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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歲女涉持鐳射裝置及噴漆 東院裁定兩罪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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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歲女涉持鐳射裝置及噴漆 東院裁定兩罪脫

Summary

一名現年21歲女子,涉及2019年9月8日在炮台山油街一帶被截停時,被發現管有可發出鐳射光束的裝置及噴漆,其後被控一項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罪,以及一項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罪。 案件經審訊後,東區裁判法院裁判官王證瑜於周四作出裁決,指控方未能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證明被告在關鍵時間必定具有犯罪意圖,因此裁定兩項控罪均不成立。

Key Points

  • 被告陳昫菁,21歲,報稱賭場職員,早前否認兩項控罪,案件在東區裁判法院完成審訊後獲判無罪。
  • 控罪指她於2019年9月8日,在炮台山電氣道218號至英皇道147號之間一段油街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管有兩個可發出鐳射光束的裝置。
  • 她另被控保管或控制噴漆,意圖使用、導致他人使用或准許他人使用,以摧毀或損壞屬於他人的財產;兩間媒體對噴漆數量分別報稱兩罐及三罐。
  • 王證瑜裁判官指出,被告被截停時所在位置並非示威、騷亂或人群聚集現場,而她在被截停前只是在街上步行。
  • 裁判官又指,被告沒有逃走、沒有作出襲擊或破壞行為,身上亦無慣常用作攻擊、自衞或破壞的其他物品,故控方證據不足。

Why It Matters

本案裁決焦點不在於被告是否曾經管有涉案物品,而在於控方能否憑當時環境及行為,證明她具有相關犯罪意圖;法庭最終認為未達刑事定罪所需門檻。 案件亦因被告於2019年被捕後曾「踢保」、2021年離港,至2026年由澳洲返港後再被拘捕及起訴而受到關注,反映部分舊案可在多年後重新進入司法程序。 案件資料顯示,被告陳昫菁被控的兩項罪名,均與2019年9月8日在炮台山油街一帶被截停時所檢取的物品有關。 其中一項為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控方指涉案物品為兩個能發出鐳射光束的裝置;另一項則涉及噴漆,控方指她保管或控制該等物品,並有意圖將之用於摧毀或損壞他人財產。 兩間媒體對噴漆數量有不同表述,一方報稱兩罐,另一方報稱三罐,但兩者均指出控罪核心是控方指被告有意圖使用或容許他人使用噴漆作破壞用途。 裁判官王證瑜在裁決理由中,重點審視被告被截停時的客觀環境及其行為表現。 法庭指出,案發地點當時並非示威、騷亂或人群聚集現場,被告在被截停前亦沒有逃跑,只是在街上行走。 此外,法庭亦留意到她身上沒有其他慣常可用作攻擊、自衞或破壞的物品,亦沒有證據顯示她曾作出襲擊、破壞或其他即時可反映犯罪意圖的行為。 在這些情況下,法庭認為單憑她管有涉案物品,未足以在毫無合理疑點下推論她當時必定打算犯案。 案件另一個受關注之處,在於時間跨度相當長。 報道指,被告於2019年被捕後曾「踢保」,其後在2021年離開香港,至2026年由澳洲返港後再被拘捕,並就本案被起訴。 最終案件在東區裁判法院以案件編號ESCC599/2026處理,並於8月13日作出裁決。 對公眾而言,這宗案件顯示,刑事案件中即使涉案物品本身具爭議性,法庭仍須按證據逐一審視被告當時的處境、行為及意圖,不能單靠推測作出定罪。
案件資料顯示,被告陳昫菁被控的兩項罪名,均與2019年9月8日在炮台山油街一帶被截停時所檢取的物品有關。 其中一項為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控方指涉案物品為兩個能發出鐳射光束的裝置;另一項則涉及噴漆,控方指她保管或控制該等物品,並有意圖將之用於摧毀或損壞他人財產。 兩間媒體對噴漆數量有不同表述,一方報稱兩罐,另一方報稱三罐,但兩者均指出控罪核心是控方指被告有意圖使用或容許他人使用噴漆作破壞用途。 裁判官王證瑜在裁決理由中,重點審視被告被截停時的客觀環境及其行為表現。 法庭指出,案發地點當時並非示威、騷亂或人群聚集現場,被告在被截停前亦沒有逃跑,只是在街上行走。 此外,法庭亦留意到她身上沒有其他慣常可用作攻擊、自衞或破壞的物品,亦沒有證據顯示她曾作出襲擊、破壞或其他即時可反映犯罪意圖的行為。 在這些情況下,法庭認為單憑她管有涉案物品,未足以在毫無合理疑點下推論她當時必定打算犯案。 案件另一個受關注之處,在於時間跨度相當長。 報道指,被告於2019年被捕後曾「踢保」,其後在2021年離開香港,至2026年由澳洲返港後再被拘捕,並就本案被起訴。 最終案件在東區裁判法院以案件編號ESCC599/2026處理,並於8月13日作出裁決。 對公眾而言,這宗案件顯示,刑事案件中即使涉案物品本身具爭議性,法庭仍須按證據逐一審視被告當時的處境、行為及意圖,不能單靠推測作出定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