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休班男警涉危駕案再押後至10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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休班男警涉危駕案再押後至10月27日

Summary

一名33歲男子涉於去年11月5日駕駛私家車期間失控,並在近大窩口邨富安樓對開越過對面行車線,撞向一輛重型貨車;他案發時為休班警務人員,其後被控沒有遵從交通燈指示、危險駕駛,以及展示不符合規格的車輛登記號碼共3罪。 案件今日在沙田裁判法院再訊,辯方申請將案件押後至10月27日,以便索取被告的心理報告。 裁判官一度質疑,心理報告如何影響被告現階段是否答辯,但指出控方過往亦曾兩度獲准押後,因此最終批准辯方今次申請。 法庭同時敦促辯方盡快處理案件,避免程序再度拖延。

Key Points

  • 被告為梁朗霆,33歲,控罪書上沒有報稱職業;據悉他案發時是休班警務人員,現被調派內勤職務,並被禁止佩槍。
  • 控罪指他於2025年11月5日在荃灣楊屋道近燈柱FA1780A,身為私家車司機而在無合理辯解下違反交通燈規定。
  • 另一項控罪指他同日在葵涌大窩口道近燈柱FA6890A危險駕駛私家車,涉及車輛失控並撞向對面線一輛重型貨車。
  • 第三項控罪涉及車牌展示方式,指涉案私家車後方所展示的自訂登記號碼,其分隔英文字母的闊度並不相同,不符所需規格。
  • 本案案件編號為STCC 1535/2026,法庭在批准押後申請之餘,亦明言要求辯方盡快完成相關準備。

Why It Matters

案件其中一個焦點,不單在於被告身分為休班警務人員,更在於法庭如何處理答辯前再度押後的申請,以及心理報告在程序上的實際作用。 對本港讀者而言,案件亦反映涉及道路安全、交通燈規定及車牌規格的指控,可在同一宗刑事案件內一併處理,而法庭亦會在程序公允與審訊效率之間作出平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