具危险性的狗只,法律起点主要参考《危险狗只条例》及《猫狗条例》第5条 。他指出,渔护署不能单方面判定狗只具危险性,必须向法庭提出申诉,由裁判官在考虑证据后作出裁决;若裁判官认定狗只具危险性且未受有效控制,便有权颁令要求该狗只被毁灭或受到有效控制 。 报道引述《危险狗只规例》第10条指出,如有受饲养动物在公众地方或其他地方,在该狗只没有被激怒的情况下遭咬噬或袭击,以致死亡或躯体严重受伤,裁判官可应申请将该狗只分类为已知危险狗只 。陆伟雄又说,人道毁灭通常属于最后手段,若狗只有改善空间,例如可通过训练或治疗矫正行为,法庭可交由兽医决定;但若狗主态度抗拒或缺乏控制能力,而法庭又裁定申诉成立,法庭仍有最终权力颁布人道毁灭命令 。 对于狗主若提出把“拉里”交由动物组织训练及照顾,能否避免被人道毁灭,陆伟雄认为仍须由渔护署兽医作专业评估 。他还指出,若狗主早前已签署弃养书,法律上已不再是该狗只的管束人,主动放弃了狗只的福利与处置权,之后是否人道毁灭,原则上交由渔护署评估 。 非牟利兽医服务协会执行主席麦志豪也表示,在香港现行法律框架下,狗只在法律上被视为个人财产,若仍有登记主人,渔护署或其他行政部门无权随意没收或将其人道毁灭,除非法庭作出判决 。但若主人已签署弃养书,狗只失去主人,法律身份等同流浪动物,渔护署及其处方兽医便拥有处理权,可按健康、性格及对社会风险作评估,决定是否人道毁灭,或交予认可团体安排领养 。 陆伟雄还提到,受害狗主可通过民事诉讼向涉事狗主索偿 。至于刑事责任方面,他认为渔护署现时仅以未有妥善管束狗只等较轻罪名提告,最高罚款2.5万元及监禁3个月,未必足以反映案件严重性,并提出律政司可审慎考虑是否加控《防止残酷对待动物条例》下的虐畜罪 。他同时认为,随着政府逐步放宽狗只进入食肆,狗只咬伤人或其他动物的风险可能增加,当局及立法机关应检讨并完善相关法例
根据报道,伍瑞庭面对的两项控罪,均与容受大型狗只在没有以不超过2米狗带妥善牵引下,进入或留在公众地方有关 。控罪内容显示,首项指称事件发生于2026年7月10日,地点为新界元朗YOHO MALL三期地下对出公众地方;第二项则指2026年8月17日,地点为新界元朗元点户外广场公众地方 。涉案狗只被描述为一只雄性黄色混种狗 。 案件于8月20日在屯门裁判法院首次提堂,署理主任裁判官邓少雄按控方申请,将案件押后至10月29日再讯 。在等候再讯期间,被告获准保释外出,保释金额为3,000港元,并须遵守一系列条件,包括不得离开香港,以及不得接触控方证人等 。案件编号为TMCC 1676/2026 。 除刑事检控进度外,外界也关注涉事狗只“拉里”的去向及法律处理方式 。陆伟雄表示,处理具危险性的狗只,法律起点主要参考《危险狗只条例》及《猫狗条例》第5条 。他指出,渔护署不能单方面判定狗只具危险性,必须向法庭提出申诉,由裁判官在考虑证据后作出裁决;若裁判官认定狗只具危险性且未受有效控制,便有权颁令要求该狗只被毁灭或受到有效控制 。 报道引述《危险狗只规例》第10条指出,如有受饲养动物在公众地方或其他地方,在该狗只没有被激怒的情况下遭咬噬或袭击,以致死亡或躯体严重受伤,裁判官可应申请将该狗只分类为已知危险狗只 。陆伟雄又说,人道毁灭通常属于最后手段,若狗只有改善空间,例如可通过训练或治疗矫正行为,法庭可交由兽医决定;但若狗主态度抗拒或缺乏控制能力,而法庭又裁定申诉成立,法庭仍有最终权力颁布人道毁灭命令 。 对于狗主若提出把“拉里”交由动物组织训练及照顾,能否避免被人道毁灭,陆伟雄认为仍须由渔护署兽医作专业评估 。他还指出,若狗主早前已签署弃养书,法律上已不再是该狗只的管束人,主动放弃了狗只的福利与处置权,之后是否人道毁灭,原则上交由渔护署评估 。 非牟利兽医服务协会执行主席麦志豪也表示,在香港现行法律框架下,狗只在法律上被视为个人财产,若仍有登记主人,渔护署或其他行政部门无权随意没收或将其人道毁灭,除非法庭作出判决 。但若主人已签署弃养书,狗只失去主人,法律身份等同流浪动物,渔护署及其处方兽医便拥有处理权,可按健康、性格及对社会风险作评估,决定是否人道毁灭,或交予认可团体安排领养 。 陆伟雄还提到,受害狗主可通过民事诉讼向涉事狗主索偿 。至于刑事责任方面,他认为渔护署现时仅以未有妥善管束狗只等较轻罪名提告,最高罚款2.5万元及监禁3个月,未必足以反映案件严重性,并提出律政司可审慎考虑是否加控《防止残酷对待动物条例》下的虐畜罪 。他同时认为,随着政府逐步放宽狗只进入食肆,狗只咬伤人或其他动物的风险可能增加,当局及立法机关应检讨并完善相关法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