统计师涉跟踪偷拍女生脱罪 官促研订纏擾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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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mmary
东区裁判法院裁定,59岁、报称政府统计处统计师的林永康,就一宗涉及女学生的游荡致他人担心罪不成立。 控罪指他于2025年7月5日在铜锣湾一所学校的公众地方游荡,而其单独出现导致女事主X合理地担心自身安全或利益。 裁判官林子康表示,被告当天在校内跟着并偷拍X,行为相当可疑,也已构成游荡,但法庭仍须判断这些行为是否客观上足以令他人合理担心安全。 法庭最终认为,X的不安主要来自她所称过去两三年在港铁反复遇见被告的经历,而不是案发当天她在校内实际知悉的情况,因此裁定被告无罪。
Key Points
- 被告林永康,59岁,报称政府统计处统计师,被控一项游荡致他人担心罪,案件在东区裁判法院审结。
- 控罪称他于2025年7月5日在铜锣湾一所学校内游荡,并令女事主X合理地担心本身安全或利益。
- X作供称,她早在2022年10月左右已在港铁奥运站车厢见过被告,对方有时向她点头,也曾问她是否考试。
- X表示自己平日由港铁奥运站出发,经香港站步行至中环站,再转车到铜锣湾站上学;其后因感到不安全,会刻意回避被告视线,甚至提早或延后上车。
- X又称,若被告较早到达中环站,对方有时会等她到场才上车;她认为对方明明有充裕时间上车却没有上,因此知道对方在等她,这种情况持续约两至三年。
- 案情显示,2025年7月5日是X就读学校的开放日,公众人士无须登记即可进入校园。 林永康当天沿楼梯前往学校3楼礼堂,再到4楼逗留并用手机拍照,之后由学校正门离开。 X的班主任则在走廊看到一名男子徘徊,于是询问学生是否留意到该人,X告知老师该男子正是她经常在港铁遇到的人,校方随后报警。
- 警方调查后,从被告手机中检取45张照片,其中17张是X当天在校内的照片,另有被告在展品前的自拍照。 校内闭路电视也拍到林在学校逗留的情况。 被告于同月29日在港铁青衣站被捕,他在警诫下说:“我跟住嗰女学生因为佢似我以前一个朋友,我想识佢。”意思是他跟着该女学生,是因为她像自己以前的一位朋友,想认识她。
- 裁判官林子康在裁决时指出,被告当天在校内偷拍X,甚至跟着X,行为确实令人起疑,法庭也认为这些行为已构成游荡。 不过,游荡罪不仅要求被告在有关地点徘徊,还要证明其单独出现客观上足以令他人合理担心自身安全或利益。 林官认为,作为客观旁观者,并不会具备X所称被跟踪两年的背景经历;如果把这些过往“瓜葛”纳入客观标准,几乎必然导致入罪,也会令客观测试变得主观。
- 林官还举例说明,如果有人在快餐店停留并徘徊半小时,旁人或许会觉得奇怪,但未必会因此担心自身安全,所以未必构成游荡罪。 反过来说,如果有人因为曾受某人威吓,而在另一场合见到对方就感到害怕,这种恐惧虽然真实,但若直接作为客观定罪标准,便可能偏离立法原意。 他并指出,若控方希望依赖港铁内一连串相遇作为案情基础,理应就相关事件逐项提出检控,而不是在本案中一并纳入考虑。
- 法庭也特别提到,X当时并不知道被告曾在课室外徘徊,也不知道被告曾在校内偷拍她。 换言之,这些行为虽然可疑,但并不是她当天产生担心的直接原因。 林官总结,在客观情况下,一名正常的中四女生不会仅因有人在课室外徘徊,就合理地担心自身安全或利益,尤其当对方当时没有作出其他恐吓或威胁行为。
Why It Matters
本案显示,现行游荡罪更适合处理单一、即时且带有威胁性的行为,对于长期、反复出现、但未必伴随明显暴力或恐吓的跟踪情形,未必能够完整对应。 林官明确表示游荡罪不适合处理本案这类情况,并建议法律改革委员会考虑就纏擾行为立法,反映香港在相关法律工具上可能仍存在空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