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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大副教授涉非禮案脫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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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大副教授涉非禮案脫罪

Summary

香港中文大學一名副教授周一在沙田裁判法院被裁定兩項非禮罪名不成立,案件涉及他於2025年5月21日與一名到訪女學者在馬鞍山晚膳期間的兩次身體接觸指控。 裁判官黃國輝表示,控方未能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證明被告有意作出猥褻觸碰,而案中電郵及微信往來亦顯示雙方似乎互有好感,不能排除被告誤以為對方同意有關接觸。

Key Points

  • 被告為Peng Peng,38歲,任職中文大學藝術系副教授,早前否認兩項非禮控罪,案件在今年7月開始審理。
  • 控方案情指,Peng Peng與事主X當日先在中大校園看藝術展覽,其後一同前往馬鞍山晚膳,兩宗指稱事件均發生在同一天。
  • 第一項指控稱,兩人於澤祥街近的士站一帶過馬路時,被告把手放在X的腰部及臀部附近;X在庭上稱當時因緊張沒有即場反對。
  • 第二項指控稱,兩人在餐廳看魚缸時,被告觸摸X的臀部約10秒;X其後得悉被告已婚,並在晚飯後報警或先向校方投訴。
  • 裁判官指出,雙方在案發前兩個月有電郵及微信往來,包括“難忘的校園歷險”及“最美的風景”等字句,顯示關係帶有曖昧成分。

Why It Matters

本案顯示,法庭審理非禮指控時,除會看涉案接觸本身,亦會仔細審視雙方事前通訊、互動背景,以及證人口供是否足以排除合理疑點。 對本港大學而言,案件亦令人關注教職員與到訪學者之間的專業界線,以及校內投訴與跟進機制如何處理類似爭議。 案件資料顯示,Peng Peng與該名來自中國內地的女學者於4月一個會議後認識,之後曾在中大校園行山及繼續聯絡。 女方供稱,被告從未向她提及自己已婚及為人父。 其後雙方透過電郵聯絡,Peng曾形容兩人在校園散步是一次“難忘的校園歷險”,女方則回覆自己“很開心”,並期待夏天再見面。 Peng之後再回覆,指中大的景色雖美,但不及她在身旁時的景致。 兩人其後轉到微信聯絡。 根據庭上披露的訊息,案發前一天即5月20日,女方邀請Peng到校園見面,但Peng表示自己忙碌,改為翌日相見。 女方回覆“見面再說”,又傳送公仔表情及“keep smiling”等訊息。 裁判官在分析第二項控罪時,特別提到這些通訊內容,認為不能忽視雙方互動中的親近與曖昧語氣。 控方又指,兩人在5月21日參觀中大藝術博物館期間,曾談及帶有性意味的話題,包括女方衣著及腳甲顏色,被告亦曾拍她背部。 其後兩人前往馬鞍山用膳,並發生兩項被指非禮的事件。 就第一項控罪,裁判官表示,事發時兩人正在過馬路,身體同時移動,現場情況令法庭難以確定被告是否有意作出猥褻觸碰。 《南華早報》則引述裁判官指,女方向警方投訴時稱被告觸及其腰部及臀部,但她在庭上示範時只顯示腰部被觸碰,說法之間存在落差。 至於第二項控罪,裁判官綜合電郵、微信內容及雙方相處情況後,認為兩人表面上互有吸引,控方未能排除被告可能誤以為女方同意有關接觸的可能性。 因此,法庭裁定兩項控罪均不成立。 報道又指,女方是在晚飯後與朋友交談時得悉Peng已婚,翌日曾返回中大投訴,之後再向警方報案。 《星島日報》則稱她在用膳後得知被告已婚,隨即報警。 兩家媒體對報案先後次序描述略有不同,但均指出她是在得悉被告婚姻狀況後採取行動。
案件資料顯示,Peng Peng與該名來自中國內地的女學者於4月一個會議後認識,之後曾在中大校園行山及繼續聯絡。 女方供稱,被告從未向她提及自己已婚及為人父。 其後雙方透過電郵聯絡,Peng曾形容兩人在校園散步是一次“難忘的校園歷險”,女方則回覆自己“很開心”,並期待夏天再見面。 Peng之後再回覆,指中大的景色雖美,但不及她在身旁時的景致。 兩人其後轉到微信聯絡。 根據庭上披露的訊息,案發前一天即5月20日,女方邀請Peng到校園見面,但Peng表示自己忙碌,改為翌日相見。 女方回覆“見面再說”,又傳送公仔表情及“keep smiling”等訊息。 裁判官在分析第二項控罪時,特別提到這些通訊內容,認為不能忽視雙方互動中的親近與曖昧語氣。 控方又指,兩人在5月21日參觀中大藝術博物館期間,曾談及帶有性意味的話題,包括女方衣著及腳甲顏色,被告亦曾拍她背部。 其後兩人前往馬鞍山用膳,並發生兩項被指非禮的事件。 就第一項控罪,裁判官表示,事發時兩人正在過馬路,身體同時移動,現場情況令法庭難以確定被告是否有意作出猥褻觸碰。 《南華早報》則引述裁判官指,女方向警方投訴時稱被告觸及其腰部及臀部,但她在庭上示範時只顯示腰部被觸碰,說法之間存在落差。 至於第二項控罪,裁判官綜合電郵、微信內容及雙方相處情況後,認為兩人表面上互有吸引,控方未能排除被告可能誤以為女方同意有關接觸的可能性。 因此,法庭裁定兩項控罪均不成立。 報道又指,女方是在晚飯後與朋友交談時得悉Peng已婚,翌日曾返回中大投訴,之後再向警方報案。 《星島日報》則稱她在用膳後得知被告已婚,隨即報警。 兩家媒體對報案先後次序描述略有不同,但均指出她是在得悉被告婚姻狀況後採取行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