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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政思|谈「Save Danny」:寻求人身保护令,错用了救济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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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政思|谈「Save Danny」:寻求人身保护令,错用了救济途径

Summary

随着「Save Danny」事件进一步发展,相关讨论已由最初有关儿童保护的争议,延伸至人身保护令能否适用于儿童保护安排的问题。林咏茵博士从人身保护令的功能与适用性出发,梳理其中的法律争议。案件涉及父母在家中产子后,因拒绝向入境处提供DNA样本以办理出生登记,并未为男婴Danny安排任何医疗检查,被指控疏忽照顾儿童而遭逮捕。法庭根据《保护儿童及少年条例》第34条,颁布为期三年的照顾或保护令,其间由社会福利署负责看管安排。父母选择以人身保护令挑战有关安排,法律界认为此举偏离了法例既定的救济机制。

Key Points

  • Danny的父母于家中产子后,拒绝向入境处提供DNA样本以办理出生登记
  • Danny的父母未为男婴安排任何医疗检查,被指控疏忽照顾而遭逮捕
  • 少年法庭根据《保护儿童及少年条例》第34条,颁布为期三年的照顾或保护令
  • 社会福利署作出安排,让Danny入住留宿幼儿中心
  • 法庭颁布儿童保护令一个月后,父母向高等法院申请人身保护令
  • 人身保护令(habeas corpus)源自拉丁语,字面意思是「你须带来该身体」
  • 《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9条及《香港基本法》第28条保障人身自由

Why It Matters

本案同时涉及儿童保护下的照顾安排,以及对人身自由限制之司法审查,反映出两种「保护令」在运作上的张力。林咏茵博士指出,基于唐英杰案及香港特别行政区诉陈俊祥案等先例,法院预期将认为人身保护令不应用以取代《保护儿童及少年条例》所设的既有救济途径。父母若要挑战少年法庭先前作出的裁决,应循第34C条向少年法庭申请解除或更改有关命令,而非透过人身保护令的程序主张Danny处于被「任意羁留」的状态。是次案件的裁决,可能影响日后类似儿童保护争议的处理方式。
本案同时涉及儿童保护下的照顾安排,以及对人身自由限制之司法审查,反映出两种「保护令」在运作上的张力。林咏茵博士指出,基于唐英杰案及香港特别行政区诉陈俊祥案等先例,法院预期将认为人身保护令不应用以取代《保护儿童及少年条例》所设的既有救济途径。父母若要挑战少年法庭先前作出的裁决,应循第34C条向少年法庭申请解除或更改有关命令,而非透过人身保护令的程序主张Danny处于被「任意羁留」的状态。是次案件的裁决,可能影响日后类似儿童保护争议的处理方式。